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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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安 (略) (略) (略) 公 告
2024-11-13

安 (略) (略) (略)

公 告

(2024)皖0504破25号

本院根据马鞍山大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马鞍山大 (略) 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管理人选任评审委员会评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略) 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皖江分所联合担任马鞍山大 (略) 管理人。

马鞍山大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13日前,向马鞍山大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安 (略) (略) (略) 广场1期3栋1406室;邮政编码:(略);联系电话:(略)/(略)苗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马鞍山大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马鞍山大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4日上午11: (略) 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专业类别 (任一符合)
破产管理人【一级】
破产管理人【二级】
破产管理人【三级】
破产管理人【无】
,安徽, (略) , (略) ,马鞍山
安 (略) (略) (略) 公 告
2024-11-13

安 (略) (略) (略)

公 告

(2024)皖0504破25号

本院根据马鞍山大 (略) 的申请于2024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马鞍山大 (略) 破产清算一案。经破产管理人选任评审委员会评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略) 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与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皖江分所联合担任马鞍山大 (略) 管理人。

马鞍山大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2月13日前,向马鞍山大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安 (略) (略) (略) 广场1期3栋1406室;邮政编码:(略);联系电话:(略)/(略)苗律师)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马鞍山大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马鞍山大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4日上午11: (略) 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略) (略) (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专业类别 (任一符合)
破产管理人【一级】
破产管理人【二级】
破产管理人【三级】
破产管理人【无】
,安徽, (略) , (略) ,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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