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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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2

二、项目名称: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包1)

投诉人: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43号附92号

联系人电话:陈思培* 邮编:*

被投诉人1: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地址: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17号

联系电话:0834-* 邮编*

被投诉人2: (略)

地址:金阳县天地坝镇北街 邮编*

联系人电话:0834—*

四、基本情況

2024年7月26日,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2)公开招标公告,四川 (略) 于2024年9月14日,向金 (略) ,邮寄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组织开展的“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投诉, (略) 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投诉书,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标的物在涉及强标参数作为带"▲"项作为评审要素,未进行详细量化,也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我国《采购法》相关规定,破坏了本项目的公开、透明、诚信原则,建议修改强标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或对其量化后设定不同分值作为评审要素项。

投诉事项2:

标的物"三件套(被套、床单、枕套)"*醛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是《 GB *-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本次招标将其作为带"▲"项是不符合《采购法》第21条和第25条之规定的。

2024年7月26日,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2)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8月9日,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内容为“1、报价明细表中的智慧黑板数量20套,单价*元,合计*元,合计价有误,应为*元。其余不变。”于2024年8月16日,以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一致确定停止评标,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废标公告”;于2024年8月16日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于2024年9月10日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项目废标公告、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二次)、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中标(成交)公告,被投诉人《投诉答复》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中所阐述的在第二次采购公告(第一次已经更正)(附件2),所涉及的标准已经更正。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金 (略)

2024年11月4日

一、项目编号:N*2

二、项目名称: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包1)

投诉人:四川 (略)

地址: (略) (略) (略) 43号附92号

联系人电话:陈思培* 邮编:*

被投诉人1: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地址: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17号

联系电话:0834-* 邮编*

被投诉人2: (略)

地址:金阳县天地坝镇北街 邮编*

联系人电话:0834—*

四、基本情況

2024年7月26日,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2)公开招标公告,四川 (略) 于2024年9月14日,向金 (略) ,邮寄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组织开展的“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的投诉, (略) 于2024年9月19日收到投诉书,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标的物在涉及强标参数作为带"▲"项作为评审要素,未进行详细量化,也未作为实质性要求,违反我国《采购法》相关规定,破坏了本项目的公开、透明、诚信原则,建议修改强标参数作为实质性要求或对其量化后设定不同分值作为评审要素项。

投诉事项2:

标的物"三件套(被套、床单、枕套)"*醛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是《 GB *-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本次招标将其作为带"▲"项是不符合《采购法》第21条和第25条之规定的。

2024年7月26日, (略) 在四川 (略) 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项目编号:N*2)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8月9日,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更正内容为“1、报价明细表中的智慧黑板数量20套,单价*元,合计*元,合计价有误,应为*元。其余不变。”于2024年8月16日,以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一致确定停止评标,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废标公告”;于2024年8月16日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公开招标公告,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于2024年9月10日发布“金阳县教育体育和 (略) 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以上事实,有涉案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项目废标公告、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二次)、东山中学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更正公告(第一次)、中标(成交)公告,被投诉人《投诉答复》等证据在案佐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第三款 “。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中所阐述的在第二次采购公告(第一次已经更正)(附件2),所涉及的标准已经更正。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金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金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金 (略)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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