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自备井用户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县自备井用户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文件要求,为摸清全县自备井用户企业底数,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全面做 (略) (略) 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经县各部门认真研究,并报请县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 (略) 理费
1. (略) 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 (略) 理设施建设、运行 (略) 理处置的资金。
2. (略) 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3. (略) 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 (略) 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适用范围
县 (略) 理 (略) 或乡镇、村集中 (略) 理设 (略) (略) 域用水户城 (略) 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计量办法
计量办法严格按照《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1.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 (略) 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 (略) 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 (略) 理费。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 (略) 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 (略) 理费。
四、征收办法
1. (略) 理费的征收标准,参照我县已批复县 (略) 理费收缴标准按月征收,即“居(村)民生活用水按每吨*征收,企业用水按每吨*征收”。
2.鉴于我县自备井管理现状,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略) 理费 (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 (略) 理费的缴款数额。 (略) 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五、执行时间及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前期欠缴用户,县住建部门保留追缴权利,逐步进行规范。此前有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县直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文件要求,为摸清全县自备井用户企业底数,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建立健全各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全面做 (略) (略) 理费征收和管理工作,经县各部门认真研究,并报请县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 (略) 理费
1. (略) 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 (略) 理设施建设、运行 (略) 理处置的资金。
2. (略) 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3. (略) 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 (略) 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适用范围
县 (略) 理 (略) 或乡镇、村集中 (略) 理设 (略) (略) 域用水户城 (略) 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计量办法
计量办法严格按照《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1.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 (略) 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 (略) 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 (略) 理费。
3.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 (略) 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 (略) 理费。
四、征收办法
1. (略) 理费的征收标准,参照我县已批复县 (略) 理费收缴标准按月征收,即“居(村)民生活用水按每吨*征收,企业用水按每吨*征收”。
2.鉴于我县自备井管理现状,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略) 理费 (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收,并在发票中单独列 (略) 理费的缴款数额。 (略) 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五、执行时间及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对于前期欠缴用户,县住建部门保留追缴权利,逐步进行规范。此前有 (略) 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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