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养老示范基地设施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拓鑫竞磋(货物)2024-026-1
三、相关当事人: (略) (略) ,青海拓鑫 (略) 。
投诉人: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4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李宇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拓鑫 (略)
地址: (略) (略) 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7层#室
联系人:祁丽山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略) 养老示范基地设施采购[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拓鑫竞磋(货物)2024-026]于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委托青海拓鑫 (略) 组织开展本项目招标事宜。2024年10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10月18日接到采购人通知因采购计划有变暂时终止项目采购,10月22日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被投诉人青海拓鑫 (略) ,于10月25日收到 (略) 的质疑函,10月28日做出质疑答复。11月4日开展该项目招标活动,由评审小组评审后因有效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废标并发布废标公告。2024年11月5日发布第三次采购公告,我机关于当日接到 (略) 的投诉书,并正式受理。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及时按程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审查。
五、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中对评审办法“质量保证措施”、“项目配送方案及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及相关承诺”的评分中存在缺陷、不足等方式是做出量化要求且明确描述了相关措施及方案的编制要求的质疑回复,认为不合理。依据是违反了《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青财采字[2020]346号)文件的第二条评分办法的“第14条”。
六、调查情况
通过调查:本项目磋商文件 18条中评分标准写明:
①质量保证措施:此项共三个评分点,每编制一项得3分,满分为9分。方案中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情况在磋商文件评分标准18.3.做出相应解释如下:②项目配送方案及人员配备:此项明确了,第一部分“配送方案”共四个评分点,每编制一项得3分,满分为12分;第二部分“人员配备”共两个评分点,每编制一项得2分,满分为4分。
方案中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情况在磋商文件评分标准18.3.做出相应解释如下:
③售后服务及相关承诺:此项明确写明,第一部分“售后服务计划及承诺”共三个评分点,每编制一项得2分,满分为6分;第二部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承诺函”规定,提供相应承诺函即可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本项目磋商文件 18项评分标准中明确了量化要求及相关措施及方案的编制依据。存在缺陷、不足的情况已在评分标准,备注一栏中做出相应解释。故我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没有违反《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青财采字[2020]346号)文件的第二条评分办法的“第14条”。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6条和第29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 (略)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项目名称: (略) 养老示范基地设施采购
二、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拓鑫竞磋(货物)2024-026-1
三、相关当事人: (略) (略) ,青海拓鑫 (略) 。
投诉人: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4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李宇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青海拓鑫 (略)
地址: (略) (略) 西关大街130号3号楼7层#室
联系人:祁丽山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略) 养老示范基地设施采购[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拓鑫竞磋(货物)2024-026]于2024年10月9日, (略) (略) 委托青海拓鑫 (略) 组织开展本项目招标事宜。2024年10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10月18日接到采购人通知因采购计划有变暂时终止项目采购,10月22日发布第二次采购公告,被投诉人青海拓鑫 (略) ,于10月25日收到 (略) 的质疑函,10月28日做出质疑答复。11月4日开展该项目招标活动,由评审小组评审后因有效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项目废标并发布废标公告。2024年11月5日发布第三次采购公告,我机关于当日接到 (略) 的投诉书,并正式受理。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及时按程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审查。
五、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质疑回复中对评审办法“质量保证措施”、“项目配送方案及人员配备”和“售后服务及相关承诺”的评分中存在缺陷、不足等方式是做出量化要求且明确描述了相关措施及方案的编制要求的质疑回复,认为不合理。依据是违反了《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青财采字[2020]346号)文件的第二条评分办法的“第14条”。
六、调查情况
通过调查:本项目磋商文件 18条中评分标准写明:
①质量保证措施:此项共三个评分点,每编制一项得3分,满分为9分。方案中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情况在磋商文件评分标准18.3.做出相应解释如下:②项目配送方案及人员配备:此项明确了,第一部分“配送方案”共四个评分点,每编制一项得3分,满分为12分;第二部分“人员配备”共两个评分点,每编制一项得2分,满分为4分。
方案中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情况在磋商文件评分标准18.3.做出相应解释如下:
③售后服务及相关承诺:此项明确写明,第一部分“售后服务计划及承诺”共三个评分点,每编制一项得2分,满分为6分;第二部分“售后服务响应时间承诺函”规定,提供相应承诺函即可得分,不提供的不得分。
本项目磋商文件 18项评分标准中明确了量化要求及相关措施及方案的编制依据。存在缺陷、不足的情况已在评分标准,备注一栏中做出相应解释。故我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没有违反《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修订版)》(青财采字[2020]346号)文件的第二条评分办法的“第14条”。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内容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6条和第29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人 (略)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内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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