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濉溪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饲料化利用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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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濉溪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饲料化利用资料的通知

关于上报濉溪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项目饲料化利用资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肉牛产业发展,优先将中央财政资金统筹用于秸秆“过腹”养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的意见》《安徽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和《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10条政策》要求,加快构建秸秆饲料生产供应体系,强化政策引导,积极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增加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供给,促进秸秆资源就地转化、就近利用、过腹增值。现请县域内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主体上报秸秆饲料化利用资料。现将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县域内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牧场等新型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同类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助,凡是已经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类似补助资金的请勿重复上报。

二、补助标准

经第三方审核后,单户收贮利用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100吨以上,每收贮1吨补贴不高于35元;单户收贮秸秆干饲料50吨以上的,每收贮1吨补贴不高于65元。第三方审核后所需补助资金额度如有超出,实际兑现补助资金额度按比例压缩核减。

三、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上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同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支持材料一并上报。报送至县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61-(略),手机:(略)),上报截止时间2024年11月30日下午17点整。

(二)项目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对申报主体利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结果公示。第三方机构最终核定利用量及补助金额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补助。公示无异后,依据公示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2024年养殖主体中央财政秸秆饲料化利用申报表.docx

2024年11月14日



关于上报濉溪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项目饲料化利用资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肉牛产业发展,优先将中央财政资金统筹用于秸秆“过腹”养牛,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秸秆变肉”暨肉牛振兴计划的意见》《安徽省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关于加强财政资金统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通知》和《安徽省支持肉牛产业发展10条政策》要求,加快构建秸秆饲料生产供应体系,强化政策引导,积极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增加青贮玉米等优质饲草料供给,促进秸秆资源就地转化、就近利用、过腹增值。现请县域内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主体上报秸秆饲料化利用资料。现将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县域内肉牛、肉羊、奶牛养殖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牧场等新型秸秆饲料化利用经营主体自主申报。同类项目不能重复享受财政补助,凡是已经申请或享受其他财政类似补助资金的请勿重复上报。

二、补助标准

经第三方审核后,单户收贮利用秸秆黄(青)贮发酵饲料100吨以上,每收贮1吨补贴不高于35元;单户收贮秸秆干饲料50吨以上的,每收贮1吨补贴不高于65元。第三方审核后所需补助资金额度如有超出,实际兑现补助资金额度按比例压缩核减。

三、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上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同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支持材料一并上报。报送至县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61-(略),手机:(略)),上报截止时间2024年11月30日下午17点整。

(二)项目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对申报主体利用情况进行审核。

(三)结果公示。第三方机构最终核定利用量及补助金额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补助。公示无异后,依据公示结果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2024年养殖主体中央财政秸秆饲料化利用申报表.docx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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