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等32家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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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等32家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整改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法发〔2018〕2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核查,天津 (略) 等32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

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规定,现责令相关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委。整改工作完成前,相关单位将纳入我委重点监管范围并应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条件的,我委将函告 (略) 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已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各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报送我委。

地址: (略) (略) 大连道1087号301室

联系电话:022-* 022-*


附件: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区住房建设委

2024年11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年第128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津政办法发〔2018〕25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经核查,天津 (略) 等32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安全生产条件不满足要求。

依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规定,现责令相关单位在2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委。整改工作完成前,相关单位将纳入我委重点监管范围并应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条件的,我委将函告 (略) 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已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各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整改报告(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和佐证材料报送我委。

地址: (略) (略) 大连道1087号301室

联系电话:022-* 022-*


附件: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名单


区住房建设委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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