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ST”“先科”商标合作开发的招商公告自行公告
(略) (略) 为“SAST”、“先科”系列商标持有人,我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合作意愿方式对以下产品类目择优遴选意向合作企业:
产品类目 | 合作方式 | 合作商标 |
监控摄像头(不含执法摄像机) | 独占授权 | SAST、先科 |
家用脱水机 | 普通授权 | SAST、先科 |
汽车音响(仅限汽车内用扬声器、功放,不含汽车外用扩音器) | 普通授权 | SAST、先科 |
家用液晶电视机 | 普通授权 | SAST、先科 |
家用智能电子锁 | 独占授权 | SAST、先科 |
具体合作商标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意向合作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意向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需达*元及以上;
(二)意向企业或其生产企业具有意向合作产品类目相关资质证明,包括行业内强制要求的相关质量认证体系认证,被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3C认证及相关强制认证,国家无强制认证的需提交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三)意向企业或其生产企业拥有加工生产意向合作产品类目所需各项仪器设备,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资质条件。
意向合作企业须知:
(一)合作企业需接受我司工厂核查并符合相关技术评审要求;
(二)合作企业承诺不对我司商标的所有权或其注册的有效性提出挑战,也不协助任何人对我司商标的所有权或其注册的有效性提出挑战;
(三)合作企业需按要求向我司采购及使用统一的防伪标贴;
(四)合作企业需合法、合规使用被授权商标,合作企业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或使用带有与被授权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先科”或“SAST”等)和/或与其中文译名在发音和视觉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汉字或英文的商标/标识的产品的,无论该商标或者标识是否经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合作企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扩大授权产品类型或重新定义授权产品功能概念,我司保留对授权产品功能延伸定义的最终解释权;
(六)合作企业在生产、销售、推广和营销许可产品时,应该严格遵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关许可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和商标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并遵守国家指定的有关质量监管管理规定。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等问题而导致他人向我司提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权利主张及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伤害商标声誉等,造成的损失由合作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作企业在未经我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所获得的授权产品进行转让,且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获得的授权进行再许可。擅自改变生产厂商、生产地址,均属变相转授权,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八)符合我司其它遴选要求。
本招商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自2024年11月29日止。有意向合作的企业于公告之日届满前在工作时间内与我司联系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余先生/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5-*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招商方: (略) (略)
发布机构:深圳 (略)
2024年11月18日
(略) (略) 为“SAST”、“先科”系列商标持有人,我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合作意愿方式对以下产品类目择优遴选意向合作企业:
产品类目 | 合作方式 | 合作商标 |
监控摄像头(不含执法摄像机) | 独占授权 | SAST、先科 |
家用脱水机 | 普通授权 | SAST、先科 |
汽车音响(仅限汽车内用扬声器、功放,不含汽车外用扩音器) | 普通授权 | SAST、先科 |
家用液晶电视机 | 普通授权 | SAST、先科 |
家用智能电子锁 | 独占授权 | SAST、先科 |
具体合作商标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意向合作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意向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需达*元及以上;
(二)意向企业或其生产企业具有意向合作产品类目相关资质证明,包括行业内强制要求的相关质量认证体系认证,被列入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3C认证及相关强制认证,国家无强制认证的需提交相关产品检测报告;
(三)意向企业或其生产企业拥有加工生产意向合作产品类目所需各项仪器设备,具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资质条件。
意向合作企业须知:
(一)合作企业需接受我司工厂核查并符合相关技术评审要求;
(二)合作企业承诺不对我司商标的所有权或其注册的有效性提出挑战,也不协助任何人对我司商标的所有权或其注册的有效性提出挑战;
(三)合作企业需按要求向我司采购及使用统一的防伪标贴;
(四)合作企业需合法、合规使用被授权商标,合作企业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或者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或使用带有与被授权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先科”或“SAST”等)和/或与其中文译名在发音和视觉相同或相似的任何汉字或英文的商标/标识的产品的,无论该商标或者标识是否经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否则将视为违约;
(五)合作企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扩大授权产品类型或重新定义授权产品功能概念,我司保留对授权产品功能延伸定义的最终解释权;
(六)合作企业在生产、销售、推广和营销许可产品时,应该严格遵守中国国家强制性标准、有关许可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权和商标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并遵守国家指定的有关质量监管管理规定。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专利或软件等问题而导致他人向我司提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权利主张及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伤害商标声誉等,造成的损失由合作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七)合作企业在未经我司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将所获得的授权产品进行转让,且不能以任何形式将获得的授权进行再许可。擅自改变生产厂商、生产地址,均属变相转授权,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八)符合我司其它遴选要求。
本招商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2024年11月18日起至自2024年11月29日止。有意向合作的企业于公告之日届满前在工作时间内与我司联系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余先生/李小姐
联系电话:0755-*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招商方: (略) (略)
发布机构:深圳 (略)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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