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营口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追加单一来源公示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略) 场 (略) ( (略) (略) )
项目名称:20 (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追加)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此次采购项目为“20 (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追加)”,中标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按照《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的监管方法、强检方式及范围说明等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略) 非自动衡器强制检定工作*元、 (略)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元,总计采购预算*元。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1,*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略) 计 (略) 为原 (略) 下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改制后, (略) 场 (略) 设立的法定技术机构,即承担原所有职能,为 (略) 强制检定工作的指定机构,负责 (略) 强制检定工作的实施。 依据计量法第 11 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11 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单位,应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计量法第 20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 25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略) 计 (略) 是辽宁省 (略) 授权的 (略) 唯一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了相关计量标准、 (略) 相关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获得营 (略) 域内量值传递授权。 经专家论证,符合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依据《辽宁省省本级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辽财采[2014]526号文件,第二章,第三条,第7款的申请条件:“其他基于技术、工艺或相关部门强制规定等原因,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制造或者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且不存在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情况的”。 专家论证意见表见附表 。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略) 计量检定测试所
地址: (略) (略) 中心街13号
三、公示期限
2024-11-18 至2024-11-25(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论证专家名单:商文艳,滕征辉,秦绪玲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武晓刚
联系地址: (略) (略) 新兴大街东33号
联系电话:0417-*
2.财政部门
联系人:吉哲
联系地址: (略) (略) 金牛山大街西10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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