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泸县财采〔2024〕75号
投诉人:四川省昕 (略)
被投诉人1:泸县住房和 (略) (采购人)
被投诉人2:四川华建 (略) (代理机构)
相关供应商:泸州建江 (略)
四川省昕 (略) 因渝昆高铁泸州东站 (略) 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交安治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6)的招标文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答复期内未对其质疑作出答复,于2024年10月1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决定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的“▲”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报告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属于未依法明确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2: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利用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要求,具有排斥限制行为,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
综上,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案涉项目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我局决定: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四川省昕 (略)
被投诉人1:泸县住房和 (略) (采购人)
被投诉人2:四川华建 (略) (代理机构)
相关供应商:泸州建江 (略)
四川省昕 (略) 因渝昆高铁泸州东站 (略) 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交安治安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6)的招标文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认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答复期内未对其质疑作出答复,于2024年10月1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决定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第三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要求的“▲”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报告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属于未依法明确采购需求。
投诉事项2:第三章 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3.2.技术要求多项产品利用特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要求,具有排斥限制行为,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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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我局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鉴于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案涉项目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我局决定: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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