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采购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公告
开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采购公务用车租赁服务的公告
为做好2025年-20 (略) 公务用车租赁有关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等规定,现自行采购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服务公告如下:
一、采购内容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精神,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工作。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供应商需提供以下服务:
(一)供应商可提供小轿车、商务车、中型普通客车、大型普通客车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二)车辆要求:
1.车辆符合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等)。
3.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4.须配备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防治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5.承诺提供备用车辆。
6.车辆运行时间在2年内(车辆行驶证为准),每辆车均有客车营运证。
(三)如需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驾驶人需达到以下要求: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6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6周岁以上、不超过45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承诺提供备用驾驶人员。
(四)其他要求:
1.根据采购方要求提供接送服务。
2.因临时原因须调派用车时,必须提供同一类型及同一级别的车辆并于前一工作日通知采购方。
3.租赁车辆内应保持内外部的清洁卫生,保证车况良好、并在冬、夏季节开启空调以满足乘坐人员的需求,其所产生的清洁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在运行当中由于天气或不可抗拒因素(如交通事故引起的堵塞、临时交通管制、恶劣天气等)造成车辆脱班,造成损失,投标人应妥善协调解决。
二、采购应聘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服务商参加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有关汽车租赁备案等,其营业范围需包括汽车租赁或者汽车租赁服务。
三、报价方式
公务用车租赁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报价。供应商应分车型提供详细的租赁价格和构成明细(车型分别是小轿车、商务车、中型普通客车、大型普通客车),其中最高限价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租金、限时内司机费用、里程内燃油费、车辆运行时所发生的车辆折旧、违章罚款、维修费、保养费、燃油费、保险费、管理费、服务费、通讯费、人员薪资、司机餐费、司机超时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不含停车费、路桥费。(详细见附件)
以上报价为含税全包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报价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2日。应聘单位应于报名时间截止前将相关资 (略) 发 (略) 邮 (略) 发 (略) 办公室现场提交。
四、确定成交单位的产生
本单位将综合各应聘单位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报价、售后服务等择优确定成交单位并进行公示。
五、服务期限
本次采购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24个月。
联系人:梁小姐
联系电话:0750-(略)
电子邮箱:*@*ttp://**
地址: (略) (略) (略) 发 (略) 四楼办公室
邮编:(略)
(略) 发 (略)
2024年11月19日
为做好2025年-20 (略) 公务用车租赁有关工作,根据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等规定,现自行采购本单位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服务公告如下:
一、采购内容
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精神,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工作。公务用车租赁服务供应商需提供以下服务:
(一)供应商可提供小轿车、商务车、中型普通客车、大型普通客车的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二)车辆要求:
1.车辆符合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座位险等)。
3.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4.须配备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防治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5.承诺提供备用车辆。
6.车辆运行时间在2年内(车辆行驶证为准),每辆车均有客车营运证。
(三)如需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驾驶人需达到以下要求: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6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6周岁以上、不超过45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承诺提供备用驾驶人员。
(四)其他要求:
1.根据采购方要求提供接送服务。
2.因临时原因须调派用车时,必须提供同一类型及同一级别的车辆并于前一工作日通知采购方。
3.租赁车辆内应保持内外部的清洁卫生,保证车况良好、并在冬、夏季节开启空调以满足乘坐人员的需求,其所产生的清洁费或其他相关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在运行当中由于天气或不可抗拒因素(如交通事故引起的堵塞、临时交通管制、恶劣天气等)造成车辆脱班,造成损失,投标人应妥善协调解决。
二、采购应聘要求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服务商参加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投标人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有关汽车租赁备案等,其营业范围需包括汽车租赁或者汽车租赁服务。
三、报价方式
公务用车租赁投标报价以人民币为单位报价。供应商应分车型提供详细的租赁价格和构成明细(车型分别是小轿车、商务车、中型普通客车、大型普通客车),其中最高限价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租金、限时内司机费用、里程内燃油费、车辆运行时所发生的车辆折旧、违章罚款、维修费、保养费、燃油费、保险费、管理费、服务费、通讯费、人员薪资、司机餐费、司机超时加班费、节假日加班费等,不含停车费、路桥费。(详细见附件)
以上报价为含税全包价,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报价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2024年11月22日。应聘单位应于报名时间截止前将相关资 (略) 发 (略) 邮 (略) 发 (略) 办公室现场提交。
四、确定成交单位的产生
本单位将综合各应聘单位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报价、售后服务等择优确定成交单位并进行公示。
五、服务期限
本次采购公务用车租赁服务期限,从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共24个月。
联系人:梁小姐
联系电话:0750-(略)
电子邮箱:*@*ttp://**
地址: (略) (略) (略) 发 (略) 四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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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发 (略)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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