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行政审批过程中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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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载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行政审批过程中规范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以案为鉴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万载县第三次行政审批与监管全体联席会议研究,现将行政审批过程中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

(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 (略)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略) 、 (略) ,医院、 (略) 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得施工。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二、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消防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办理许可、变更应提交以下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办理延续时应按下列要求补充材料: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上述场所需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附件: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以案为鉴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万载县第三次行政审批与监管全体联席会议研究,现将行政审批过程中严格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有关规定

(一)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

3.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 (略)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略) 、 (略) ,医院、 (略) 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12.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不得施工。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二、公众聚集场所行政审批消防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办理许可、变更应提交以下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办理延续时应按下列要求补充材料:

1.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等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2.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五百平方米的上述场所需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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