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经贸大厦A座2704、2706、2708
标的名称 | 北京世纪经贸大厦A座2704、2706、2708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略) | 转让底价 | 757.5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7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房产 |
标的坐落 | (略) (略) (略) A座 | ||
转让底价(万元) | 757.52 万元 | ||
产权证号 | 京房权证海其移字第(略)号、京房权证海其移字第(略)号、京房权证海其移字第(略)号 | 楼盘名称 | 北京世纪经贸大厦 |
楼层 | 23 | 建筑面积(㎡) | 349.79 |
房屋用途 | 公寓 | 土地用途 | /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出让终止日期 | 2072-04-04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略)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房产无土地证,经转让方咨询标的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影响过户。 2、标的房产证载权利人名称为 (略) (略) ,系转让方分支机构;成交后由证载权利人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3、A座2708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权利人登记为“ (略) (略) ”系笔误,经转让方咨询标的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影响过户。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白经理 | 联系电话 | (略)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为整体转让,若形成竞价,增值部分按对应标的评估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示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在现场实地确认标的现状,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看房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踏勘具体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白经理(联系电话:(略))。若意向受让方未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报名时签订《风险承诺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看房确认书》(或《风险承诺书》)、《承诺函》(详见附件)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披露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北京中诚 (略) ;机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 (略))办理竞买手续后(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10:00,拍卖地点: (略) (http://**)。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交易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4)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6)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7)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8)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外观、户型、面积、格局、质量、使用状况及瑕疵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无法过户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7、本次房产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9、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资产交易合同文本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成为受让方后须按照本公告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10、本次转让房产自权属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状进行移交。 11、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2、项目的备查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资产评估报告、现场看房确认书、风险承诺书、承诺函、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7.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梦薇 | 联系电话 | (略)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北京中诚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刘女士 | 联系电话 | (略) |
标的名称 | 北京世纪经贸大厦A座2704、2706、2708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略) | 转让底价 | 757.52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7 |
标的 (略) | (略) > (略) > (略) | 资产类别 | 房产 |
标的坐落 | (略) (略) (略) A座 | ||
转让底价(万元) | 757.52 万元 | ||
产权证号 | 京房权证海其移字第(略)号、京房权证海其移字第(略)号、京房权证海其移字第(略)号 | 楼盘名称 | 北京世纪经贸大厦 |
楼层 | 23 | 建筑面积(㎡) | 349.79 |
房屋用途 | 公寓 | 土地用途 | /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出让终止日期 | 2072-04-04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居住权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同华评报字(2024)第(略)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1-30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房产无土地证,经转让方咨询标的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影响过户。 2、标的房产证载权利人名称为 (略) (略) ,系转让方分支机构;成交后由证载权利人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 3、A座2708房屋所有权证的证载权利人登记为“ (略) (略) ”系笔误,经转让方咨询标的房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影响过户。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白经理 | 联系电话 | (略)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项目为整体转让,若形成竞价,增值部分按对应标的评估值的比例进行分配。 2、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示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在现场实地确认标的现状,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看房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踏勘具体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现场踏勘联系人:白经理(联系电话:(略))。若意向受让方未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报名时签订《风险承诺书》。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看房确认书》(或《风险承诺书》)、《承诺函》(详见附件)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披露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 (略) 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日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北京中诚 (略) ;机构联系人:吴老师,联系电话: (略))办理竞买手续后(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24时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3个工作日10:00,拍卖地点: (略) (http://**)。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交易的;(3)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4)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6)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7)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8)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 (略) 径全额无息退还。 5、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的外观、户型、面积、格局、质量、使用状况及瑕疵等)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及税收政策等),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不了解标的房产所在地相关政策无法过户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 (略) 置。 7、本次房产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无明确规定的,均由受让方承担。 8、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9、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资产交易合同文本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成为受让方后须按照本公告公示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10、本次转让房产自权属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以现状进行移交。 11、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2、项目的备查资料: 房屋所有权证、资产评估报告、现场看房确认书、风险承诺书、承诺函、资产交易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7.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 (略) 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马梦薇 | 联系电话 | (略)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北京中诚 (略)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刘女士 | 联系电话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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