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等两项行业标准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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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等两项行业标准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项目公告信息.*@*判公告

中核第四 (略) -核工业北京化 (略) 《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T979-1995)》等两项行业标准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概况:

1、采购人:中核第四 (略)

2、项目名称:核工业北京化 (略) 《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T979-1995)》等两项行业标准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3、项目编号:4Y00-FW-DYCG-24-1141

4、采购包名称:核工业北京化 (略) 《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T979-1995)》等两项行业标准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5、采购包编号:4Y00-FW-DYCG-24-1141-001

二、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方为#方完成《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T 979-1995)》、《铀地质矿冶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管理要求(修订EI/T#、#、#)》行业标准的编制提供技术指导,为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文件的编制质量把关,支撑标准自下达任务至发布阶段全寿期工作。

本项目采购单位为:核工业北京化 (略) ,采购实施单位为:中核第四 (略) ,成交供应商将与核工业北京化 (略) (采购单位)签订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合同责任主体为成交供应商将与核工业北京化 (略) 。。

三、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其相关情况(资质、业绩等):

供应商名称: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供应商相关情况(资质及业绩等):(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国防 (略) 授权的国防行业标准发布资格(由业主方查验)。

四、公示期限

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4日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只有从特定 (略) 进行采购,才能实现相关政策目标或采购用途目标的

六、异议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核第四 (略)

地址:河 (略) (略) 体育南大街261号

联系人:钤朔

电话:#

电子邮件:*@*63.com

备注:任何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超出公示期不予受理。


, (略)
@项目公告信息.*@*判公告

中核第四 (略) -核工业北京化 (略) 《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T979-1995)》等两项行业标准技术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一、项目概况:

1、采购人:中核第四 (略)

2、项目名称:核工业北京化 (略) 《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T979-1995)》等两项行业标准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3、项目编号:4Y00-FW-DYCG-24-1141

4、采购包名称:核工业北京化 (略) 《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T979-1995)》等两项行业标准技术服务采购项目

5、采购包编号:4Y00-FW-DYCG-24-1141-001

二、拟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方为#方完成《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积累法(修订EJ/T 979-1995)》、《铀地质矿冶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管理要求(修订EI/T#、#、#)》行业标准的编制提供技术指导,为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文件的编制质量把关,支撑标准自下达任务至发布阶段全寿期工作。

本项目采购单位为:核工业北京化 (略) ,采购实施单位为:中核第四 (略) ,成交供应商将与核工业北京化 (略) (采购单位)签订本次采购项目合同。合同责任主体为成交供应商将与核工业北京化 (略) 。。

三、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及其相关情况(资质、业绩等):

供应商名称: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供应商相关情况(资质及业绩等):(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国防 (略) 授权的国防行业标准发布资格(由业主方查验)。

四、公示期限

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1月24日

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只有从特定 (略) 进行采购,才能实现相关政策目标或采购用途目标的

六、异议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中核第四 (略)

地址:河 (略) (略) 体育南大街261号

联系人:钤朔

电话:#

电子邮件:*@*63.com

备注:任何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单位或其代理机构,超出公示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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