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收回收购中心城区市本级存量闲置土地的公告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要求, (略) 本级 (略) (不 (略) 、瀛湖生 (略) 、恒 (略) )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次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四)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二、确定方式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 (略) 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经市 (略) 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收回收购工作。
对已确定收回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 (略) 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 (略) 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予以收回收购。
三、申报方式
安 (略) 本级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
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1月 22 日下午5:00前填写《安 (略) 本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详见附件),将申 (略) 土地统征整治中心。
联系人:刘强,0915-*
联系地址: (略) 安康大道28号国土大厦1602室
(略) (略)
2024年11月21日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要求, (略) 本级 (略) (不 (略) 、瀛湖生 (略) 、恒 (略) )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本次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四)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二、确定方式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 (略) 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经市 (略) 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收回收购工作。
对已确定收回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 (略) 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 (略) 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予以收回收购。
三、申报方式
安 (略) 本级范围内,凡有收回收购意向并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主申报。
各申报企业请于2024年11月 22 日下午5:00前填写《安 (略) 本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详见附件),将申 (略) 土地统征整治中心。
联系人:刘强,0915-*
联系地址: (略) 安康大道28号国土大厦1602室
(略) (略)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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