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眼科医院新院区主体建设工程
1、项目名称:芜湖市眼科医院新院区主体建设工程
2、标段名称:芜湖市眼科医院新院区主体建设工程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原招标公告--2.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近五年(自开标之日上推五年)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的公共建筑工程新建项目施工业绩。
修改为:近五年(自开标之日上推五年)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原招标公告--4.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要求:近五年(自开标之日上推五年)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包含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的公共建筑工程新建项目施工业绩。
修改为:近五年(自开标之日上推五年)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包含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14.4.1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经双方确定审计价后,并质保期满后无质量争议无息付清余款,承包人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 |
14.4.2(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条(1)款,按无息付清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条(2)款,按无息付清执行 。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审计价的 3%为质保金,余款待保修期届满后,双方无质量及其它争议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修改为:
14.4.1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经双方确定审计价后,并质保期满后无质量争议付清余款,承包人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 |
14.4.2(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条(1)款,按付清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条(2)款,按付清执行 。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审计价的 3%为质保金,余款待保修期届满后,双方无质量及其它争议后,一次性付清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4)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注: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如有推荐品牌时,应在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
修改为:
注: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如有推荐品牌时,应在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
(5)原招标文件第八章--(十八)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注:1.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注明且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
修改为:
注:1.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注明且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
注: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澄清后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招标人: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滕工
电话: 0553-(略)
招标代理机构:芜湖 (略)
地址: (略) (略) 皖江财富广场A3座3层302A室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周莉
电话:(略)
芜湖市眼科医院新院区主体建设工程答疑澄清第1次(略).pdf1、项目名称:芜湖市眼科医院新院区主体建设工程
2、标段名称:芜湖市眼科医院新院区主体建设工程
3、澄清或修改事项:
(1)原招标公告--2.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近五年(自开标之日上推五年)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的公共建筑工程新建项目施工业绩。
修改为:近五年(自开标之日上推五年)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2)原招标公告--4.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要求:近五年(自开标之日上推五年)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包含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的公共建筑工程新建项目施工业绩。
修改为:近五年(自开标之日上推五年)至少完成一个单项合同包含总建筑面积不少于(略)㎡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专用合同条款
14.4.1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经双方确定审计价后,并质保期满后无质量争议无息付清余款,承包人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 |
14.4.2(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条(1)款,按无息付清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条(2)款,按无息付清执行 。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审计价的 3%为质保金,余款待保修期届满后,双方无质量及其它争议后,一次性无息付清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修改为:
14.4.1 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经双方确定审计价后,并质保期满后无质量争议付清余款,承包人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 。 |
14.4.2(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条(1)款,按付清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4.4.2 条(2)款,按付清执行 。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审计价的 3%为质保金,余款待保修期届满后,双方无质量及其它争议后,一次性付清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4)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注: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如有推荐品牌时,应在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
修改为:
注: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求,如有推荐品牌时,应在品牌推荐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的材料、设备品牌,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
(5)原招标文件第八章--(十八)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注:1.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注明且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
修改为:
注:1.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注明且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或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
注: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以澄清后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4、招标人: (略) (略)
地址: (略) (略) (略)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滕工
电话: 0553-(略)
招标代理机构:芜湖 (略)
地址: (略) (略) 皖江财富广场A3座3层302A室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周莉
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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