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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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招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青海特冠竞磋(货物)2024-004号

二、项目名称: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银川英博 (略)

地址: (略) (略) 清和南街139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晓博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刚察县民族 (略)

地址:刚 (略) 党政综合大楼5楼

联系人:陈景武

邮编:#

联系电话:0970-#

被投诉人2:青海特冠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78号华宁广场1号楼15楼1501室

联系人:朱玉花

邮编:#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青海特冠竞磋(货物)2024-004号),投诉人银川英博 (略) 于2024年7 (略) 青海特冠 (略) 和采购单位刚察县民族 (略) 提出质疑。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4日签收质疑函,并于2024年7月8日书面回复质疑。投诉人对答复内容不满,于2024年7月15日向刚 (略) 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

(一)事实依据

1.《关于银川英博酒店 (略) 对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回复》;

2.《青海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3.《刚察县民族 (略) 关于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问题的复函》(刚民宗﹝2024﹞33号);

4.送达回执;

5.《投诉书》《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

6.《刚 (略)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延期通知书》;

7.《刚 (略) 受理告知书》(刚财知字﹝2024﹞3号);

8.《刚 (略) 政府采购投诉询问函》(刚财政采

寻字﹝2024﹞2号);

9.《采购合同》;

10.《协议书》;

11.《设备订购及安装合同》;

12.《 (略) 无欠税证明》(宁西税无

欠税证﹝2024﹞1255号);

13.开评标现场视频。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7.《青海省实施办法》。

(三)法律分析

1、关于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 (略) 理”之规定,我 (略) (略) 与 (略) 、 (略) 的投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关于程序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一条第一第(四)项:“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次投诉过程如下:

1.2024年6月13日,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2.2024年6月27日,案涉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3.2024年7月1日,投诉人对案涉项目提出《质疑函》;

4.2024年7月8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函》;

5.2024年7月11日,投诉人对该回复不服, (略) 提出投诉;

6.2024年7月18日,我局予以受理,作出《刚 (略) 受理告知书》(刚财知字﹝2024﹞3号);

7.2024年7月23日,我 (略) 与 (略) 作出《刚 (略) 政府采购投诉询问函》;

8.2024年8月1日, (略) 作出《关于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问题的复函》(刚民宗﹝2024﹞33号)

9.2024年8月25日,我局作出《刚 (略)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延期通知书》;

以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财 (略) 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略) 理期限内。”之规定,我局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可以不计算 (略) 理期限内。


五、投诉情况及调查情况

投诉人提出了七项投诉事项,主要围绕中标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业绩材料的真实性、投标响应的符合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方面。

(一)投诉事项1:我司认为中标方存在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及材料以达成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第14项和24项生 (略) 。属于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并且回复中提到的 (略) 其管业执照2022经营范围更变将“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制造;家具安装和催修服务”移除,2024年经营范围更变为只有“ (略) 销售”,也就是说 (略) 从2022年范围变更后是一家供应商不是一家生产厂家,根据《 (略) 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 (略) 的经管范围。且 (略) 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这意味着,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上必须明确列出其经营范围,以确保其合法经营。

针对投诉事项1,关于中标方被指控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及材料以达成中标的问题,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查。现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 (略) 理决定:

1.调查情况

投诉人指出中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第14项和24项所列的生产厂家不存在,以及 (略)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后已非生产厂家。

在调查过程中,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未检索到第14项生产厂家甘 (略) 与第24项生 (略) (略) 我们并未发现中标方直接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确凿证据。

关于生产厂家的存在性问题,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特定范围内的生产厂家证明,否则不能仅凭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在本案中,未发现招标文件有此类特别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之规定, (略) 已在《质疑回复函》中表明经中标方“现场澄清确认生产厂家为:甘肃隆 (略) ”且经磋商小组确认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正常评审。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检索到甘肃隆 (略) 相关工商信息,另外, (略) (略) 变更为 (略) 中标方已在响应文件中做出情况说明。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检索到存在 (略) 相关工商信息,经检索发现, (略) 于2024年5月23日发生了工商变更登记, (略) (略) 更改为 (略) ,将经营范围相对应更改为“一般项目: (略) 销售”且该变更发生时间早于此次案涉项目投标时间据此,

(略) 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虽反映了其业务重点的变化,但此变更发生在投标之后,且变更内 (略) 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此外,经营范围的 (略) 丧失原有的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认定投诉事项1证据不充分,鉴于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来支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我司对质疑事项二所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本着求真原则去查证中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而是以商业机密为由不向任何单位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为由,堂而皇之的搪塞答复。现在PS等软件很厉害,如不能提供结算凭证及开具的发票, (略) 的业绩是虚假材料。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 (略) 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请贵单位调查取证其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材料真实性。

针对投诉事项2,本机关已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就调查 (略) 理决定通知如下:

1.调查情况

投诉人质疑中标人 (略) 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指出采购代理机构未本着求真原则进行查证,而是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证明材料,进而怀疑业绩可能系伪造。投诉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 (略) 罚, (略)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政府采购活动确实需要平衡保护投标人商业机密与确保招标透明度之间的关系。采购代理 (略) 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既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对其提出的质疑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次投诉中,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来支持其关于业绩造假的指控,仅凭对采购代 (略) 理方式的质疑和对PS软件的能力推测,不足以构成有效的投诉依据。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虽然投诉人在提出质疑时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但本机关在后续 (略) 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投诉事项在客观上成立,即中标公司确实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投诉事项3:我司对质疑事项三所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本着求真原则去查证中标人对第26项标的物的投标响应。采购需求要的是单箱式载货车,而中标方提供的这款车是一辆栏板式载货车,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及实际使用用途。违背了#方采购的需求,一个是厢式货车,一个是板车。根本就是2种不同的货车。中标公司存在虚假响应招标内容。

针对投诉事项3,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现就调查 (略) 理决定通知如下:

1.调查情况

投诉人质疑中标人 (略) 对第26项标的物的投标响应存在虚假,认为中标方提供的栏板式载货车与采购需求中的单箱式载货车不符, (略) 存在虚假响应招标内容的行为。

本机关首先核查了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描述,注意到 (略) 在投标文件中及随附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中均明确提及车辆类型为“厢式货车”。这与投诉人指控的“栏板式载货车”存在明显差异。

投标文件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投标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其内容对于判断投标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至关重要。在本案中,投标文件及检测报告中关于车辆类型的描述一致,均为“厢式货车”,这表明中标方在投标时声明提供的车辆类型符合采购需求。

虽然投诉人强调采购需求要求的是单箱式载货车,但鉴于“厢式货车”与“单箱式载货车”在广义上可视为具有相似功能的车型(具体还需参考采购文件中的详细定义和技术要求),且投标文件及检测报告中的描述与投诉人的指控存在不一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核实两者 (略) 别及是否符合采购需求。

经过对投标文件的仔细比对和对相关术语的解读,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例中,“厢式货车”与采购需求中的“单箱式载货车”在功能和使用目的上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且投标文件及检测报告中的描述并未构成对采购需求的虚假响应。同时,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标方实际提供的车辆类型与投标文件中所述不符。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基于以上事实核查结论,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关于中标方虚假响应招标内容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不对中标人 (略) (略) 罚或采取其他不利措施。

(四)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严格依据资格审查办法及标准进行评审,未履行评标委员会义务。应按照17.2.1.1资格审查时条款的第4项情况视为无效响应。该亲款很明确说明不得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

针对投诉事项4,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严格依据资格审查办法及标准进行评审,并指出未履行评标委员会义务,特别是涉及17.2.1.1资格审查条款中第4项“不得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问题,经过深入调查与细致审查,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1.调查情况

我们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审查,特别是针对投诉中提及的17.2.1.1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资格审查办法及标准,未发现存在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内容的行为。

关于投诉中提到的“无效响应”认定,我们注意到该条款的适用需基于明确且重大的违规行为,而本案中并未发现此类情况。

青海省财政厅对于政府采购中的细 (略) 理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错别字、格式错误等细微偏差不应直接作为废标的条件。这一原则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相一致,即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注重合理性和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

鉴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尽到审慎义务,且未发现明显违反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因此不应将细微的格式或文字错误视为重大违规,进而导致投标无效。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议各参与方在编制和提交磋商文件时务必严谨细致,避免因细微差错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评标委员会应继续坚持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投标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4中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相关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未出现擅自修改磋商文件格式内容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5:我司认为评审办法的评分标准中每项有细微偏差扣0.5分,这个细微偏差是怎么判定的?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采购项目中的评审办法评分标准提出质疑,特别是关于“每项有细微偏差扣0.5分”的评分标准,认为其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对“细微偏差”的判定标准不明确。

1.调查情况

评审办法中设定的“每项有细微偏差扣0.5分”是一种量化评分机制,旨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细微偏差通常指的是那些不影响投标文件核心内容和实质性要求的小错误或不一致,如格式问题、非关键性数据的微小出入等。

评审委员会在判定细微偏差时,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整体内容以及项目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判断。这一过程既体现了对投标文件的严格审查,也保证了评审标准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虽然投诉人认为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完全对应,但细微偏差的扣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合理 (略) 理方式。它有助于评审委员会在保持评审公正性的同时,对投标文件的细节问题进行量化评估,从而更准确地反映投标文件的优劣。

对于超时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将依法驳回该投诉事项。这意味着,如果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通常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则财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其后续的投诉,视为投诉无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设定的质疑和投诉时限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长时间的争议影响采购进度和效率。这些时限的设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的程序安排。如果允许投诉人无限期地提出质疑,将严重干扰采购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对参与采购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能够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平等的机会对磋商文件表达意见和看法。超时提出的质疑可能会破坏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未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构成不公平待遇。

法律设定的时限具有强制力,任何违反时限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超时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依法驳回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效力的必要措施。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综上所述,针对投诉事项5中关于评审办法评分标准中细微偏差的判定问题,认为该评分标准符合招标采购活动的常规做法和基本原则,且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同时,评审委员会在判定细微偏差时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投诉人关于此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对于超时提出的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六)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第27项和28项中标方必须要和河东村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最少3年,解决就业岗位7人,按照每人3000元工资。进行捆绑采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针对投诉事项6,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中第27项和第28项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提出质疑,认为这些要求构成了捆绑采购,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具体质疑点在于中标方需与河东村签订至少3年的承包合同,并解决7个就业岗位,按每人每月3000元工资标准执行。

1.调查情况

被投诉人回应称,该采购需求是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率提升,且并未设定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特殊要求。所有符合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供应商均有平等机会参与竞争,此做法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捆绑采购的界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捆绑采购通常指的是将多个独立的采购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采购,或者将采购项目与特定的供应商、产品、服务等进行绑定,从而限制竞争。

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虽然涉及中标方与第三方(河东村)的合作及就业岗位的解决,但这些要求并未直接限制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或产品质量,而是基于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地方发展需求而设定。因此,这些要求不构成典型的捆绑采购。

磋商文件中并未明确设定针对特定供应商的排斥性条件,而是基于项目的整体需求提出了合理的合作与就业要求。这些要求对所有符合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供应商都是公平的,不存在对某一类或某一部分供应商的歧视或排斥。至于供应商能否满足这些要求,则是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和决策的结果。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6中关于捆绑采购及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投诉内容不成立。

(七)投诉事项7:代理公司针对我司质疑问题未尽到核实义务,回复内容“答非所问”,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 (略) 进行相应的 (略) 分。

针对投诉事项7,投诉人提出的“代理公司针对我司质疑问题未尽到核实义务,回复内容‘答非所问’”的投诉事项,经我方详细调查与审查:

1.调查情况

通过对比投诉人提出 (略) 的回复内容, (略) 的回复虽在详尽性和清晰度上可能存在不足,但确已针对质疑问题的核心进行了基本的回应,未出现“答非所问”的情况。

(略) 的回复在实质上已针对质疑问题进行了回应,且法律法规并未对回复的详尽程度或格式做出具体要求, (略) 的行为并未违反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析,我们决定 (略) 的 (略) 分要求。但同时, (略) 在提升回复质量和服务水平方面仍有空间。

加强沟通理解:代理公司应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确保充分理解质疑问题的核心和投诉人的具体关切,以便给出更加精准、有针对性的回复。

提升回复质量:代理公司应重视回复内容的详尽性和清晰度,尽可能在回复中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以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加强内部培训:代理公司应定期组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能够高效、 (略) 理质疑和投诉。

完善工作流程:代理公司应进一步完 (略) 理的工作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每一步工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略) 理效率和质量。

建立反馈机制:代理公司应建立有效 (略) 理反馈机制,及时 (略) 理投诉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流程和质量。

六、处理决定

根据前述分析, (略) 投诉的事项一、三、四、五、六、七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鉴于上述出现该规定情形,我局决定驳回部分投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

投诉的事项二成立。由于该项目已经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对 (略) 进行罚款#(计算依据为中标金额#元的5‰);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刚 (略)

2024年11月20日






一、项目编号:青海特冠竞磋(货物)2024-004号

二、项目名称: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银川英博 (略)

地址: (略) (略) 清和南街1390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晓博

邮编:#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1:刚察县民族 (略)

地址:刚 (略) 党政综合大楼5楼

联系人:陈景武

邮编:#

联系电话:0970-#

被投诉人2:青海特冠 (略)

地址: (略) (略) (略) 178号华宁广场1号楼15楼1501室

联系人:朱玉花

邮编:#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青海特冠竞磋(货物)2024-004号),投诉人银川英博 (略) 于2024年7 (略) 青海特冠 (略) 和采购单位刚察县民族 (略) 提出质疑。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7月4日签收质疑函,并于2024年7月8日书面回复质疑。投诉人对答复内容不满,于2024年7月15日向刚 (略) 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

(一)事实依据

1.《关于银川英博酒店 (略) 对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的回复》;

2.《青海省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3.《刚察县民族 (略) 关于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问题的复函》(刚民宗﹝2024﹞33号);

4.送达回执;

5.《投诉书》《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

6.《刚 (略)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延期通知书》;

7.《刚 (略) 受理告知书》(刚财知字﹝2024﹞3号);

8.《刚 (略) 政府采购投诉询问函》(刚财政采

寻字﹝2024﹞2号);

9.《采购合同》;

10.《协议书》;

11.《设备订购及安装合同》;

12.《 (略) 无欠税证明》(宁西税无

欠税证﹝2024﹞1255号);

13.开评标现场视频。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7.《青海省实施办法》。

(三)法律分析

1、关于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 (略) 理”之规定,我 (略) (略) 与 (略) 、 (略) 的投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2、关于程序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七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第二十一条第一第(四)项:“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第二十二条:“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次投诉过程如下:

1.2024年6月13日,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2.2024年6月27日,案涉项目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3.2024年7月1日,投诉人对案涉项目提出《质疑函》;

4.2024年7月8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函》;

5.2024年7月11日,投诉人对该回复不服, (略) 提出投诉;

6.2024年7月18日,我局予以受理,作出《刚 (略) 受理告知书》(刚财知字﹝2024﹞3号);

7.2024年7月23日,我 (略) 与 (略) 作出《刚 (略) 政府采购投诉询问函》;

8.2024年8月1日, (略) 作出《关于刚察县沙柳河镇河东村蓝天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问题的复函》(刚民宗﹝2024﹞33号)

9.2024年8月25日,我局作出《刚 (略) 政府采购投诉受理延期通知书》;

以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财 (略) 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 (略) 理期限内。”之规定,我局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 (略) 理决定,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可以不计算 (略) 理期限内。


五、投诉情况及调查情况

投诉人提出了七项投诉事项,主要围绕中标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业绩材料的真实性、投标响应的符合性、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行为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方面。

(一)投诉事项1:我司认为中标方存在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及材料以达成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第14项和24项生 (略) 。属于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并且回复中提到的 (略) 其管业执照2022经营范围更变将“家具零配件生产;家具制造;家具安装和催修服务”移除,2024年经营范围更变为只有“ (略) 销售”,也就是说 (略) 从2022年范围变更后是一家供应商不是一家生产厂家,根据《 (略) 法》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 (略) 的经管范围。且 (略) 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这意味着,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上必须明确列出其经营范围,以确保其合法经营。

针对投诉事项1,关于中标方被指控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及材料以达成中标的问题,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查。现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 (略) 理决定:

1.调查情况

投诉人指出中标方在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具体包括第14项和24项所列的生产厂家不存在,以及 (略) 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后已非生产厂家。

在调查过程中,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未检索到第14项生产厂家甘 (略) 与第24项生 (略) (略) 我们并未发现中标方直接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确凿证据。

关于生产厂家的存在性问题,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特定范围内的生产厂家证明,否则不能仅凭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能力。在本案中,未发现招标文件有此类特别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之规定, (略) 已在《质疑回复函》中表明经中标方“现场澄清确认生产厂家为:甘肃隆 (略) ”且经磋商小组确认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正常评审。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检索到甘肃隆 (略) 相关工商信息,另外, (略) (略) 变更为 (略) 中标方已在响应文件中做出情况说明。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检索到存在 (略) 相关工商信息,经检索发现, (略) 于2024年5月23日发生了工商变更登记, (略) (略) 更改为 (略) ,将经营范围相对应更改为“一般项目: (略) 销售”且该变更发生时间早于此次案涉项目投标时间据此,

(略) 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虽反映了其业务重点的变化,但此变更发生在投标之后,且变更内 (略) 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信息。此外,经营范围的 (略) 丧失原有的生产能力或服务能力。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认定投诉事项1证据不充分,鉴于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来支持,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我司对质疑事项二所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本着求真原则去查证中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而是以商业机密为由不向任何单位提供业绩证明材料为由,堂而皇之的搪塞答复。现在PS等软件很厉害,如不能提供结算凭证及开具的发票, (略) 的业绩是虚假材料。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进行 (略) 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请贵单位调查取证其中标单位的类似业绩材料真实性。

针对投诉事项2,本机关已进行了深入调查,现就调查 (略) 理决定通知如下:

1.调查情况

投诉人质疑中标人 (略) 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指出采购代理机构未本着求真原则进行查证,而是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证明材料,进而怀疑业绩可能系伪造。投诉人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 (略) 罚, (略) 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政府采购活动确实需要平衡保护投标人商业机密与确保招标透明度之间的关系。采购代理 (略) 理此类问题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既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又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人对其提出的质疑负有举证责任。在本次投诉中,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来支持其关于业绩造假的指控,仅凭对采购代 (略) 理方式的质疑和对PS软件的能力推测,不足以构成有效的投诉依据。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虽然投诉人在提出质疑时未能提供实质性证据,但本机关在后续 (略) 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投诉事项在客观上成立,即中标公司确实存在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行为。

(三)投诉事项3:我司对质疑事项三所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本着求真原则去查证中标人对第26项标的物的投标响应。采购需求要的是单箱式载货车,而中标方提供的这款车是一辆栏板式载货车,完全不满足采购需求及实际使用用途。违背了#方采购的需求,一个是厢式货车,一个是板车。根本就是2种不同的货车。中标公司存在虚假响应招标内容。

针对投诉事项3,本机关已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现就调查 (略) 理决定通知如下:

1.调查情况

投诉人质疑中标人 (略) 对第26项标的物的投标响应存在虚假,认为中标方提供的栏板式载货车与采购需求中的单箱式载货车不符, (略) 存在虚假响应招标内容的行为。

本机关首先核查了投标文件中的相关描述,注意到 (略) 在投标文件中及随附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中均明确提及车辆类型为“厢式货车”。这与投诉人指控的“栏板式载货车”存在明显差异。

投标文件及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投标方提供的关键证据,其内容对于判断投标是否满足采购需求至关重要。在本案中,投标文件及检测报告中关于车辆类型的描述一致,均为“厢式货车”,这表明中标方在投标时声明提供的车辆类型符合采购需求。

虽然投诉人强调采购需求要求的是单箱式载货车,但鉴于“厢式货车”与“单箱式载货车”在广义上可视为具有相似功能的车型(具体还需参考采购文件中的详细定义和技术要求),且投标文件及检测报告中的描述与投诉人的指控存在不一致,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核实两者 (略) 别及是否符合采购需求。

经过对投标文件的仔细比对和对相关术语的解读,本机关认为在本案例中,“厢式货车”与采购需求中的“单箱式载货车”在功能和使用目的上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且投标文件及检测报告中的描述并未构成对采购需求的虚假响应。同时,投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中标方实际提供的车辆类型与投标文件中所述不符。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基于以上事实核查结论,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关于中标方虚假响应招标内容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不对中标人 (略) (略) 罚或采取其他不利措施。

(四)投诉事项4: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严格依据资格审查办法及标准进行评审,未履行评标委员会义务。应按照17.2.1.1资格审查时条款的第4项情况视为无效响应。该亲款很明确说明不得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

针对投诉事项4,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严格依据资格审查办法及标准进行评审,并指出未履行评标委员会义务,特别是涉及17.2.1.1资格审查条款中第4项“不得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问题,经过深入调查与细致审查,本机关作 (略) 理决定:

1.调查情况

我们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审查,特别是针对投诉中提及的17.2.1.1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重点检查。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资格审查办法及标准,未发现存在擅自修改磋商文件规定格式内容的行为。

关于投诉中提到的“无效响应”认定,我们注意到该条款的适用需基于明确且重大的违规行为,而本案中并未发现此类情况。

青海省财政厅对于政府采购中的细 (略) 理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错别字、格式错误等细微偏差不应直接作为废标的条件。这一原则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相一致,即强调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也注重合理性和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

鉴于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尽到审慎义务,且未发现明显违反磋商文件规定的行为,因此不应将细微的格式或文字错误视为重大违规,进而导致投标无效。

为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议各参与方在编制和提交磋商文件时务必严谨细致,避免因细微差错而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评标委员会应继续坚持依法评审、公正评审的原则,确保每一个投标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评价。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4中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相关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未出现擅自修改磋商文件格式内容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5:我司认为评审办法的评分标准中每项有细微偏差扣0.5分,这个细微偏差是怎么判定的?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采购项目中的评审办法评分标准提出质疑,特别是关于“每项有细微偏差扣0.5分”的评分标准,认为其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且对“细微偏差”的判定标准不明确。

1.调查情况

评审办法中设定的“每项有细微偏差扣0.5分”是一种量化评分机制,旨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细微偏差通常指的是那些不影响投标文件核心内容和实质性要求的小错误或不一致,如格式问题、非关键性数据的微小出入等。

评审委员会在判定细微偏差时,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整体内容以及项目实际需求,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综合判断。这一过程既体现了对投标文件的严格审查,也保证了评审标准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虽然投诉人认为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完全对应,但细微偏差的扣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合理 (略) 理方式。它有助于评审委员会在保持评审公正性的同时,对投标文件的细节问题进行量化评估,从而更准确地反映投标文件的优劣。

对于超时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将依法驳回该投诉事项。这意味着,如果投诉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通常为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则财政部门将不再受理其后续的投诉,视为投诉无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设定的质疑和投诉时限是为了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长时间的争议影响采购进度和效率。这些时限的设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政府采购活动涉及多方利益和复杂的程序安排。如果允许投诉人无限期地提出质疑,将严重干扰采购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对参与采购的各方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质疑,能够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平等的机会对磋商文件表达意见和看法。超时提出的质疑可能会破坏这种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未提出质疑的供应商构成不公平待遇。

法律设定的时限具有强制力,任何违反时限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超时提出的质疑,财政部门依法驳回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效力的必要措施。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综上所述,针对投诉事项5中关于评审办法评分标准中细微偏差的判定问题,认为该评分标准符合招标采购活动的常规做法和基本原则,且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同时,评审委员会在判定细微偏差时将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因此,投诉人关于此事项的投诉不成立。对于超时提出的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六)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要求,第27项和28项中标方必须要和河东村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最少3年,解决就业岗位7人,按照每人3000元工资。进行捆绑采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针对投诉事项6,投诉人针对招标文件中第27项和第28项的技术参数及要求提出质疑,认为这些要求构成了捆绑采购,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具体质疑点在于中标方需与河东村签订至少3年的承包合同,并解决7个就业岗位,按每人每月3000元工资标准执行。

1.调查情况

被投诉人回应称,该采购需求是项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率提升,且并未设定限制潜在投标人的特殊要求。所有符合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供应商均有平等机会参与竞争,此做法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捆绑采购的界定: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捆绑采购通常指的是将多个独立的采购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采购,或者将采购项目与特定的供应商、产品、服务等进行绑定,从而限制竞争。

在本案例中,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虽然涉及中标方与第三方(河东村)的合作及就业岗位的解决,但这些要求并未直接限制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或产品质量,而是基于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地方发展需求而设定。因此,这些要求不构成典型的捆绑采购。

磋商文件中并未明确设定针对特定供应商的排斥性条件,而是基于项目的整体需求提出了合理的合作与就业要求。这些要求对所有符合技术参数及要求的供应商都是公平的,不存在对某一类或某一部分供应商的歧视或排斥。至于供应商能否满足这些要求,则是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判断和决策的结果。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6中关于捆绑采购及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指控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投诉内容不成立。

(七)投诉事项7:代理公司针对我司质疑问题未尽到核实义务,回复内容“答非所问”,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 (略) 进行相应的 (略) 分。

针对投诉事项7,投诉人提出的“代理公司针对我司质疑问题未尽到核实义务,回复内容‘答非所问’”的投诉事项,经我方详细调查与审查:

1.调查情况

通过对比投诉人提出 (略) 的回复内容, (略) 的回复虽在详尽性和清晰度上可能存在不足,但确已针对质疑问题的核心进行了基本的回应,未出现“答非所问”的情况。

(略) 的回复在实质上已针对质疑问题进行了回应,且法律法规并未对回复的详尽程度或格式做出具体要求, (略) 的行为并未违反该办法的相关规定。

2.投诉事项成立性判断

基于以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分析,我们决定 (略) 的 (略) 分要求。但同时, (略) 在提升回复质量和服务水平方面仍有空间。

加强沟通理解:代理公司应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确保充分理解质疑问题的核心和投诉人的具体关切,以便给出更加精准、有针对性的回复。

提升回复质量:代理公司应重视回复内容的详尽性和清晰度,尽可能在回复中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以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加强内部培训:代理公司应定期组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能够高效、 (略) 理质疑和投诉。

完善工作流程:代理公司应进一步完 (略) 理的工作流程和内部审核机制,确保每一步工作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略) 理效率和质量。

建立反馈机制:代理公司应建立有效 (略) 理反馈机制,及时 (略) 理投诉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优化服务流程和质量。

六、处理决定

根据前述分析, (略) 投诉的事项一、三、四、五、六、七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略) 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鉴于上述出现该规定情形,我局决定驳回部分投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

投诉的事项二成立。由于该项目已经实施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对 (略) 进行罚款#(计算依据为中标金额#元的5‰);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刚察县人民政府或在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刚 (略)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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