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植筋胶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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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植筋胶询价公告

发布单位:中国铁建/ (略) / (略)
发布时间:2024-11-21 17:47:33
投标截至时间:2024-11-24 18:00:00
内容: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植筋胶)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2024-670

(略) (略)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 (略) 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 (略) —铁建云链(http://**)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11月24日下午18:00点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 (略) 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

标准

计量单位

需求量

到货 地点

需求日期

备注

1

植筋胶

改性环氧树脂胶

国标

千克

45

(略) (略) 元竹镇 (略) 指定工地

2024年11月份

配四把植筋胶枪

2

合计

千克

45


二、项目简介: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 (略) 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9标段起讫里程为DK211+585~*+050,正线长29.46km,桥涵比100%。主要包括含通泰扬特大桥(含黄桥高架站)29.46公里。

三、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询价文件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1.4供货业绩:具有近一年与本次询价物资相同类型的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3.植筋胶采用固定价结算,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额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 (略) 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双方根据*方“降价谈判”制度原则对不含税单价进行下调,税金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5.1.过磅验收,过磅计重。货物到工地后,需在*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过磅验收,现场过磅重量与*方提供的签收单重量不超±3‰,则按*方签收单重量签收结算。若*方过磅数量磅差率超过±3‰,由*方与*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 (略) 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 (略) 进行),复磅数量与出厂磅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方出厂磅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验收其他异议,可根据验收实际情况,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方及*方或*方指定的单位应按*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5.2.*方按规定取样检测,在*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则予以办理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责任。

5.3.*方抽样复测以*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00%)

(2)*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方在收到*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90天支付*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100%货款,但货款的支付并不免除*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3)货款支付过程中,如我方付款不到位或延迟,自最后一笔货款支付之日起1年内不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如超过1年未支付,逾期利息自未支付货款的第13个月开始起算,利率为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

7.报价保证金要求:无

8.报价有效期:90天。

9.技术指标:植筋胶成分采用改性环氧树脂胶,应具有无毒无污染、良好的抗腐蚀和耐老化性能,严禁使用*二胺作改性环氧树脂固化剂,严禁掺用挥发性有害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禁止现场搅拌。锚固胶的性能应满足GB*《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要求,进场前应根据相关规范(《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检,其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下表中要求。






10.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项目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11.其他要求:如果必须提供的报价资料不齐全,将进行报 (略) 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略)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 (略) 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地 址: (略) (略) 黄 (略) 1号

联系人:杨凯(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袁海富(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赵家伟(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4年11月21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2024-670

(略) (略)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 (略) 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 *-2024-670(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 *-2024-670 (询价编号)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税率

价税合计(元)

备注

1

植筋胶

改性环氧树脂胶

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千克

45




配四把植筋胶枪

合计

45

--

--


--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9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我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公司/厂(章)

20 年 月 日


,上海,南京,合肥

发布单位:中国铁建/ (略) / (略)
发布时间:2024-11-21 17:47:33
投标截至时间:2024-11-24 18:00:00
内容: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肥高速铁路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植筋胶)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2024-670

(略) (略)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 (略) 沪宁段站前IX标项目经理部因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 (略) —铁建云链(http://**)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11月24日下午18:00点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 (略) 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技术

标准

计量单位

需求量

到货 地点

需求日期

备注

1

植筋胶

改性环氧树脂胶

国标

千克

45

(略) (略) 元竹镇 (略) 指定工地

2024年11月份

配四把植筋胶枪

2

合计

千克

45


二、项目简介: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 (略) 沪宁段站前及相关工程HSZQ-9标段起讫里程为DK211+585~*+050,正线长29.46km,桥涵比100%。主要包括含通泰扬特大桥(含黄桥高架站)29.46公里。

三、有关要求:

1.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1.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1.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1.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询价文件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1.4供货业绩:具有近一年与本次询价物资相同类型的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2.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3.植筋胶采用固定价结算,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运杂费、服务费、售后服务费等,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额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 (略) 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双方根据*方“降价谈判”制度原则对不含税单价进行下调,税金随之调整。

4.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5.货物验收方式:

5.1.过磅验收,过磅计重。货物到工地后,需在*方指定的地点进行过磅验收,现场过磅重量与*方提供的签收单重量不超±3‰,则按*方签收单重量签收结算。若*方过磅数量磅差率超过±3‰,由*方与*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 (略) 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 (略) 进行),复磅数量与出厂磅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方出厂磅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偏差大的一方承担。验收其他异议,可根据验收实际情况,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方应提供随货同行的出厂合格证或检测报告。*方及*方或*方指定的单位应按*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

5.2.*方按规定取样检测,在*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则予以办理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损失责任。

5.3.*方抽样复测以*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6.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1)支付方式:?银行转账(100%)

(2)*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方在收到*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90天支付*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100%货款,但货款的支付并不免除*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3)货款支付过程中,如我方付款不到位或延迟,自最后一笔货款支付之日起1年内不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如超过1年未支付,逾期利息自未支付货款的第13个月开始起算,利率为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略) 场报价利率(LPR)。

7.报价保证金要求:无

8.报价有效期:90天。

9.技术指标:植筋胶成分采用改性环氧树脂胶,应具有无毒无污染、良好的抗腐蚀和耐老化性能,严禁使用*二胺作改性环氧树脂固化剂,严禁掺用挥发性有害溶剂和非反应性稀释剂,禁止现场搅拌。锚固胶的性能应满足GB*《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的要求,进场前应根据相关规范(《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复检,其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下表中要求。






10.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项目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11.其他要求:如果必须提供的报价资料不齐全,将进行报 (略) 理。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购人: (略) (略)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 (略) 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地 址: (略) (略) 黄 (略) 1号

联系人:杨凯(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袁海富(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赵家伟(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2024年11月21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2024-670

(略) (略) 新建上海至南京至合 (略) 沪宁段站前Ⅸ标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 *-2024-670(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 *-2024-670 (询价编号)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税率

价税合计(元)

备注

1

植筋胶

改性环氧树脂胶

满足技术指标要求

千克

45




配四把植筋胶枪

合计

45

--

--


--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9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我方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公司/厂(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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