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经营不合格“纯芝麻油”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镇宁自治县聚佰汇超市经营不合格“纯芝麻油”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到镇宁自治 (略)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3-07-12)经抽样检验,(略)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 (略) 置。
二、产品控制 (略) 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以180元/件的价格在贵州省富 (略) 购进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3-07-12)共1件(20瓶/件)用于销售,售价(略)/瓶;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 (略) 罚。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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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4日,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到镇宁自治 (略) 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的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3-07-12)经抽样检验,(略)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当事人,开 (略) 置。
二、产品控制 (略) 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以180元/件的价格在贵州省富 (略) 购进纯芝麻油(生产日期:2023-07-12)共1件(20瓶/件)用于销售,售价(略)/瓶;截止案发时止,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
(二)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采购时,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采购过程履行了进货查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食品售出后没有接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及相关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 (略) 罚。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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