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批次蜜桔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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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批次蜜桔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蜜桔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略) 场 (略) 发布时间:2024-11-22责任编辑:孟凡茹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略) 场 (略) 2024年8月6日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省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NO:SDC(略))显示,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售卖的蜜桔,苯醚(略)环唑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 (略) 置情况。
  一是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 (略) 于2024年9月10日将检测报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略) 场 (略) 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因销售时未留有消费者电话,故未能全部召回。 (略) 场 (略) 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 (略) 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 (略) 罚。
  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积极配合调查,不知道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不合格产品,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 (略) 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 (略) 研究决定,对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不 (略) 罚。
  三是排查整改情况。经排查,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和敢于担当的责任感,当日在店内张贴相关商品召回公告,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略)进行反映。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13日
初审:李婧 复审:赵莹 终审:杜正君
临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蜜桔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略) 场 (略) 发布时间:2024-11-22责任编辑:孟凡茹 收藏 字号变大 字号变小
   (略) 场 (略) 2024年8月6日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中1批次不合格食品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吉林省 (略) 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报告》(NO:SDC(略))显示,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售卖的蜜桔,苯醚(略)环唑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 (略) 置情况。
  一是风险控制情况。 (略) 场 (略) 于2024年9月10日将检测报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查明该食品经营主体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略) 场 (略) 已责令该食品经营主体立即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且启动召回程序,因销售时未留有消费者电话,故未能全部召回。 (略) 场 (略) 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 (略) 罚情况。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 (略) 罚。
  当事人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积极配合调查,不知道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是不合格产品,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 (略) 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 (略) 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实际, (略) 研究决定,对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不 (略) 罚。
  三是排查整改情况。经排查, (略) 花山镇玲富达水果蔬菜店本着诚信经营的理念和敢于担当的责任感,当日在店内张贴相关商品召回公告,积极联系该产品客户,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略)进行反映。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13日
初审:李婧 复审:赵莹 终审:杜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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