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某地三条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对某地三条道路及其附属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江苏四维 (略) 房叶磊、孙翠芳
引言
在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情况下, (略) 政配套设施的投入越来越多。为追求建设速度,建设单位时常对土地性质、招标程序等前期程序准备不充分或不重视,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及竣工。施工合同对此情况 (略) 理应作出约定且约定清楚,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内容及相关工程量确认也应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否则,一旦出现工程施工中止,需对已完工程内容进行结算时,便会出现发承包双方之间对诸多问题产生争议,并 (略) ,要求对已施工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一、案例背景
201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 (略) 一、道路二、道路三 (略) 及其附属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 (略) 一、道路二、 (略) 工程及 (略)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形式:按实结算,工程造价总价下浮8%;合同总价款:暂定*仟*佰万元整,工程至今未完工。2019年,原告将被告诉至 (略) , (略) (略) 一、道路二、 (略) 工程及 (略) 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本工程总价款约为*元,被告认为原告诉求是按照本工程图纸设计的全部工程量主张的,工程实际造价应该根据设计图纸结合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来计算,且具体工程量应由原告举证或进行司法鉴定。
三、问题分析及鉴定过程
在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后,对本次司法鉴定作如下计划:首先对整个工程的鉴定资料进行阅读、分析,然后厘清鉴定过程的难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最后出具征求意见稿并针对原被告双方可能对本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做好回复准备等。
1、理清鉴定难点
⑴本工程包 (略) , (略) 均未竣工且施工进度各不相同;同时因分段施工, (略) 桩号不同,施工进度也不相同,故司法鉴定时工程量计算较为复杂;
(略) (略) 及配套工程,基本上都为隐蔽工程,涉及的工程量计量单不完整且原、被告双方对计量单效力及工程量的意见相左,司法鉴定时争议项较多;
⑶本工程施工时有关的影像资料等缺乏,原、被告双方对施工过程中已经发生的措施项目均无法具体确认相关内容。
2、收集造价鉴定依据
(略) 提供的鉴定资料
(略) 司法鉴定委托书、 (略) 庭审笔录、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工程施工图纸(含变更)、竣工结算报审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移交检查验收记录、 (略) (略) 完成情况统计等;
⑵与本工程相关的鉴定依据
国家、省、市颁发的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规范及适用定额、相关材料造价信息、人工指导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
3、明确鉴定方法
⑴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①已完工程量依据原告、被告方确认过的《 (略) (略) 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按图纸及情况统计进行计算,情况统计中部分内容与现场不一致或情况统计未包含现场施工内容时,按现场踏勘测量记录计算;
②经现场勘测, (略) 一施工范围为K1+213—K3+540,道路二施工范围为K0+045—K0+952,道路三施工范围为K0+875—K1+367(不含行车道6%灰 (略) 理以下部分);
③针对存在争议的管道砂石基础回填做法,进行现场取点开挖,明确砂石实际回填工程量;
④根据原、被告双方一致意见,道 (略) 三人行道部位挖土及回填土方工程量分别以各工程挖土及回填土方总量为基础,按人 (略) 宽的比例计算。
⑵材料价格确认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量签证单》上监理单位签署的时间,按同期的《某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计算。计算时优先执行某县建筑材料指导价,没有 (略) 建筑材料指导价,全部都没有的,按市场询价计入。
⑶人工单价的确认
人工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量签证单》上监理单位签署的时间,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期发布的人工指导价调整文件计算。
⑷工程类别确定及措施费、规费计取
①本次司法鉴定涉及 (略) 工程类别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计取;
②经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措施费计算了冬雨季施工费(费率为0.2%)、临时设施(费率为1.5%)、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费(费率为0.15%);措施费计取 (略) 间值的,本次鉴定按中值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仅计取基本费(土方工程费率为1%,市政工程费率为1.1%);工程排污费应按实际缴纳费用计取,鉴定依据中无相关有效票据,本次鉴定时工程排污费不计取。
4、出具征求意见稿并对原、被告异议进行分析和回复
在对送鉴资料进行了详细的阅读与理解,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后,在现有资料和条件的基础上,经过仔细核对、分析、计算形成了《某 (略) 及其附属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略) 征求意见,在收到被告及原告对“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后,对异议进行分析和回复。
⑴主要异议
①原告提供的证据《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量签证单》 (略) 印章且无相应人员签字,但均有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字和盖章,能否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②原 (略) 一编号为NO1的工程量计量单已明确清除表土工程已完成,且清除表土工程量不 (略) 一逐桩横断面所示的挖方截面积或填方截面积中。 (略) 所出具的横断面图,只是为设计土方量(如挖除结构层及底基层土方等)并不是施工时的实际挖、填土方量。现场施工土方还是要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以监理单位现场测量签字的为准。被 (略) (略) 一、道路三工程施工图纸中逐桩横断面图所示工程量 (略) 清表工程量,清除表土工程量已包含在总挖、填方中。
③原 (略) 一施工时所产生土方均发生装车及运距在3km以内运输费用,并提供现场有汽车运输土方的照片作为证据。被 (略) 一施工时就地利用现场原土,不存在土方外运,此项无装车及运输费用,原告提供的照片仅能说明工地上存在运输汽车,但无法证明存在土方外运的事实。
④原告主张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土方运输时均采用洒水车进行现场降尘,但由于时间较长,难以提供现场洒水照片等证据。被告主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用洒水车降尘,同时原告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显示其在土方运输过程中洒水降尘,按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也不应计算该费用。
⑤原告主张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按施工期间现场实际使用施工机械的数量计算,主要有1m3以内履带式挖掘机、25 (略) 机、18 (略) 机、8T橡 (略) 机、135kw以内履带式推土机、10T自卸汽车、15t自卸汽车、4000L洒水车、90kw以内平地机、水稳摊铺机、沥青摊铺机等机械。被告主张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应以原告申报的“工程施工总组织设计”中机械进出场安排及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⑵问题分析
(略) (略) 工程,已完成部分大部分已隐蔽。鉴定过程中计算已完工程量时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勘察记录。针对河塘清淤、场地原有障碍物拆除等仅在施工时可准确计量,工程结束后无法现场核实的项目, (略) 提供的鉴定依据中除《工程量签证单》外,无其他计算依据,在此情况下,此部分工程量按《工程量签证单》所示工程量鉴定计算。此部分费用在鉴定意见中应单独列项,该部分造价是否计入工程总造价, (略)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判定。
② (略) 一、道路三逐桩横断面图所示的挖方截面积或填方截面积未明确是 (略) 清表工程量,“征求意见稿”按清除表土工程量不 (略) 一、道路三逐桩横断面图所示的挖方截面积或填方截面积中方法计算。 (略) (略) 一、道路三的原设计单位发函, (略) (略) 一、道路三逐桩横断面图所示的挖方截面积或填方截面积是 (略) 清表工程量。根据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在出具本工程鉴定意见书时再进行相应调整。
③在“征求意见稿”中 (略) 一如施工时有部分土方进行装车、运输,则增加*/m3(如运输过程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则增加*/m3)装车及运输费用(运距按1km计算,道路一长约2.3km,如土方需场内平衡,按常规施工方案,运距按1km计算可以满足要求),具 (略)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判决。
④因原、被告双方对施工现场是否采用洒水车降尘存在争议,且都未提供相应证据,在“征求意见稿”中已将洒水汽车施工现场降尘费用单独计算,该部分造价是否计入工程总造价, (略)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判定。
⑤因原、被告双方对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存在争议,且都未提供相应证据,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各类型机械进退场费用,涉及的具体机械及进退 (略)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判定。
5、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某 (略) 及其附属工程已完成部分造价鉴定合计约为*元(工程量签证单等造价包含在内),同时在意见书中针对原、被告双方尚存的争议,也按不同意见另行分别给出不同的工程造价, (略) 判断使用。
四、心得体会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最终都能对工程量、价达成一致意见,出具工程审核报告时,工程造价是确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常都是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价无法达成一 (略) , (略) 申请进行造价司法鉴定的。因原、被告双方存在异议,而又缺少相关的依据资料,所以鉴定结果中经常包含无争议项造价和有争议项造价。
2、作为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不能越权,在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的范围内进行鉴定,每一阶段工 (略) 进行沟通,勘验 (略) 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作为鉴定机构不可单独与其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联系,所有鉴定资料均需经法庭 (略) 转交方可接收。
3、司法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根据司法鉴定规范、送鉴资料、现场勘察记录、法 (略) 要求等进行鉴定工作。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司法鉴定人员不能以鉴代审,应客观公正的将争议内容和涉及的造价分别列出, (略) 判断;不能将个人主观因素带入司法鉴定过程,在鉴定中,涉及事实认定的均应由法庭进行调查取正后确定,鉴定单位不可擅自认定,若是涉及造价专业本身的问题的则由鉴定单 (略) 理和确定。
4、在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熟悉案件情况,认真阅读送鉴资料所有内容,熟悉争议焦点,围绕委托内容及时间要求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意见书内容做到条理清晰,意见明确,便于庭审法官及原、被告双方阅读理解和使用。
江苏四维 (略) 房叶磊、孙翠芳
引言
在我国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情况下, (略) 政配套设施的投入越来越多。为追求建设速度,建设单位时常对土地性质、招标程序等前期程序准备不充分或不重视,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及竣工。施工合同对此情况 (略) 理应作出约定且约定清楚,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内容及相关工程量确认也应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否则,一旦出现工程施工中止,需对已完工程内容进行结算时,便会出现发承包双方之间对诸多问题产生争议,并 (略) ,要求对已施工项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一、案例背景
201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 (略) 一、道路二、道路三 (略) 及其附属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 (略) 一、道路二、 (略) 工程及 (略) 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形式:按实结算,工程造价总价下浮8%;合同总价款:暂定*仟*佰万元整,工程至今未完工。2019年,原告将被告诉至 (略) , (略) (略) 一、道路二、 (略) 工程及 (略) 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二、案件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本工程总价款约为*元,被告认为原告诉求是按照本工程图纸设计的全部工程量主张的,工程实际造价应该根据设计图纸结合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来计算,且具体工程量应由原告举证或进行司法鉴定。
三、问题分析及鉴定过程
在明确本案争议焦点后,对本次司法鉴定作如下计划:首先对整个工程的鉴定资料进行阅读、分析,然后厘清鉴定过程的难点、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最后出具征求意见稿并针对原被告双方可能对本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做好回复准备等。
1、理清鉴定难点
⑴本工程包 (略) , (略) 均未竣工且施工进度各不相同;同时因分段施工, (略) 桩号不同,施工进度也不相同,故司法鉴定时工程量计算较为复杂;
(略) (略) 及配套工程,基本上都为隐蔽工程,涉及的工程量计量单不完整且原、被告双方对计量单效力及工程量的意见相左,司法鉴定时争议项较多;
⑶本工程施工时有关的影像资料等缺乏,原、被告双方对施工过程中已经发生的措施项目均无法具体确认相关内容。
2、收集造价鉴定依据
(略) 提供的鉴定资料
(略) 司法鉴定委托书、 (略) 庭审笔录、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工程施工图纸(含变更)、竣工结算报审资料、工程结算书、工程移交检查验收记录、 (略) (略) 完成情况统计等;
⑵与本工程相关的鉴定依据
国家、省、市颁发的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规范及适用定额、相关材料造价信息、人工指导价文件及相关文件规定;
3、明确鉴定方法
⑴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①已完工程量依据原告、被告方确认过的《 (略) (略) 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按图纸及情况统计进行计算,情况统计中部分内容与现场不一致或情况统计未包含现场施工内容时,按现场踏勘测量记录计算;
②经现场勘测, (略) 一施工范围为K1+213—K3+540,道路二施工范围为K0+045—K0+952,道路三施工范围为K0+875—K1+367(不含行车道6%灰 (略) 理以下部分);
③针对存在争议的管道砂石基础回填做法,进行现场取点开挖,明确砂石实际回填工程量;
④根据原、被告双方一致意见,道 (略) 三人行道部位挖土及回填土方工程量分别以各工程挖土及回填土方总量为基础,按人 (略) 宽的比例计算。
⑵材料价格确认
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量签证单》上监理单位签署的时间,按同期的《某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计算。计算时优先执行某县建筑材料指导价,没有 (略) 建筑材料指导价,全部都没有的,按市场询价计入。
⑶人工单价的确认
人工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量签证单》上监理单位签署的时间,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期发布的人工指导价调整文件计算。
⑷工程类别确定及措施费、规费计取
①本次司法鉴定涉及 (略) 工程类别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计取;
②经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双方一致同意通用措施费计算了冬雨季施工费(费率为0.2%)、临时设施(费率为1.5%)、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费(费率为0.15%);措施费计取 (略) 间值的,本次鉴定按中值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仅计取基本费(土方工程费率为1%,市政工程费率为1.1%);工程排污费应按实际缴纳费用计取,鉴定依据中无相关有效票据,本次鉴定时工程排污费不计取。
4、出具征求意见稿并对原、被告异议进行分析和回复
在对送鉴资料进行了详细的阅读与理解,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后,在现有资料和条件的基础上,经过仔细核对、分析、计算形成了《某 (略) 及其附属工程已完成部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 (略) 征求意见,在收到被告及原告对“司法鉴定征求意见稿”的异议后,对异议进行分析和回复。
⑴主要异议
①原告提供的证据《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量签证单》 (略) 印章且无相应人员签字,但均有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签字和盖章,能否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②原 (略) 一编号为NO1的工程量计量单已明确清除表土工程已完成,且清除表土工程量不 (略) 一逐桩横断面所示的挖方截面积或填方截面积中。 (略) 所出具的横断面图,只是为设计土方量(如挖除结构层及底基层土方等)并不是施工时的实际挖、填土方量。现场施工土方还是要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为准,以监理单位现场测量签字的为准。被 (略) (略) 一、道路三工程施工图纸中逐桩横断面图所示工程量 (略) 清表工程量,清除表土工程量已包含在总挖、填方中。
③原 (略) 一施工时所产生土方均发生装车及运距在3km以内运输费用,并提供现场有汽车运输土方的照片作为证据。被 (略) 一施工时就地利用现场原土,不存在土方外运,此项无装车及运输费用,原告提供的照片仅能说明工地上存在运输汽车,但无法证明存在土方外运的事实。
④原告主张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土方运输时均采用洒水车进行现场降尘,但由于时间较长,难以提供现场洒水照片等证据。被告主张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采用洒水车降尘,同时原告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显示其在土方运输过程中洒水降尘,按民法通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也不应计算该费用。
⑤原告主张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按施工期间现场实际使用施工机械的数量计算,主要有1m3以内履带式挖掘机、25 (略) 机、18 (略) 机、8T橡 (略) 机、135kw以内履带式推土机、10T自卸汽车、15t自卸汽车、4000L洒水车、90kw以内平地机、水稳摊铺机、沥青摊铺机等机械。被告主张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应以原告申报的“工程施工总组织设计”中机械进出场安排及实际发生费用计取。
⑵问题分析
(略) (略) 工程,已完成部分大部分已隐蔽。鉴定过程中计算已完工程量时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要求并结合现场勘察记录。针对河塘清淤、场地原有障碍物拆除等仅在施工时可准确计量,工程结束后无法现场核实的项目, (略) 提供的鉴定依据中除《工程量签证单》外,无其他计算依据,在此情况下,此部分工程量按《工程量签证单》所示工程量鉴定计算。此部分费用在鉴定意见中应单独列项,该部分造价是否计入工程总造价, (略)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判定。
② (略) 一、道路三逐桩横断面图所示的挖方截面积或填方截面积未明确是 (略) 清表工程量,“征求意见稿”按清除表土工程量不 (略) 一、道路三逐桩横断面图所示的挖方截面积或填方截面积中方法计算。 (略) (略) 一、道路三的原设计单位发函, (略) (略) 一、道路三逐桩横断面图所示的挖方截面积或填方截面积是 (略) 清表工程量。根据设计单位的回复意见,在出具本工程鉴定意见书时再进行相应调整。
③在“征求意见稿”中 (略) 一如施工时有部分土方进行装车、运输,则增加*/m3(如运输过程中未采用洒水汽车降尘的,则增加*/m3)装车及运输费用(运距按1km计算,道路一长约2.3km,如土方需场内平衡,按常规施工方案,运距按1km计算可以满足要求),具 (略)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判决。
④因原、被告双方对施工现场是否采用洒水车降尘存在争议,且都未提供相应证据,在“征求意见稿”中已将洒水汽车施工现场降尘费用单独计算,该部分造价是否计入工程总造价, (略)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判定。
⑤因原、被告双方对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存在争议,且都未提供相应证据,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明确各类型机械进退场费用,涉及的具体机械及进退 (略) 根据原、被告双方质证意见判定。
5、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
某 (略) 及其附属工程已完成部分造价鉴定合计约为*元(工程量签证单等造价包含在内),同时在意见书中针对原、被告双方尚存的争议,也按不同意见另行分别给出不同的工程造价, (略) 判断使用。
四、心得体会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同于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结算审核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最终都能对工程量、价达成一致意见,出具工程审核报告时,工程造价是确定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经常都是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价无法达成一 (略) , (略) 申请进行造价司法鉴定的。因原、被告双方存在异议,而又缺少相关的依据资料,所以鉴定结果中经常包含无争议项造价和有争议项造价。
2、作为造价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不能越权,在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的范围内进行鉴定,每一阶段工 (略) 进行沟通,勘验 (略) 承办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作为鉴定机构不可单独与其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联系,所有鉴定资料均需经法庭 (略) 转交方可接收。
3、司法鉴定单位在鉴定过程中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应根据司法鉴定规范、送鉴资料、现场勘察记录、法 (略) 要求等进行鉴定工作。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司法鉴定人员不能以鉴代审,应客观公正的将争议内容和涉及的造价分别列出, (略) 判断;不能将个人主观因素带入司法鉴定过程,在鉴定中,涉及事实认定的均应由法庭进行调查取正后确定,鉴定单位不可擅自认定,若是涉及造价专业本身的问题的则由鉴定单 (略) 理和确定。
4、在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应熟悉案件情况,认真阅读送鉴资料所有内容,熟悉争议焦点,围绕委托内容及时间要求开展鉴定工作。鉴定意见书内容做到条理清晰,意见明确,便于庭审法官及原、被告双方阅读理解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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