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公告
(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除外)。
(2)投标人为非制造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
(3)拟投标/响应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4)拟投标/响应产品或其生产(或经营)纳入备案管理时,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承诺函中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所投产品的备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要求审查相应材料,若无法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
(1)投标人为制造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进口产品除外)。
(2)投标人为非制造商的,应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第三类医疗器械)。
(3)拟投标/响应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
(4)拟投标/响应产品或其生产(或经营)纳入备案管理时,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承诺函中承诺在合同签订前具有相应的生产(或经营)、所投产品的备案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在合同签订前要求审查相应材料,若无法按规定提供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免于经营备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可不提供备案证明材料或者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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