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内容
 
发送至邮箱

百色市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1.

(略) 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略)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 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略) 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略) 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 (略) 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略) 罚。


3.

(略) 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略) 罚

百色市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4.

(略) 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5.

(略) 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罚款。


6.

(略) 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7.

(略) 罚

对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略) 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732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 (略) 以罚款。


8.

(略) 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略) 罚

(略) (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9.

(略) 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 (略) 罚。


10.

(略) 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11.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2.【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12.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13.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 (略) 每公顷(略)元的罚款。


14.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15.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6.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略) 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略) 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18.

(略) 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垦的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施行,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略) 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略) 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 (略) 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19.

(略) 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

(略) 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21.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22.

(略) 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 (略)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23.

(略) 罚

对违规批准占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 (略)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3.【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 (略) 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24.

(略) 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5.

(略) 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26.

(略) 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27.

(略) 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略) (略) 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 (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 (略) 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8.

(略) 罚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 (略) 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略) 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标志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 (略) 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略) 1000元以下罚款。


30.

(略) 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 (略) 罚。

第三十一条: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31.

(略) 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32.

(略) 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33.

(略) 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34.

(略) 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35.

(略) 罚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732号))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略) 罚。


36.

(略) 罚

对伪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0号)第六条: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 (略) 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略) 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略) 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8.

(略) 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略) 罚款。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9.

(略) 罚

对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十五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略) 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和 (略) 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略) 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 (略) 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 (略) 罚。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和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略) 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略) 域的,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略) 罚。


41.

(略) 罚

对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责令退 (略) 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略) 罚款;拒不退 (略)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略) 罚。


42.

(略) 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和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 (略)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43.

(略) 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和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 (略)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略) (略) 内的矿产资源;

(三) (略) 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略) 域的,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略) 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略) 罚,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 (略) 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45.

(略) 罚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八条:…… (略) 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 (略) 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 (略) 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6.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规范性文件】《 (略)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略)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3项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 (略) 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7.

(略) 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 (略) 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 (略) 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48.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49.

(略) 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略) 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51.

(略) 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52.

(略) 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53.

(略) 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三条第四款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54.

(略) 罚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略) 罚。


55.

(略) 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 (略) 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 (略) 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56.

(略) 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略) 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8.

(略) 罚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222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 (略) 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 (略)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略) 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 (略) 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9.

(略) 罚

对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222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 (略) 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 (略)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略) 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 (略) 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60.

(略) 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1.

(略) 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略) 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62.

(略) 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 (略) 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 》( (略) 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 (略) 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略) 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 (略) 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 (略) 或者在自 (略) 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 (略) (略) 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107.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略)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108.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略)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略)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110.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略)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111.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略)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112.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略)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113.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114.

(略) 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15.

(略) 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16.

(略) 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17.

(略) 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删除。理由:“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事项 (略) (略) 城建档案馆受理。

118.

(略) 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19.

(略) 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略) 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20.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1.

(略) 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2.

(略) 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3.

(略) 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略) 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24.

(略) 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5.

(略) 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略) 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26.

(略) 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7.

(略) 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8.

(略) 罚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

(略) 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 (略) 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30.

(略) 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31.

(略) 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 (略) 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32.

(略) 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133.

(略) 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34.

(略) 罚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35.

(略) 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36.

(略) 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37.

(略) 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38.

(略) 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39.

(略) 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40.

(略) 罚

(略) 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 (略) 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 (略) 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41.

(略) 罚

对 (略) 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42.

(略) 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 (略) 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 (略) 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143.

(略) 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略) 令第556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4.

(略) 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5.

(略) 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6.

(略) 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47.

(略) 罚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148.

(略) 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149.

(略) 罚

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50.

(略) 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151.

(略) 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52.

(略) 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

(略) 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

(略) 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155.

(略) 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6.

(略) 罚

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7.

(略) 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58.

(略) 罚

对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9.

(略) 罚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单位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60.

(略) 罚

对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所在地为国界线 (略) 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该项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162.

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163.

行政检查

自然资源卫片执法

(略) (略)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 (略) (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并向自然资源部报告结果

2.【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职责分工内容中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 (略) 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2.2指导 (略) 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4.2.5通报 (略) 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64.

行政检查

矿产资源、地质遗迹保护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略) 有关主管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 (略) 发布)第四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 (略) 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 (略) 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

3.【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六条: (略)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 (略) 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70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 (略) 理。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165.

行政检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 (略)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略) 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166.

行政检查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 (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九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 (略) (略) 域从事测绘活动, (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略) 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略) 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167.

行政检查

(略) 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五条: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2.【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 (略) 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3.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8.

行政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 (略) 地图服务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 (略) 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 (略) 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二十九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 (略) 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 (略) 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169.

行政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略) 农垦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略) 各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170.

行政检查

对不动产测绘的监督检查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171.

行政检查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略) 其他有关部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 (略) 、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二十八条: (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 (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 (略) 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 (略)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略)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 (略) 场统一监督管理,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 (略) 理。


172.

行政检查

(略) 场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 (略)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略)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 (略) 场统一监督管理,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 (略) 理。

3.【规范性文件】《 (略) 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 (略) 、国家工商 (略) 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略) (略) 场。


173.

行政检查

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六条: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 (略) 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 (略) 、国家工商 (略) 发布)第十六条:第二款 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序号

事项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1.

(略) 罚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略)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法律】《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 (略) 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 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略) 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略) 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 (略) 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略) 罚。


3.

(略) 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略) 罚

百色市自然资源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4.

(略) 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5.

(略) 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以罚款。


6.

(略) 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7.

(略) 罚

对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略) 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732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 (略) 以罚款。


8.

(略) 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略) 罚

(略) (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略) 令第73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9.

(略) 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略)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 (略) 罚。


10.

(略) 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11.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2.【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12.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13.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 (略) 每公顷(略)元的罚款。


14.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15.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6.

(略) 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略) 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

(略) 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18.

(略) 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垦的范围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1年广西壮 (略)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施行,2019年修正)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略) 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下列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一)一次性开发不超过50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超过50公顷的,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 (略) 内,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报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 (略) 非法开发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3元以下的罚款。


19.

(略) 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0.

(略) 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21.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22.

(略) 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 (略)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23.

(略) 罚

对违规批准占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 (略)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罚。

3.【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 (略) 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24.

(略) 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25.

(略) 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26.

(略) 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略) 以罚款。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27.

(略) 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 (略) (略) 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 (略)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 (略) 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 (略) 强制执行。


28.

(略) 罚

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 (略) 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略) 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标志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 (略) 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 (略) 1000元以下罚款。


30.

(略) 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 (略) 罚。

第三十一条: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土地调查任务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该单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并不再将该单位列入土地调查单位名录。

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人员违反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自然资源部注销土地调查员工作证,不得再次参加土地调查人员考核。


31.

(略) 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32.

(略) 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33.

(略) 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34.

(略) 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 (略) 令第69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35.

(略) 罚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略) 令第732号))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略) 罚。


36.

(略) 罚

对伪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略) 令第710号)第六条: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 (略) 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

(略) 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略) 罚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8.

(略) 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 (略) 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 (略) 罚款。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9.

(略) 罚

对违反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6号)第十五条: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拥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和买卖。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和买卖土地权属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略) 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0.

(略) 罚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和 (略) 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略) 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 (略) 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 (略) 罚。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和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 (略) 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略) 域的,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略) 罚。


41.

(略) 罚

对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责令退 (略) 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略) 罚款;拒不退 (略) 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略) 罚。


42.

(略) 罚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和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 (略) 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 (略)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43.

(略) 罚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 (略)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 (略) 和 (略) 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 (略)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二十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 (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 (略) (略) 内的矿产资源;

(三) (略) 财政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

(四)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依法可以边探边采的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略) 域的,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4.

(略) 罚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略) 罚,由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 (略) 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45.

(略) 罚

对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略) 令第152号)第八条:…… (略) 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 (略) 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 (略) 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 (略) 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6.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2.【规范性文件】《 (略) 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  (略) 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13项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下放“ (略) 级、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47.

(略) 罚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 (略) 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 (略) 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48.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49.

(略) 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略) 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51.

(略) 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52.

(略) 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 (略) 块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53.

(略) 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三条第四款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54.

(略) 罚

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部门规章】《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略) 罚。


55.

(略) 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 (略) 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 (略) 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


56.

(略) 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

(略) 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部门规章】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第十二条: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58.

(略) 罚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222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 (略) 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 (略)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略) 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 (略) 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59.

(略) 罚

对未按规定报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略) 令第222号)第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 (略) 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 (略)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 (略) 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 (略) 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60.

(略) 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略) 令第653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1.

(略) 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略) 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略)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62.

(略) 罚

对违反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不服 (略) 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 (略) 条例 》( (略) 令第687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 (略) 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 (略) 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 (略) 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 (略) 或者在自 (略) 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 (略) (略) 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107.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略) (略)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108.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略)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9.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略)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110.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略)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111.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略)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112.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 (略) 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略) ,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 (略) 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许可机关。


113.

(略) 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


114.

(略) 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115.

(略) 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116.

(略) 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略) 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17.

(略) 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议删除。理由:“报送竣工验收资料”事项 (略) (略) 城建档案馆受理。

118.

(略) 罚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19.

(略) 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条: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略) 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20.

(略) 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1.

(略) 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2.

(略) 罚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3.

(略) 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略) 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124.

(略) 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5.

(略) 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略) 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26.

(略) 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7.

(略) 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28.

(略) 罚

对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十九条: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部门核准完成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测绘资质单位的名称、注册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

(略) 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 (略) 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30.

(略) 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31.

(略) 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 (略) 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32.

(略) 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133.

(略) 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134.

(略) 罚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略)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35.

(略) 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36.

(略) 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37.

(略) 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38.

(略) 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39.

(略) 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略)元以上(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40.

(略) 罚

(略) 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 (略) 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 (略) 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41.

(略) 罚

对 (略) 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 (略) 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 (略) 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略) 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 (略)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42.

(略) 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 (略) 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略) 罚

(略) (略)

【部门规章】《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 (略) 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略)元以下的罚款。


143.

(略) 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 (略) 令第556号)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4.

(略) 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5.

(略) 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6.

(略) 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 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47.

(略) 罚

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略) 罚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148.

(略) 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149.

(略) 罚

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50.

(略) 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151.

(略) 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略) 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 (略) 以(略)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52.

(略) 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3.

(略) 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 (略) 罚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4.

(略) 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155.

(略) 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 (略) 罚

(略) (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6.

(略) 罚

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7.

(略) 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 (略) 罚

(略) (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58.

(略) 罚

对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损毁、破坏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略)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略)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9.

(略) 罚

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测绘单位拟将测绘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项目再次分包。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违法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60.

(略) 罚

对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 (略) 罚

(略) (略)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使用财政资金或者所在地为国界线 (略) 一侧两千米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测绘单位应当在实施该项目前,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实施测绘项目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162.

行政检查

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并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应当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并长期保存,实行可追溯管理。从事测绘活动涉及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163.

行政检查

自然资源卫片执法

(略) (略)

1.【部门规章】《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6号)第十七条:自然资源部在全国部署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组织所 (略) (略)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监督,并向自然资源部报告结果

2.【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号)职责分工内容中规定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4.2.1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组织开展 (略) 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4.2.2指导 (略) 域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督查、验收,督促落实国土资源部督查、验收意见。4.2.4汇总上报相关数据和情况。4.2.5通报 (略) 域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情况。4.3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164.

行政检查

矿产资源、地质遗迹保护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一条: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略) 有关主管部 (略)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 (略) 发布)第四条: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 (略) 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 (略) 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

3.【部门规章】《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令第21号)第六条: (略)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 (略) 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4.【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略) 令第70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 (略) 理。

5.【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2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海关、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钟乳石资源的保护、监督工作。


165.

行政检查

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0〕9号)第三条: (略) 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略) 域内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166.

行政检查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 (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九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 (略) (略) 域从事测绘活动, (略)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略) 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 (略) 域和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接受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部门规章】《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略) 域内来华测绘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

(一)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二)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三)是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四)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五)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167.

行政检查

(略) 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规】《土地复垦条例》( (略) 令第592号)第五条: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2.【规章】《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 (略) 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3.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8.

行政检查

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 (略) 地图服务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 (略) 地图服务的监督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2.【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 (略) 令第664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 (略) 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二十九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 (略) 地图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 (略) 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169.

行政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略) 农垦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 (略) 各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170.

行政检查

对不动产测绘的监督检查

(略) (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171.

行政检查

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 (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略) 其他有关部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 (略) 、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第二十八条: (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发放测绘资质证书。具体 (略)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 (略) 其他有关部门规定。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 (略)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略)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 (略) 场统一监督管理,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 (略) 理。


172.

行政检查

(略) 场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 (略) 理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三条: (略)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略) 、县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 (略) 场统一监督管理,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 (略) 理。

3.【规范性文件】《 (略) 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6月6日 (略) 、国家工商 (略) 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略) (略) 场。


173.

行政检查

对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略) (略)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 (略) 测绘管理条例》( (略) 人大常委会公告13届第19号)第四十六条: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规范性文件】《 (略) 场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 (略) 、国家工商 (略) 发布)第十六条:第二款 测绘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绘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