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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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略)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 (略) 体系进行交易。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查权、开采权;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

(五)医药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

(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

(八)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一条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略) 体系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拟定动态调整意见,公开听取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进场交易项目。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投标单位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 (略) 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有关规 (略) 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公平公正性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 (略)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交易秩序,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略) 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意见》(豫公管委〔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特许经营权、林权等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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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制。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应 (略) 体系进行交易。下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列入目录: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采购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勘查权、开采权;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交易;

(五)医药集中采购、二类疫苗和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耗材采购;

(六)依法进行的公共债权转让,诉讼(涉案)资产、罚没物品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碳排放权、林权等交易;

(八)特许经营权等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一条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略) 体系开展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拟定动态调整意见,公开听取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增加进场交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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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方交易主体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投标单位由参与监督的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依 (略) 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由其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有关规 (略) 理;相关行为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直接影响交易结果公平公正性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 (略)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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