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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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 (略) 2024-11-25

(略) 场 (略)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的通告

(2024第2号)

在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监测中,涉及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等6户经营户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监测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0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检,经四 (略) 检验,牛蛙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向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已无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的牛蛙销售。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及时清理店内相关食品合格情况;二是张贴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三是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对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检,经四 (略) 检验,牛蛙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违法行为态度好,并及时做出整改,且未造成食品安全较大事故,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吴发诚水产品 (略) 罚如下:罚款500元 。

二、镇雄张敏果蔬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8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张敏果蔬店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检,经四川源坤 (略) 检验,螺丝椒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镇雄张敏果蔬店,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已无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的螺丝椒销售。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镇雄张敏果蔬店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检,经四川源坤 (略) 检验,螺丝椒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积极整改,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经裁量研究,符 (略) 罚的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张敏 (略) 罚如下:罚款500元 。

三、镇雄绿翠蔬菜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绿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二荆条进行抽检,经四川源坤 (略) 检验,二荆条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向镇雄绿翠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二荆条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认真对店内食品进行清理整改,确保各种食品安全达标;二是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对镇雄绿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二荆条抽检,经四川源坤 (略) 检验,二荆条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识错误态度端正,并立行立改,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绿翠蔬菜 (略) 罚如下:罚款500元。

四、镇雄县 (略) (略) 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8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 (略) (略) 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四川省源坤 (略) 检验,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向镇雄县 (略) (略) 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深刻认识到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二是及时排查商场内食品,清理店面存货,并写出下步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进货查验记录,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对镇雄县 (略) (略) 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四川省源坤 (略) 检验,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积极整改,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的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 (略) (略) 店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五、镇雄俊希包子铺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俊希包子铺进行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镇雄俊希包子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馒头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二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对镇雄俊希包子铺进行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认识深刻,并保证立即改正,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俊希 (略) 罚如下:罚款700元。

六、 (略) 食品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 (略) 食品店经营的饼子、糕点进行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饼子、糕点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将检验报告 (略) 食品店,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饼子、糕点已经全部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深刻认识到该食品不合格的危害;二是确保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保证购进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 (略) 食品店经营的饼子、糕点进行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饼子、糕点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诚恳,态度端正,并保证以后不再违反。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 (略) (略) 罚如下:罚款2000元。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5日

镇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略) 场 (略) 2024-11-25

(略) 场 (略)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的通告

(2024第2号)

在2024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监测中,涉及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等6户经营户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监测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略) 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0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检,经四 (略) 检验,牛蛙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5日向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已无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的牛蛙销售。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及时清理店内相关食品合格情况;二是张贴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三是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对镇雄吴发诚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牛蛙进行抽检,经四 (略) 检验,牛蛙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违法行为态度好,并及时做出整改,且未造成食品安全较大事故,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吴发诚水产品 (略) 罚如下:罚款500元 。

二、镇雄张敏果蔬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8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张敏果蔬店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检,经四川源坤 (略) 检验,螺丝椒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将检验检测报告送达镇雄张敏果蔬店,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已无抽检同批次不合格的螺丝椒销售。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对食品的进货渠道和索票索证严格进行把关;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镇雄张敏果蔬店经营的螺丝椒进行抽检,经四川源坤 (略) 检验,螺丝椒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积极整改,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经裁量研究,符 (略) 罚的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张敏 (略) 罚如下:罚款500元 。

三、镇雄绿翠蔬菜经营部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7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绿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二荆条进行抽检,经四川源坤 (略) 检验,二荆条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向镇雄绿翠蔬菜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二荆条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认真对店内食品进行清理整改,确保各种食品安全达标;二是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台账,保证购进、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对镇雄绿翠蔬菜经营部经营的二荆条抽检,经四川源坤 (略) 检验,二荆条中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认识错误态度端正,并立行立改,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绿翠蔬菜 (略) 罚如下:罚款500元。

四、镇雄县 (略) (略) 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18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县 (略) (略) 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四川省源坤 (略) 检验,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0日向镇雄县 (略) (略) 店送达检验报告,告知其权利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香蕉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深刻认识到不合格食品的危害性;二是及时排查商场内食品,清理店面存货,并写出下步整改措施,做好相关进货查验记录,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对镇雄县 (略) (略) 店经营的香蕉进行抽检,经四川省源坤 (略) 检验,香蕉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发现问题后进行了积极整改,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的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县 (略) (略) 店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五、镇雄俊希包子铺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8月1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镇雄俊希包子铺进行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镇雄俊希包子铺,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馒头已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增强食品安全意识;二是围绕进货台账管理进行清理整改。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对镇雄俊希包子铺进行抽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馒头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对违法行为不良后果认识深刻,并保证立即改正,且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条件。

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镇雄俊希 (略) 罚如下:罚款700元。

六、 (略) 食品店

(一)风险控制情况

1.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9日, (略) 场 (略) 执法人员依 (略) 食品店经营的饼子、糕点进行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饼子、糕点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检查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将检验报告 (略) 食品店,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同批次不合格饼子、糕点已经全部售完。

3.当事人采取措施情况。一是深刻认识到该食品不合格的危害;二是确保在之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保证购进产品质量和安全。

(二) (略) 置情况

(略) 立案调查, (略) 食品店经营的饼子、糕点进行抽检,经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饼子、糕点中柠檬黄项目不符合(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认识错误诚恳,态度端正,并保证以后不再违反。本 (略) 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符 (略) 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相关规定, (略) (略) 罚如下:罚款2000元。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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