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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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为了乐 (略) 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拟征收安谷镇刘河村4组,回龙村4、5、6、7、8组及村集体,双星村7、8、10组, (略) 1、3、4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9.4803公顷。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分类面积表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主 (略) 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 (略) 自然资 (略) (略) 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具体由安谷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拟征地涉及青苗林木、建(构)筑物等由产权人在青苗林木丈量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统计表上签字视为确认清点材料。未按时配合清点丈量的,以安谷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对清点丈量结果有异议的,于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4日向安谷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乐山高新技术产 (略) 第一批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乐府函〔2017〕53号)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具体事项由乐山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组织, (略) 自然资 (略) (略) 和安谷镇人民政府实施,并由乐山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为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4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一)、(二)


2. (略) 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略) 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为了乐 (略) 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


拟征收安谷镇刘河村4组,回龙村4、5、6、7、8组及村集体,双星村7、8、10组, (略) 1、3、4组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9.4803公顷。拟征收土地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分类面积表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主 (略) 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拟于2024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2 (略) 自然资 (略) (略) 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开展现状调查,具体由安谷镇人民政府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拟征地涉及青苗林木、建(构)筑物等由产权人在青苗林木丈量表、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统计表上签字视为确认清点材料。未按时配合清点丈量的,以安谷镇人民政府调查结果为准。对清点丈量结果有异议的,于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4日向安谷镇人民政府申请复核。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授予乐山高新技术产 (略) 第一批经济管理和相关行政管理职权的通知》(乐府函〔2017〕53号)规定,本次拟征收土地的具体事项由乐山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组织, (略) 自然资 (略) (略) 和安谷镇人民政府实施,并由乐山高新技术产 (略) 管理委员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凡在拟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为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4日。


特此公告。


附件:1. (略) 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一)、(二)


2. (略) 2024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略) 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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