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天铁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关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天铁)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文件链接 |
1 | 关于浙江 (略) 轨道交通工程减振降噪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天行审〔2024〕133号 | 2024.10.31 | 天行审[2024]133号(天铁).pdf |
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1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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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浙江 (略) 轨道交通工程减振降噪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天行审〔2024〕133号 | 2024.10.31 | 天行审[2024]133号(天铁).pdf |
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1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1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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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浙江 (略) 轨道交通工程减振降噪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天行审〔2024〕133号 | 2024.10.31 | 天行审[2024]133号(天铁).pdf |
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1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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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浙江 (略) 轨道交通工程减振降噪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 天行审〔2024〕133号 | 2024.10.31 | 天行审[2024]133号(天铁).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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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为2024年11月1日——2024年11月11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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