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平水审〔2024〕35号宝隆商业综合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贺平水审〔2024〕35号宝隆商业综合体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广 (略) :
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宝隆商业综合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 (略) 一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8%,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万元。
二、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略) (略) (略) 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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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广 (略) :
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宝隆商业综合体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阶段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公顷。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 (略) 一级目标。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渣土防护率达到98%,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26%。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万元。
二、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项目开工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略) (略) (略) 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
(四)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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