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公告朱廷军等6户
编号:资中不动产〔2024〕村第393号
经现场调查,各方面权利人共同指界,我机构拟确认下列不动产权利,并对其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之内(2024年12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43办公室。
联系方式:0832-*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朱廷军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龙江镇金田村三组 | 90平方米 | 住宅 | ||
?2 | 曹文彬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陈家镇玉皇观村四组 | 150平方米 | 住宅 | ||
?3 | 唐友明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双河镇葫芦寺村1组 | 150平方米 | 住宅 | ||
?4 | 彭宏波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双河镇上 (略) 8组 | 90平方米 | 住宅 | ||
?5 | 李徳忠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罗泉镇共和村八组 | 120平方米 | 住宅 | ||
6? | 潘用根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罗泉镇雎家村四组 | 120平方米 | 住宅 |
公告单位: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6日
相关附件:
编号:资中不动产〔2024〕村第393号
经现场调查,各方面权利人共同指界,我机构拟确认下列不动产权利,并对其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天之内(2024年12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资中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43办公室。
联系方式:0832-*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备注 |
?1 | 朱廷军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龙江镇金田村三组 | 90平方米 | 住宅 | ||
?2 | 曹文彬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陈家镇玉皇观村四组 | 150平方米 | 住宅 | ||
?3 | 唐友明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双河镇葫芦寺村1组 | 150平方米 | 住宅 | ||
?4 | 彭宏波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双河镇上 (略) 8组 | 90平方米 | 住宅 | ||
?5 | 李徳忠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罗泉镇共和村八组 | 120平方米 | 住宅 | ||
6? | 潘用根 | 宅基地使用权 | 资中县罗泉镇雎家村四组 | 120平方米 | 住宅 |
公告单位:资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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