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184号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184号
当事人:乐山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ACLAF2XU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2021年6月24日
住所: (略) (略) 一段1507号 (略) 1楼6号
经营范围: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2024年9月24日,我局接到西城 (略) 8栋1单元住户反映该单元电梯长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查明原因,加强监管消除隐患。2024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 (略) 中 (略) 889号的西城 (略) 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 (略) 51台电梯正在运行,电梯定期检验均在有效期内,8栋1单元的2台电梯(单位内编号:9#和10#)于2024年8月9日通过电梯定期检验并取证。现场检查时,电梯运行未见异常。现场执法人员对9#和10#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发现使用单位提供的6页《电梯故障报修记录表》中记录的9条8栋1单元电梯故障,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之相对应 (略) 理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电梯安全规范要求对该项目电梯进行维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2月20日核准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1W05-2025),获准从事电梯安装(含修理 )事务。2024年1月1日,当 (略) (略) ( (略) )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略) 西城国际项目51台电梯提供半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维护保养。2024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 (略) 西城国际项目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 (略) 提供了2024年7月至9月《电梯故障报修记录表》6页,其中涉及8栋1单元的2台电梯故障记录共9条。当事人因未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进行记录,故无法提供与之对应的故障记录,无法及时归入每台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双方签定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51台电梯合同期内维保总费用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元,单台电梯的维保费用点击查看>>*元,每月维保2次,全年共进行24次维保,本次检查涉及违法电梯共2台,7月至9月共进行6次维保,故违法所得为:2×(2600÷24×6)=(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电梯安装、维修资质;
2.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询问笔录3份、《电梯故障报修记录表》6页、证明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梯故障记录,当事人无对应和详细 (略) 理记录,且未将故障记录及时归入每台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3.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1份、《电梯维修单》4份、半月维保记录2份、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及2台电梯的违法所得。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 (略) 监告〔2024〕184号《 (略) 罚告知书》,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未及时归入每台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 (略) 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 (略) 场 (略)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 (略) 罚,决定责令停止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略),罚款(略)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并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不服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11日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184号
当事人:乐山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MAACLAF2XU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2021年6月24日
住所: (略) (略) 一段1507号 (略) 1楼6号
经营范围:电气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
2024年9月24日,我局接到西城 (略) 8栋1单元住户反映该单元电梯长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查明原因,加强监管消除隐患。2024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 (略) 中 (略) 889号的西城 (略) 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 (略) 51台电梯正在运行,电梯定期检验均在有效期内,8栋1单元的2台电梯(单位内编号:9#和10#)于2024年8月9日通过电梯定期检验并取证。现场检查时,电梯运行未见异常。现场执法人员对9#和10#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发现使用单位提供的6页《电梯故障报修记录表》中记录的9条8栋1单元电梯故障,当事人无法提供与之相对应 (略) 理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电梯安全规范要求对该项目电梯进行维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12月20日核准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51W05-2025),获准从事电梯安装(含修理 )事务。2024年1月1日,当 (略) (略) ( (略) )签定《电梯维修保养合同》,约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 (略) 西城国际项目51台电梯提供半月、季度、半年度、年度维护保养。2024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对当事 (略) 西城国际项目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 (略) 提供了2024年7月至9月《电梯故障报修记录表》6页,其中涉及8栋1单元的2台电梯故障记录共9条。当事人因未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进行记录,故无法提供与之对应的故障记录,无法及时归入每台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双方签定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51台电梯合同期内维保总费用点击查看>>点击查看>>元,单台电梯的维保费用点击查看>>*元,每月维保2次,全年共进行24次维保,本次检查涉及违法电梯共2台,7月至9月共进行6次维保,故违法所得为:2×(2600÷24×6)=(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电梯安装、维修资质;
2.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对电梯使用单位的询问笔录3份、《电梯故障报修记录表》6页、证明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梯故障记录,当事人无对应和详细 (略) 理记录,且未将故障记录及时归入每台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3.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修保养合同》1份、《电梯维修单》4份、半月维保记录2份、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及2台电梯的违法所得。
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 (略) 监告〔2024〕184号《 (略) 罚告知书》,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未及时归入每台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 (略) 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 (略) 场 (略)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 (略) 罚,决定责令停止不按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略),罚款(略)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并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不服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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