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市监处罚〔2024〕180号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180号
当事人: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66M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2022年9月17日
住所:四川省乐 (略) 乐高大道西段1号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租赁;房地产中介、停车、家政服务。
2024年9月24日,我局接到西城 (略) 8栋1单元住户反映该单元电梯长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检测并查明电梯频繁故障的原因。2024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对 (略) 中 (略) 889号的西城 (略) 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设安全总监一名,设西城国际项目电梯安全员一名,电梯安全员徐琳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 (略) 51台电梯正在运行,电梯定期检验均在有效期内,8栋1单元的2台电梯(单位内编号:9#和10#)于2024年8月9日通过电梯定期检验并取证。现场检查时,电梯运行未见异常。现场执法人员对9#和10#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发现两台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全,未见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电梯安全员未对电梯故障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未见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9月1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西城国际一期项目于2017年8月经核准取得《四川省电梯使用证件》。2024年9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西城国际项目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建立的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全,档案内未见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见电梯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未见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本局现场向当事人发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略) 监特令[2024]2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9月26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西城 (略) 内的电梯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建立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缺失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电梯安全员未对电梯故障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截止2024年9月2 (略) 查获止,当事人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对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任命文件、相关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电梯使用和运行相关管理制度,证明当事人具备使用电梯的资质;
4、当事人提供的维保单位和维修人员资质、电梯故障报修记录、电梯维保服务记录单、电梯日常检查记录表、电梯日管控记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项目经营肖兴强,安全总监卢赐明、安全员徐琳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未按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 (略) 监告〔2024〕180号《 (略) 罚告知书》,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电梯安全员未对电梯故障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记录,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 (略) 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 (略) 场 (略)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你单 (略) 罚,作 (略) 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二) (略) 强制执行。
不服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11日
(略) (略) 场 (略)
(略) 罚决定书
(略) 监处罚〔2024〕180号
当事人: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66M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2022年9月17日
住所:四川省乐 (略) 乐高大道西段1号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租赁;房地产中介、停车、家政服务。
2024年9月24日,我局接到西城 (略) 8栋1单元住户反映该单元电梯长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请求检测并查明电梯频繁故障的原因。2024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对 (略) 中 (略) 889号的西城 (略) 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设安全总监一名,设西城国际项目电梯安全员一名,电梯安全员徐琳到场陪同检查。现场检查时, (略) 51台电梯正在运行,电梯定期检验均在有效期内,8栋1单元的2台电梯(单位内编号:9#和10#)于2024年8月9日通过电梯定期检验并取证。现场检查时,电梯运行未见异常。现场执法人员对9#和10#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进行检查,发现两台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全,未见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电梯安全员未对电梯故障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未见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4年9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9月17日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当事人西城国际一期项目于2017年8月经核准取得《四川省电梯使用证件》。2024年9月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西城国际项目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建立的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全,档案内未见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未见电梯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未见电梯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本局现场向当事人发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略) 监特令[2024]2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前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2024年9月26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西城 (略) 内的电梯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建立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缺失电梯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电梯安全员未对电梯故障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截止2024年9月2 (略) 查获止,当事人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律主体资格等;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证明当事人建立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对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的任命文件、相关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电梯使用和运行相关管理制度,证明当事人具备使用电梯的资质;
4、当事人提供的维保单位和维修人员资质、电梯故障报修记录、电梯维保服务记录单、电梯日常检查记录表、电梯日管控记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项目经营肖兴强,安全总监卢赐明、安全员徐琳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及未按要求落实安全责任的事实。
6、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情况。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 (略) 监告〔2024〕180号《 (略) 罚告知书》,告知 (略) 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电梯安全员未对电梯故障维修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确认,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且记录,已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 (略) 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符合《 (略) 场 (略) (略) 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你单 (略) 罚,作 (略) 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二) (略) 强制执行。
不服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不停止执行。
(略) (略) 场 (略)
2024年11月11日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