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第七批拖拉机报废的公告
关于2024年第七批拖拉机报废的公告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第563号)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 (略) 、 (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安全生产 (略) 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规定,下列10台拖拉机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条件,严禁非法使用该拖拉机及相关牌证。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机具送交合法、 (略) 报 (略) (略) (农机化中心)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报废该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负。(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带相关 (略) 农机化中心核对。)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略) 2024年第七批拖拉机公告报废信息表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第563号)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 (略) 、 (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安全生产 (略) 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规定,下列10台拖拉机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条件,严禁非法使用该拖拉机及相关牌证。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机具送交合法、 (略) 报 (略) (略) (农机化中心)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报废该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负。(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带相关 (略) 农机化中心核对。)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略) 2024年第七批拖拉机公告报废信息表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第563号)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 (略) 、 (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安全生产 (略) 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规定,下列10台拖拉机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条件,严禁非法使用该拖拉机及相关牌证。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机具送交合法、 (略) 报 (略) (略) (农机化中心)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报废该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负。(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带相关 (略) 农机化中心核对。)
特此公告!
附件: (略) (略) 2024年第七批拖拉机公告报废信息表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略) 第563号)和省经贸委、省农业厅、 (略) 、 (略)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多功能拖拉机行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6]530号)、《关于开展多功能拖拉机专项整顿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机电[2009]702号)、《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安全生产 (略) 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农机[2013]217号)和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多功能拖拉机延期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农机〔2013〕272号)规定,下列10台拖拉机已达到规定的报废条件,严禁非法使用该拖拉机及相关牌证。请拖拉机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将机具送交合法、 (略) 报 (略) (略) (农机化中心)办理有关报废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告报废该拖拉机档案,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拖拉机所有人自负。(拖拉机所有人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10日内带相关 (略) 农机化中心核对。)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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