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4〕48号
投诉处理决定书营财采〔2024〕48号
营 (略) (略) 理决定书
营财采〔2024〕48号
一、项目编号:N#1
二、项目名称:营山县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提升工程营山中学、营山二中、小桥中学标准化考试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 (略)
地址: (略) (略) 犀浦街 (略) 919号成都后花园四期
被投诉人1:营山县教科体系统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地址:四川省营山县复兴二街1号
被投诉人2:四川华正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东 (略) 5号金库三单元809室
四、基本情况
成 (略) 不服四川华正 (略) 于2024年10月21日就“营山县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提升工程营山中学、营山二中、小桥中学标准化考试能力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的要求违法。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带“▲”的条款要求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带“●”的条款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章3.3.2序号1的商务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实施方案中具体标准和要求未量化标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售后服务方案中具体标准和要求未细化量化,靠评审人员主观臆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2、3、5、6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营 (略)
2024年11月26日
营 (略) (略) 理决定书
营财采〔2024〕48号
一、项目编号:N#1
二、项目名称:营山县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提升工程营山中学、营山二中、小桥中学标准化考试能力提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 (略)
地址: (略) (略) 犀浦街 (略) 919号成都后花园四期
被投诉人1:营山县教科体系统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地址:四川省营山县复兴二街1号
被投诉人2:四川华正 (略)
地址: (略) (略) (略) 东 (略) 5号金库三单元809室
四、基本情况
成 (略) 不服四川华正 (略) 于2024年10月21日就“营山县寄宿制学校设施设备提升工程营山中学、营山二中、小桥中学标准化考试能力提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收到。经审查,该投诉书符合受理要求,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采购包1:不接受联合体”的要求违法。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带“▲”的条款要求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对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带“●”的条款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章3.3.2序号1的商务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实施方案中具体标准和要求未量化标准。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售后服务方案中具体标准和要求未细化量化,靠评审人员主观臆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事项2、3、5、6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营 (略)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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