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4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 (略) 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 (略) 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略)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 (略) (略) (略) 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
电子烟零售 (略) 管理规划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 (略) 场,依法保护烟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 (略) 是指以较为稳定、 (略) 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 (略) 模式。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包含日 (略) 域以及烟草制 (略) 域。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 (略) 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 (略) 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七条 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 (略) 域范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 (略) 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 (略) 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 (略) 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五)无人值守的自动零售商店( (略)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六)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
(八)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 (略) 杂物间、车库等;
(九)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的经营场所;
(二)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政府、行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 (略) 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四)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略) 标准
第十条 本规 (略) 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 (略) 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 (略) 点历史形成的集中经营特征和消费购买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或实际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认定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不得超过产权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
(五)属于国家、省、市级政策扶持项目、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要的,经营场所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准予经营的证明、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可设立1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办证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和间距限制。
属于家庭经营情形的,依照国家 (略)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机场侯机厅内零售点设置应符合单元规划数量调控,不受间距限制。每个出入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按照间 (略) 模式设置零售点:
(一) (略) 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 (略) 调整导致或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 (略) 域,持证人在接到发证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迁移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搬迁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 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弱势群体,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数量调控的前提下,可享受间距标准下降50%。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不得采取转租、转让、雇佣、合伙、参股、挂名、冒用等手段申请,且一人只享受一次照顾政策,申请人应配合办证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第四章 雪茄烟 (略)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 (略) 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雪茄烟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实施动态调整并定期公示,达到雪茄烟证件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申请排队轮候,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 (略) 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 (略) (略) ,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 (略)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测量距离时,以申请经营场所和已设最近零售户两者出入口实体墙门沿最近点为测量点。持证人已停止经营 6 个月以上未办理停歇业手续、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 6 个月以上的零售点或不受所在单元规划数量调控限制的新设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 (略) 的有效参照物。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等。“进出通道” 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广场为主体,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等核心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套内面积),不包括车库、 (略) 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以申请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国际机场单元包含职教新城及机场配 (略) 域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范围内” 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 (略)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4年11月28日起施行。2022年7月1日施行的《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同时废止。
(略) (略) (略)
2024年11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 (略) 场秩序,落实控烟履约要求,合理配置烟 (略) 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略)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 (略) (略) (略) 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
电子烟零售 (略) 管理规划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 (略) 场,依法保护烟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防止无序扩张和过度竞争,坚持数量及间距管理、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规划所 (略) 是指以较为稳定、 (略) 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 (略) 模式。
第五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法律法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二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六条 新设零售点应当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本规划所指的经营场所是指一个相对独立的物理空间,不局限一个门牌地址,多个门牌地址的商铺店面经改造、扩建,构成无明显物理分隔的同一空间的场所,视为同一个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包含日 (略) 域以及烟草制 (略) 域。
在大型商场、超市内部租 (略) 域、固定柜台经营的,能够明 (略) 分商户的,视为可以申请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固定经营场所,其变更经营位置视为经营地址变更。
第七条 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址应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租赁协议或乡镇街道以上部门开具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未在政府公布或公告纳入征收规划的 (略) 域范围;
(四)经营场所与住所 (略) 相独立,平面结构具有与住所、 (略) 物理隔断分离条件;
(五) (略) 域空间结构位于二楼以下(宾馆、酒店、大中型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对内经营需求除外),具备商品陈列展卖基本设施及日常对外开放经营条件,方便消费者购买。
第八条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及学校进出通道口门线任意点直线距离50米范围内的;
(二)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不具备合法产权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场所空间用非实体墙壁构造。墙壁与相邻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店面相通(门、窗),未构成独立完整的经营场所;
(四)经营、存放化学物品、汽油、化肥、农药、油漆、烟花爆竹等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物质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及经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除外;
(五)无人值守的自动零售商店( (略) 、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全自动完成商品销售过程的零售商店)、利用自动售卖机开展卷烟零售业务的;
(六)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尚在内部装修的经营场所;
(八)不对外开放的仓储场所, (略) 杂物间、车库等;
(九)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汽车维修、美容美#、保健按摩、药妆医械等专业性较强,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的经营场所;
(二)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三)政府、行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 (略) 域,如党政机关内部、医疗机构内部等;
(四)其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三章 (略) 标准
第十条 本规 (略) 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零售点合理利润等因素,结 (略) 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 (略) 点历史形成的集中经营特征和消费购买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满足对内经营需求的或实际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 (略) ,可设置1个零售点,经营面积认定以发证机关现场核查结果为准,不得超过产权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
(五)属于国家、省、市级政策扶持项目、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建设等发展需要的,经营场所能够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准予经营的证明、批复文件、会议纪要等材料,可设立1个零售点。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在原经营场所继续经营的,在原许可证注销后一个月内重新办证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和间距限制。
属于家庭经营情形的,依照国家 (略) 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际机场侯机厅内零售点设置应符合单元规划数量调控,不受间距限制。每个出入口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 (略) 域单元的规划调控数量限制,但应按照间 (略) 模式设置零售点:
(一) (略) 建设、道路规划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原持证人,持原地址的政府拆迁书面通知等证明材料,申请变更到原发证 (略) 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扩建、 (略) 调整导致或原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 (略) 域,持证人在接到发证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主动迁移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导致原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原持证人,需要搬迁到其他经营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 能提供有效证明的烈属、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弱势群体,除相关禁止性规定外,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符合数量调控的前提下,可享受间距标准下降50%。申请人须本人驻店经营,不得采取转租、转让、雇佣、合伙、参股、挂名、冒用等手段申请,且一人只享受一次照顾政策,申请人应配合办证机关提取相应证据材料。
第四章 雪茄烟 (略) 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店,应 (略) 雪茄烟专营店规划调控数量要求,不受间距限制,但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以及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限制规定不得放宽。
雪茄烟零售点规划调控数量实施动态调整并定期公示,达到雪茄烟证件总量上限时,不再新增雪茄烟零售点,申请排队轮候,按照“退一进一”原则办理。
如因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台雪茄烟专营 (略) 规划文件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雪茄烟零售点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雪茄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主营业务为雪茄烟零售,不得销售其他烟草制品;
(四)有专业的雪茄烟经营条件,设有雪 (略) (略) ,具备温湿恒定系统的雪茄烟柜或具有专业雪茄养护房,经营场所内具备新风系统或其他排风系统;
(五)国家 (略)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店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测量距离时,以申请经营场所和已设最近零售户两者出入口实体墙门沿最近点为测量点。持证人已停止经营 6 个月以上未办理停歇业手续、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 6 个月以上的零售点或不受所在单元规划数量调控限制的新设零售点不作为设置其他零售 (略) 的有效参照物。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称 “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资质,实施中等、初等、学前教育的校园,包括公立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专门学校等。“进出通道” 指供人员、车辆出入的校门,包括正常使用的正门、边门、后门以及临时封闭的门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商业广场为主体,融合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餐饮、公寓住宅、综合娱乐等核心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建筑。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所涉及经营场所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业务的面积(套内面积),不包括车库、 (略) 等辅助设施的面积,以申请的经营场所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国际机场单元包含职教新城及机场配 (略) 域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 “以上”“以下”“不少于”“范围内” 等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 (略)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4年11月28日起施行。2022年7月1日施行的《 (略) (略) 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同时废止。
(略)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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