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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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 (略)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坪白族普米族自 (略) (以下简 (略) )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怒办字〔2024〕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略) 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 (略) 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 (略)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 (略) 。

(略) 的拟定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 (略) 治理政策,指导 (略)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建设和志愿者队*建设等职责划入县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略) 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略)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州、县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拟订地方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项目建设管理。

(四)贯彻执 (略) 划管理政策和行政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 (略) 域设立、撤销、命名、调整和乡镇(街道)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 (略) 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略) 县 (略) 划界线争议;负责全县地名工作。

(五)贯彻执行和监督中央、省、州、县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六)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拟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督。

(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法规,推进婚俗改革。

(八)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服务规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公墓建设。

(九)贯彻落实国家养老保障政策,统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儿童福利政策、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救助等保护政策。拟订全县孤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残疾人、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引导监督社会组织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承担民政业务主管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 (略) 要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 (略) 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 (略) 。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落实相关帮扶救助政策,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 (略) 的有关职责分工。 (略) 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 (略) 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 (略) 的有关职责分工。 (略) 会同县 (略) 组织编制公 (略) 划信息的兰坪 (略) 划图。

(三)与县 (略) 的有关职责分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略) 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县 (略) ,县 (略) 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八条  (略) 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略) 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 (略) 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档案、保密、机要、信访、老干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精神文明、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等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单位综合考核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拟订民政事业经费使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督促、检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的实施,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复议,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州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承担“ (略) ”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社会 (略) 划地名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拟订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政策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精康融合项目等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窗口、殡葬服务中心和救助站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负责协调跨省、州、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 (略) 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街道) (略) 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协调县(市)之间边界争议;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 (略) 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五)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股。承担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年检,按照管理权限内开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略) 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突发敏感事件预警 (略) 理工作。承担民政业务主管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承担县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选审核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并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项目申报、监督管理。

(六)老龄事业和儿童福利股。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并协调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拟订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略) 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九条 (略)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兰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兰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 (略)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坪白族普米族自 (略) (以下简 (略) )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坪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怒办字〔2024〕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略) 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 (略) 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 (略) 。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 (略) 。

(略) 的拟定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 (略) 治理政策,指导 (略)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建设和志愿者队*建设等职责划入县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略) 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略)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州、县关于民政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拟订地方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社会福利项目建设管理。

(四)贯彻执 (略) 划管理政策和行政界线、地名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牵头负 (略) 域设立、撤销、命名、调整和乡镇(街道)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 (略) 划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略) 县 (略) 划界线争议;负责全县地名工作。

(五)贯彻执行和监督中央、省、州、县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六)贯彻落实社会组织管理政策,拟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督。

(七)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和国家婚姻登记政策法规,推进婚俗改革。

(八)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服务规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负责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公墓建设。

(九)贯彻落实国家养老保障政策,统筹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儿童福利政策、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救助等保护政策。拟订全县孤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残疾人、困境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十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引导监督社会组织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承担民政业务主管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职能转变。 (略) 要健全老龄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县老龄事业发展,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 (略) 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坚持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 (略) 。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落实相关帮扶救助政策,兜牢民生底线。

第七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县 (略) 的有关职责分工。 (略) 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 (略) 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二)与县 (略) 的有关职责分工。 (略) 会同县 (略) 组织编制公 (略) 划信息的兰坪 (略) 划图。

(三)与县 (略) 的有关职责分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略) 负责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分类认定,定期将认定信息提供县 (略) ,县 (略) 及时组织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八条  (略) 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七条 (略) 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 (略) 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档案、保密、机要、信访、老干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精神文明、意识形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平安建设等工作;牵头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单位综合考核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拟订民政事业经费使用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基本建设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民政经费投入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检查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基建管理工作,指导督促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指导、督促、检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的实施,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复议,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州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工作,承担“ (略) ”相关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社会 (略) 划地名股。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执行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拟订全县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政策法规、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残疾人“两项补贴”和精康融合项目等工作,指导婚姻登记窗口、殡葬服务中心和救助站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负责协调跨省、州、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 (略) 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街道) (略) 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联检工作,协调县(市)之间边界争议;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工作。负责全 (略) 划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五)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股。承担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年检,按照管理权限内开展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等有关工作;指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并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略) 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组织。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突发敏感事件预警 (略) 理工作。承担民政业务主管和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承担县级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拟任负责人选审核相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组织负责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公开募捐资格许可,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并执行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监督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贯彻执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负责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负责社会福利项目申报、监督管理。

(六)老龄事业和儿童福利股。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并协调落实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并协调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措施。拟订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担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略) 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

第九条 (略)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兰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兰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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