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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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 (略)

法定代表人:徐水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J9G8T5C

地址: (略) (略) (略) 6-2号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1参加了“ (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办公家具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包1第二次)”[宁政采框架(货物)2024-040-1],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 (略) (略) 的生产厂家声明函造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生产厂家协助调查回复函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 (略)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宁财采告字(2024)3号)并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 (略) 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1月28日


当事人:青 (略)

法定代表人:徐水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BJ9G8T5C

地址: (略) (略) (略) 6-2号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1参加了“ (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办公家具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包1第二次)”[宁政采框架(货物)2024-040-1],2024年11月11日,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单位)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在投标文件中 (略) (略) 的生产厂家声明函造假,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生产厂家协助调查回复函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 (略) (略) (略) 罚事项告知书》(宁财采告字(2024)3号)并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告知你(单位)拟作 (略) 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 (略) 罚决定书印发之日起计算。

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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