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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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的公告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定安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划定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 (略) ,加强岸线空间管控,推动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海南省水务厅关于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琼水河湖〔2021〕145号)等要求,现就《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对象

本次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为塔洋河、同仁溪、加浪河、巡崖河、文曲河、永丰水、温村水、卜南河、岭后河、白石溪、洋坡溪、沟门村水共12条河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定安段。

二、规划水平年

现状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

本次《规划》的外缘边界线直接引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项目中的管理范围线,临水边界线根据各河段特征采用不同方法划定。

岸 (略) 分为岸 (略) 、岸 (略) 、岸线控 (略) 。

《规划》划定岸线总长372.66km,划分78 (略) ,分别为2个岸 (略) 、52个岸 (略) 、24个岸线控 (略) 。确定岸线管控目标与指标,划 (略) 和拟定规划方案。

四、规划管控要求

(一)岸 (略) 管控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按照保护目标和相关规划在岸 (略) 内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污水截流与收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岸 (略) 管控

岸 (略) 规划期内原则上暂不开发,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取水、航道整治、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水截流与收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须经科学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岸线控 (略) 管控

岸线控 (略) 的管理重点是岸线利用的指导与控制,实现可持续利用,协调岸线保护要求和 (略)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不影响防洪、航运安全、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并严格限制建设项目类型、控制开发利用方式及强度。

(四)岸线开发利用管控

岸线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沿河经济发展,在不影响防洪、航运安全、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情况下,满足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

(五)岸线边界线管控要求

桥梁、码头、管线、渡口、取水、排水等基础设施确需超越临水边界线的项目,超越的部分应尽量采取架空、贴地或下沉等方式,尽量减小对河道过流断面的占用。

严禁在两岸临水边界线之间修建围堤,建设实体阻水建筑物,种植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

任何进入外缘边界线以 (略) 域的开发利用行为都必须符合岸 (略) 划的规定及管理要求,且原则上不得逾越临水控制边界线。河道两侧外缘边界线之间的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在外缘边界线以内布置的岸线利用项目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并符合本规划提出的岸线利用 (略) 和管控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告

2.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图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1: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告.pdf
附件2-1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图册.pdf
附件2-2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图册.pdf

定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定安县河湖管理与保护工作,依法依规划定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 (略) ,加强岸线空间管控,推动岸线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生态安全。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394号)、《海南省水务厅关于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和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琼水河湖〔2021〕145号)等要求,现就《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对象

本次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为塔洋河、同仁溪、加浪河、巡崖河、文曲河、永丰水、温村水、卜南河、岭后河、白石溪、洋坡溪、沟门村水共12条河流(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定安段。

二、规划水平年

现状基准年为2023年,规划水平年为2030年。

三、规划主要内容

本次《规划》的外缘边界线直接引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项目中的管理范围线,临水边界线根据各河段特征采用不同方法划定。

岸 (略) 分为岸 (略) 、岸 (略) 、岸线控 (略) 。

《规划》划定岸线总长372.66km,划分78 (略) ,分别为2个岸 (略) 、52个岸 (略) 、24个岸线控 (略) 。确定岸线管控目标与指标,划 (略) 和拟定规划方案。

四、规划管控要求

(一)岸 (略) 管控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划期内禁止建设可能影响保护目标实现的建设项目,按照保护目标和相关规划在岸 (略) 内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航道整治、污水截流与收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须经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二)岸 (略) 管控

岸 (略) 规划期内原则上暂不开发,因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及经济社会发展确需建设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取水、航道整治、公共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污水截流与收集、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等工程,须经科学论证,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岸线控 (略) 管控

岸线控 (略) 的管理重点是岸线利用的指导与控制,实现可持续利用,协调岸线保护要求和 (略) 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不影响防洪、航运安全、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的情况下,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并严格限制建设项目类型、控制开发利用方式及强度。

(四)岸线开发利用管控

岸线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沿河经济发展,在不影响防洪、航运安全、河势稳定、水生态环境情况下,满足水资源利用与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

(五)岸线边界线管控要求

桥梁、码头、管线、渡口、取水、排水等基础设施确需超越临水边界线的项目,超越的部分应尽量采取架空、贴地或下沉等方式,尽量减小对河道过流断面的占用。

严禁在两岸临水边界线之间修建围堤,建设实体阻水建筑物,种植高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泥土、垃圾等。

任何进入外缘边界线以 (略) 域的开发利用行为都必须符合岸 (略) 划的规定及管理要求,且原则上不得逾越临水控制边界线。河道两侧外缘边界线之间的范围为河道管理范围,在外缘边界线以内布置的岸线利用项目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并符合本规划提出的岸线利用 (略) 和管控要求。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告

2.定安县12条河流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图册

定安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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