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淮南市有机化工厂老场址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公开询价的函
关于原淮南市有机化工厂老场址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公开询价的函
各有关供应商:
(略) 拟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检测机构 (略) 有机化工厂老场址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工作,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询价, (略) 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开展此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有机化工厂老场址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
二、询价需求
1.监测任务:依据《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在疑 (略) 域布设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 (略) 有机化工厂老场址优先监管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并出具相应监测报告。
监测项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基本因子45项和其他因子4项(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石油烃)。
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服务机构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及监测报告编制工作。
3.数据报送:中标单位应在完成监测工作后及时将监测报告 (略) (略) 生 (略) 审核,及时将超标监测 (略) 报告。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供应商应 (略) (略) 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涵盖所有需开展的监测项目;
3.供应商在安徽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证书标注的检测场所相一致;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
四、供应商响应要求
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供应商应确保其所提供的响应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3.响应文件中需包含报价明细表,按照采样技术规范要求,报价明细表中需明确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位数、采样个数和监测频次。
4.响应文件需密封提交,并在封袋骑 (略) 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5.响应文件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略) (略) 生 (略)
联系电话:0554-*
地 址: (略) (略) (略) (略) (略) 内
附件: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2024年11月28日
各有关供应商:
(略) 拟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检测机构 (略) 有机化工厂老场址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工作,现面向社会进行公开询价, (略) 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开展此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名称
(略) 有机化工厂老场址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
二、询价需求
1.监测任务:依据《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要求,按照《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在疑 (略) 域布设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 (略) 有机化工厂老场址优先监管地块开展重点监测,并出具相应监测报告。
监测项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中基本因子45项和其他因子4项(邻苯二*酸二酯、邻苯二*酸*基苄酯、邻苯二*酸二正辛酯、石油烃)。
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4年12月20日,服务机构需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监测任务及监测报告编制工作。
3.数据报送:中标单位应在完成监测工作后及时将监测报告 (略) (略) 生 (略) 审核,及时将超标监测 (略) 报告。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供应商应 (略) (略) 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涵盖所有需开展的监测项目;
3.供应商在安徽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证书标注的检测场所相一致;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
四、供应商响应要求
1.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2.供应商应确保其所提供的响应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3.响应文件中需包含报价明细表,按照采样技术规范要求,报价明细表中需明确各监测项目的监测点位数、采样个数和监测频次。
4.响应文件需密封提交,并在封袋骑 (略) 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5.响应文件可以直接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方式送达以招标人实际收到时间为准。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略) (略) 生 (略)
联系电话:0554-*
地 址: (略) (略) (略) (略) (略) 内
附件: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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