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向西片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龙华区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向西片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项目名称: | (略) 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 (略) 、观澜街道 (略) 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 | ||
项目编号: | 2420A* | ||
项目地址: | (略) (略) | ||
项目概况: | (略) 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 (略) 、观澜街道 (略) 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 | ||
公告名称: | (略) 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 (略) 、观澜街道 (略) 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 | ||
公告发布媒体 | (略) ,中 (略) | ||
公告信息: | None | ||
采购单位名称: | (略) (略) | ||
交货期(天): | 730 | ||
交货期说明: |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30天(日历日)。实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 | ||
招标/采购范围: | (略) 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 (略) 、观澜街道 (略) 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 | ||
资格条件: |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略) 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的, (略) 或具有 (略) 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 (略) 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备案)证书一级(或以上)和在财政部门有进行过资产评估备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联系人: | 叶工 | ||
联系电话: | 0755- * |
项目名称: | (略) 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 (略) 、观澜街道 (略) 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 | ||
项目编号: | 2420A* | ||
项目地址: | (略) (略) | ||
项目概况: | (略) 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 (略) 、观澜街道 (略) 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 | ||
公告名称: | (略) 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 (略) 、观澜街道 (略) 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 | ||
公告发布媒体 | (略) ,中 (略) | ||
公告信息: | None | ||
采购单位名称: | (略) (略) | ||
交货期(天): | 730 | ||
交货期说明: |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30天(日历日)。实际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结束之日止。 | ||
招标/采购范围: | (略) 观澜-观湖街道放马埔 (略) 、观澜街道 (略) 黎光车辆段及周边地块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不含轨道交通22号线一期工程范围)小账评估服务 | ||
资格条件: |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其它组织(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法人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 (略) 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的, (略) 或具有 (略) 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 (略) 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2.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3.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在《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或备案)证书一级(或以上)和在财政部门有进行过资产评估备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联系人: | 叶工 | ||
联系电话: | 07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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