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山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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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山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1. 属地治理、部门协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排查整治工作。

2. 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因地制宜、兼顾各方, (略) 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

3. 明确主体、靠实责任。依法明确工作责任部门,细化工作分工,靠紧压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力戒形式主义。

4. 依法依规、坚守底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工作流程,审慎稳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不突破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靠紧压实地方行业部门、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构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齐抓共管 (略) ,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动态清零,基本完成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任务。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体制和工程建设中建筑材料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跨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治理协作机制。

按照《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略)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 (略) 牵头,县委统战部、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管、 (略) 、 (略) 、 (略) 、消防救援大队、 (略) 、 (略) 、融媒体中心、邮政公司、供电公司(单位)组成的跨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治理协作机制,明确人员组成、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及工作规则,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并开展工作。协作机制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由熟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由协调机制全体成员或重点问题涉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行动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细化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重点问题整改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政府,为全县顺利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排查整治

1. 排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1998年9月1日以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各类已建、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装修等)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房、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不在此次排查范围内。

2. 排查要求

排查中关于消防设计审查(审核)、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程范围及规模,按以下原则确定:

(1)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建成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2)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建成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3)2012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建成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其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不要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本次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排查(甘肃省当时规定的限额为:工程投资额在(略)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4)2020年6月1日至今已建、在建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58号)。

3. 整治措施及相关政策意见

建立健全排查、整改、督办、销号工作机制,明确整改类型、整改要求、销号期限,严格按照整改清单对账销号。销号期限原则上为纳入整治清单起一个季度内。整治清单内建设工程应当在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前完成销号,逾期未完成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待销号后再投入使用。

(1)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问题。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包括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县政府指定相关单位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2)关于历史遗留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完善问题。参照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房屋“登记难”相关政策、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由县住建部门牵头、消防救援机构配合,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出具消防验收(备案)确认函。

(3)关于前置手续不完善问题。缺少土地、规划、开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的。若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涉及的前期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可不作为项目整治时完善消防验收手续的前置条件,由自然资源部门需对建设工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4)关于已申请办理过消防审验手续但结果不合格或未办结的既有工程。具有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且消防设计审核(查)手续不全的既有工程,按照消防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确认函。

(5)关于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既有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既有工程,由责任主体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开工建设时(已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可按照消防设计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并出具技术结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结论,组织现场鉴定,出具消防验收(备案)确认函或者整改意见。

(6)关于投入使用后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工程。投入使用后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工程,由责任主体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距今最近一次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并出具技术结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结论,组织现场鉴定,出具消防验收(备案)确认函或者整改意见。

(7)关于经整改仍未达到相关消防验收标准的既有工程。对于经整改仍未达到相关消防验收标准的既有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工程暂无法停用的,由县政府挂牌督办,并明确日常管控单位、落实人防技防等措施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8)关于在建工程。各类在建工程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

4. 录入建设工程履行消防审验程序排查整治情况数据库

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对本行业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既有工程和在建工 (略) 式排查摸底,报县住建部门形成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情况清单,排查数据报同级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将排查结果按要求全部录入“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排查 (略) (数据库)”。排查清单包含: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前置手续办理情况、相关建设方信息等;既有工程改建、扩建、装修情况和时间;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核)、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手续办理情况和时间及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主要制约因素或问题等。数据库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履行消防审验程序排查清单,筛选需要进行整改的建设工程,形成整治清单。根据进展,各部门及时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问题整改情况、处罚情况和整治意见等录入数据库,逐条销号,并纳入动态更新。

(三)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

1. 排查范围

2019年5月9日至今,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提供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2. 排查要求

(1)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提供了图纸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主要排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文件质量和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出具虚假、失实消防设施检测文件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排查其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和相关从业人员情况。将发现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线索,按权限移交当地消防救 (略) 理。

(2)2020年6月1日至今,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提供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主要排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质量和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出具虚假、失实意见或者报告(文件)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排查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转包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服务机构,或者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兼职等行为。

3. 整治措施

(1)各相关部门对于出具虚假、失实意见或者报告(文件)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严厉打击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转包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服务机构,以及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兼职等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2)相关行业部门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中使用具备规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造假行为。

(3)各部门要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及整改情况, (略) ,建立评分机制,合理确定监督检查比例、频次,加大对信用等级不高企业和人员监管力度, (略) 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或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工程建设中违规进场不合格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

1. 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依任务分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全面排查在建工程违规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严厉打击进场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立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防火性能检测机制,分类分级确定各类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测范围、抽查比例。压紧靠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其他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工程建设中的具体岗位上、落实到人头上。

3.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前组织消防查验职责,遵守消防查验不合格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定。消防审验部门在消防验收现场查验中,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严查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合格证明及佐证材料,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相关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的质量追溯查询和佐证信息留存,切实把好最后查验关。

(五)完善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

拟采用防火新材料、新技术,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建厅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针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还应提交符合要求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通过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在同等防火性能和安全水平的条件下,鼓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使用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三、时间步骤

(一)机制完善阶段

1. 细化方案。2024年8月底前,制定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细化方案,压实工作任务,建立跨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治理协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并开展工作。

2. 开展培训。2024年8月底前,完成对开展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加强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政策和要求,提高社会认知度。

4. 畅通举报。县住建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投诉受理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建设工程违反消防审验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参与度。

(二)排查整治阶段

1. 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排查整治。

(1)2025年2月底前,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分行业(系统)、分类型开展并完成对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程序的摸底排查,确保排查覆盖全面、不留死角、 (略) 。排查信息按要求及时全部录入数据库(系统建成运行前通过文件报送),排查数据经县住建部门确认, (略) 住建部门审核后,形成全县排查项目清单,建立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情况数据库,相关数据信息按要求向省住建厅及时报送。根据排查进度,及时梳理存在消防审验手续违法违规问题项目,针对问题类型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和解决方案,按照部门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按照难易、分类做好问题化解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善消防审验手续。其中,2024年11月底前,各部门完成对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以及近5年开工建设、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摸底排查及按要求进行整治。

(2)2025年5月底前,完成整治总量的60%,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总量的90%以上,各部门各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项目基本实现动态清零,消防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增量得到遏制。2026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3)2026年5月底前,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并正常运行,行业部门、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靠紧压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全面落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各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项目实现清零,基本完成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任务。

2.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及工程建设中违规进场不合格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

针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造假、在建工程违规进场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行立改,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规范,同步开展、压茬推进。

(1)2024年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制度,顺利运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略)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建立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工程建设中违规进场不合格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取得初步成效。明确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

(2)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用管理体制,建立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完成完善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2025年年底前,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 (略) 进行统一管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基本规范,技术服务报告、成果造假行为得到遏制;工程建设中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机制完善。进一步完善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

(3)2026年,建设工程消防 (略) 运行正常并充分发挥作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规范,技术服务报告成果造假行为得到根制;行业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中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机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靠实。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明晰,运行有力有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26年4月底前,各部门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各项目标任务并进行工作总结。2026年5-6月,县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全县工作进行总结,并将 (略) (略) 。2026年7—8月,各部门配合做好省 (略) 工作开展情况的现场检查。2026年9—10月,各部门配合做好住建部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的现场检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

2026年10月至12月,汇总梳理各部门整改工作经验,深入剖析困难和问题成因,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长效机制并正常运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从源头上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政策措施到位、人员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实际,科学研究工作量。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确保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必要的经费。

(三)明确部门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排查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建设单位对排查确认的问题项目进行整改,按照职责分工完成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部门责任分工见附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动真碰硬,严格落实整治责任,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县级工作专班将按照月调度、季通报、年评价方式开展工作,定期调度通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检查。

(五)严格追责问责

各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有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按计划有序推进。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应专人盯办,对账销号。对久拖不改、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负责、不作为、进展缓慢的部门及时约谈提醒;对拒不配合的单位、企业、个人, (略) 罚力度,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若再发现未纳入排查名单的问题项目,在依法 (略) 的同时,要严格追责排查整治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政策、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群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0938-(略)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有效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和《 (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2024-2026年)》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1. 属地治理、部门协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排查整治工作。

2. 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因地制宜、兼顾各方, (略) 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

3. 明确主体、靠实责任。依法明确工作责任部门,细化工作分工,靠紧压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力戒形式主义。

4. 依法依规、坚守底线。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化工作流程,审慎稳妥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不突破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底线。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靠紧压实地方行业部门、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构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齐抓共管 (略) ,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全面落实,消防审验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动态清零,基本完成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任务。健全完善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体制和工程建设中建筑材料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跨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治理协作机制。

按照《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略)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略) 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子方案》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建立 (略) 牵头,县委统战部、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管、 (略) 、 (略) 、 (略) 、消防救援大队、 (略) 、 (略) 、融媒体中心、邮政公司、供电公司(单位)组成的跨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治理协作机制,明确人员组成、任务分工、工作要求及工作规则,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并开展工作。协作机制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由熟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建立定期会商制度,由协调机制全体成员或重点问题涉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参加,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行动重大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优化、细化有关工作要求,研究重点问题整改措施,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政府,为全县顺利推进专项治理行动提供指导和依据。

(二)全面开展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排查整治

1. 排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1998年9月1日以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各类已建、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装修等)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手续办理情况进行全面排查。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房、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不在此次排查范围内。

2. 排查要求

排查中关于消防设计审查(审核)、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程范围及规模,按以下原则确定:

(1)1998年9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建成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

(2)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建成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3)2012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建成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其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不要求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本次不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排查(甘肃省当时规定的限额为:工程投资额在(略)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

(4)2020年6月1日至今已建、在建工程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58号)。

3. 整治措施及相关政策意见

建立健全排查、整改、督办、销号工作机制,明确整改类型、整改要求、销号期限,严格按照整改清单对账销号。销号期限原则上为纳入整治清单起一个季度内。整治清单内建设工程应当在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前完成销号,逾期未完成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待销号后再投入使用。

(1)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问题。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手续问题整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已灭失法定主体资格的,由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包括重组后的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没有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县政府指定相关单位代为履行相关职责。

(2)关于历史遗留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完善问题。参照省化解国有土地上已售房屋“登记难”相关政策、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情况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化解国有土地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由县住建部门牵头、消防救援机构配合,在确保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出具消防验收(备案)确认函。

(3)关于前置手续不完善问题。缺少土地、规划、开工许可等前置审批手续的。若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其涉及的前期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法定手续,可不作为项目整治时完善消防验收手续的前置条件,由自然资源部门需对建设工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

(4)关于已申请办理过消防审验手续但结果不合格或未办结的既有工程。具有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且消防设计审核(查)手续不全的既有工程,按照消防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出具消防验收确认函。

(5)关于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既有工程。未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既有工程,由责任主体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开工建设时(已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可按照消防设计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查验并出具技术结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结论,组织现场鉴定,出具消防验收(备案)确认函或者整改意见。

(6)关于投入使用后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工程。投入使用后功能发生改变的既有工程,由责任主体委托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按照距今最近一次改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查验,并出具技术结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结论,组织现场鉴定,出具消防验收(备案)确认函或者整改意见。

(7)关于经整改仍未达到相关消防验收标准的既有工程。对于经整改仍未达到相关消防验收标准的既有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工程暂无法停用的,由县政府挂牌督办,并明确日常管控单位、落实人防技防等措施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8)关于在建工程。各类在建工程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办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

4. 录入建设工程履行消防审验程序排查整治情况数据库

各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对本行业需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既有工程和在建工 (略) 式排查摸底,报县住建部门形成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情况清单,排查数据报同级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将排查结果按要求全部录入“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排查 (略) (数据库)”。排查清单包含:建设工程基本信息,包括建筑面积、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前置手续办理情况、相关建设方信息等;既有工程改建、扩建、装修情况和时间;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核)、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手续办理情况和时间及未办理消防审验手续的主要制约因素或问题等。数据库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履行消防审验程序排查清单,筛选需要进行整改的建设工程,形成整治清单。根据进展,各部门及时将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手续问题整改情况、处罚情况和整治意见等录入数据库,逐条销号,并纳入动态更新。

(三)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整治

1. 排查范围

2019年5月9日至今,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提供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2. 排查要求

(1)2019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提供了图纸审查、消防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主要排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文件质量和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出具虚假、失实消防设施检测文件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排查其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和相关从业人员情况。将发现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线索,按权限移交当地消防救 (略) 理。

(2)2020年6月1日至今,为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提供了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等技术服务的机构,主要排查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服务意见或者报告质量和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对于出具虚假、失实意见或者报告(文件)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进一步排查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是否转包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服务机构,或者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兼职等行为。

3. 整治措施

(1)各相关部门对于出具虚假、失实意见或者报告(文件)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严厉打击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转包或者冒用其他单位名义从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从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消防审验服务机构,以及在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兼职等行为,依法责令改正。

(2)相关行业部门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中使用具备规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造假行为。

(3)各部门要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信息及整改情况, (略) ,建立评分机制,合理确定监督检查比例、频次,加大对信用等级不高企业和人员监管力度, (略) 出具虚假、失实的意见或者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开展工程建设中违规进场不合格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

1. 相关行业部门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依任务分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全面排查在建工程违规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严厉打击进场使用防火性能不合格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建立进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防火性能检测机制,分类分级确定各类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测范围、抽查比例。压紧靠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其他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做到“谁使用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工程建设中的具体岗位上、落实到人头上。

3. 建设单位应认真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前组织消防查验职责,遵守消防查验不合格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定。消防审验部门在消防验收现场查验中,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严查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合格证明及佐证材料,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相关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的质量追溯查询和佐证信息留存,切实把好最后查验关。

(五)完善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

拟采用防火新材料、新技术,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建厅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针对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二条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还应提交符合要求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并通过省住建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在同等防火性能和安全水平的条件下,鼓励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使用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三、时间步骤

(一)机制完善阶段

1. 细化方案。2024年8月底前,制定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细化方案,压实工作任务,建立跨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治理协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并开展工作。

2. 开展培训。2024年8月底前,完成对开展消防审验违法违规专项治理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加强宣传。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政策和要求,提高社会认知度。

4. 畅通举报。县住建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投诉受理信箱等,畅通群众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建设工程违反消防审验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公众参与度。

(二)排查整治阶段

1. 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排查整治。

(1)2025年2月底前,各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分行业(系统)、分类型开展并完成对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程序的摸底排查,确保排查覆盖全面、不留死角、 (略) 。排查信息按要求及时全部录入数据库(系统建成运行前通过文件报送),排查数据经县住建部门确认, (略) 住建部门审核后,形成全县排查项目清单,建立消防审验手续办理情况数据库,相关数据信息按要求向省住建厅及时报送。根据排查进度,及时梳理存在消防审验手续违法违规问题项目,针对问题类型分类提出整改要求和解决方案,按照部门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按照难易、分类做好问题化解工作,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善消防审验手续。其中,2024年11月底前,各部门完成对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以及近5年开工建设、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的摸底排查及按要求进行整治。

(2)2025年5月底前,完成整治总量的60%,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整治总量的90%以上,各部门各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项目基本实现动态清零,消防验收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行为增量得到遏制。2026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3)2026年5月底前,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建立并正常运行,行业部门、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靠紧压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全面落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保障能力显著提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有序,各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项目实现清零,基本完成消防审验历史遗留问题的化解任务。

2.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及工程建设中违规进场不合格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

针对消防审验技术服务造假、在建工程违规进场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行立改,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边规范,同步开展、压茬推进。

(1)2024年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管理制度,顺利运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 (略)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整治取得初步成效;初步建立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工程建设中违规进场不合格防火材料和设施设备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取得初步成效。明确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

(2)202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消防审验技术服务信用管理体制,建立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完成完善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2025年年底前,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 (略) 进行统一管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基本规范,技术服务报告、成果造假行为得到遏制;工程建设中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机制完善。进一步完善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

(3)2026年,建设工程消防 (略) 运行正常并充分发挥作用,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规范,技术服务报告成果造假行为得到根制;行业部门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中建筑材料和设施设备防火性能进场使用检测制度机制完善,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靠实。支持防火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工程应用政策措施明晰,运行有力有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26年4月底前,各部门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各项目标任务并进行工作总结。2026年5-6月,县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各部门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对全县工作进行总结,并将 (略) (略) 。2026年7—8月,各部门配合做好省 (略) 工作开展情况的现场检查。2026年9—10月,各部门配合做好住建部对全省工作开展情况的现场检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

2026年10月至12月,汇总梳理各部门整改工作经验,深入剖析困难和问题成因,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出台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长效机制并正常运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从源头上筑牢消防安全防线。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专项治理政策措施到位、人员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实际,科学研究工作量。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确保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必要的经费。

(三)明确部门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排查工作;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建设单位对排查确认的问题项目进行整改,按照职责分工完成专项治理行动相关工作。(部门责任分工见附件)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动真碰硬,严格落实整治责任,扎实推进工作落实。县级工作专班将按照月调度、季通报、年评价方式开展工作,定期调度通报情况,适时组织抽查检查。

(五)严格追责问责

各部门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措施有力、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按计划有序推进。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应专人盯办,对账销号。对久拖不改、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负责、不作为、进展缓慢的部门及时约谈提醒;对拒不配合的单位、企业、个人, (略) 罚力度,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专项治理行动结束后,若再发现未纳入排查名单的问题项目,在依法 (略) 的同时,要严格追责排查整治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强化宣传引导

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治理的政策、进展和成效,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典型案例,鼓励群众参与,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0938-(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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