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2024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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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2024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修水县2024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水县2024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已经修水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修水县大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

东津水库大坝上游以坝脚线为管理范围线、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不少于10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100m,大型水库以居民迁移 (略) 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 在江河、湖泊、水岸、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杆作物;
  2. 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填占水库水面;
  3. 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4. 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5. 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管理范围线界桩和告示牌;
  6. 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 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 移动、毁坏保护范围线告示牌。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 (略) 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修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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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2024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江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水利工程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水县2024年水库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已经修水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修水县大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

东津水库大坝上游以坝脚线为管理范围线、水库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为下游坝脚线向下游水平延伸不少于100m,大坝两侧坝端管理范围线为坝端开挖边线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100m,大型水库以居民迁移 (略) 管理范围线。保护范围线为工程管理范围线向外水平延伸100m。

二、法律禁止行为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 在江河、湖泊、水岸、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和输水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防浪林和护堤林除外)及高杆作物;
  2. 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填占水库水面;
  3. 倾倒、堆放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废弃物;
  4. 开渠、挖塘、打井、爆破、葬坟、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损毁、破坏水利工程设施;
  5. 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管理范围线界桩和告示牌;
  6. 其他影响水利工程安全或者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 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2. 移动、毁坏保护范围线告示牌。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开展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水利工程的运行和安全,并报经有管 (略) 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特此公告

修水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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