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厦航福州分公司车辆轮胎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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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厦航福州分公司车辆轮胎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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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规格/标准

预估数量

请见附件《20 (略) 车辆轮胎需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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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求概要

1.采购需求一览表

产品

规格/标准

预估数量

请见附件《20 (略) 车辆轮胎需求清单》

注:供应商可按合同包报价,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项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

2.说明

2.1 对清单中未列出和“采购需求一览表”未说明的,而供应商为使整套设备能够按项目技术要求长期正常有效运行所需的货物(包括:设备、服务、附件、材料等),须在清单中予以补充,并包含在报价总价内。

2.2 报价品牌不允许偏离,供应商必须按指定品牌范围内进行报价。

2.3 供应商所投货物的技术指标、参数,与技术册子、报价一览表参数应一致,如不一致的,应特别说明。

2.4采购数量仅是预估数量,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人订单为准,采购人对实际采购数量不保底、不设上限,以实际需求为准。

3.不得转包与分包。

二、★技术要求

1.供应商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上述标准若有更新,则以更新后的国家和部门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在标准要求上与行业产品技术规范及工艺要求所规定的发生抵触时,则以要求更高的更严格的标准为准。

2.产品必须是非库存积压品、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正品合格产品。

3.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应能与(略)方车辆适配,确保即装即用。

三、交货事宜与执行计划

1.★交货约定:

1.1交货时间为:采购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成交供应商自接到“ (略) 采购订单”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交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1.2交货地点:福州, (略) 指定存放地点。

1.3 其他约定:成交供应商负责将采购人所需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装卸、安装、调试、培训等一切工作直至货物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货物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施工费、培训费用等成交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采购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有支出成交供应商应自行负担。

四、★验收要求

1.验收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初步验收:产品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清点产品数量,开箱检验外观、规格尺寸。(注:初步验收仅考核成交供应商交货时间、产品基本要求,不作为最终验收通过保证。)

3.最终验收:产品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进行外观、数量、规格尺寸、使用功能、产品性能等方面的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共同签署终验报告和实际采购清单并据此结算实际采购价款。

4.采购人在验收和供货阶段均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退回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采购人的所有损失。

5.验收时成交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

6.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含第三方检测费用)。

7.一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成交供应商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交货地,如未于当时运离交货地,该货物损坏、灭失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成交供应商在交货时应附随交货清单一式二份、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进口报关单等,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催要,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视为逾期交货。

五、★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

1.质保期: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5年。

2.成交供应商在国家“三包”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自产品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采购人可选择换货。

3.质保期内,若产品出现故障,成交供应商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现场排除故障。若现场无法解决,则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将产品送至指定机构维修,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质保期范围内维修费和人工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质保期内,故障产品维修时间超过48小时的,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同型号产品临时替代。

5.成交供应商提供专门售后服务人员,售后热线7*24小时。

6.质保期外,成交供应商承诺继续为采购人提供长期维修服务,并按成本价收取相关维修费、材料费、配件费等。

7.疑似因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车辆等设备损失,需由供应商负责送检至第三方机构开具相关证明,若确由供应商产品所致损失,供应商需进行赔偿。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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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条款

1.货到验收合格并移交10个工作日内,(略)方向(略)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结算文件(如有),(略)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并认证成功后二个月内支付货物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产品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2.(略)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略)方。若(略)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略)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略)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略)方应全额赔偿(略)方损失。

3.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应维持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二、违约责任

1.(略)方不履行合同的,(略)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略)方应退还(略)方己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如有)。同时,(略)方不予退还(略)方所缴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方应向(略)方支付不能履行部分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略)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略)方有权拒收,(略)方应负责在【72小时】内完成包换或补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 (略) 理;

(2)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略)方不履 (略) 理。

3.(略)方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略)方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000元】/天乘以实际迟到货天数计算,单次迟到货的违约金上限为订单总金额的20%。

(2)如果逾期超过【15天】,(略)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略)方逾期交货致(略)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略)方不履 (略) 理。

4.(略)方完成验收,接收(略)方提供的货物后,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产品内含异物(包括但不限于:毛发、塑料、泡沫、金属、石头、虫子、硬物等),导致产品无法满足经营生产需要,(略)方需及时退换货,同时(略)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略)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略)方还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产品质量事件发生次数累计达五次(含)且时间跨度不足一个日历年(含)的,(略)方有权视情与(略)方终止合同,取消(略)方的供货商资格和未来(略)方在(略)方项目的投标/响应资格。

5.(略)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略)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略)方须按次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国家行 (略) 场相关监管机构通告(略)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略)方产品无法正常供应,(略)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略)方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7. (略)(略)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略)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略)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略)方承担。

8. 因(略)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异物问题导致航班旅客的投诉,损害(略)方形象,(略)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

9.(略)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略)方有权暂停向(略)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略)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略)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略)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略)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略)方未及时付款致使(略)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略)方承担。

三、合同纠纷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四、其他约定事项

1.质询澄清单、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各份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条款与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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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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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规格/标准

预估数量

请见附件《20 (略) 车辆轮胎需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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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求概要

1.采购需求一览表

产品

规格/标准

预估数量

请见附件《20 (略) 车辆轮胎需求清单》

注:供应商可按合同包报价,对同一合同包内所有品项内容报价时必须完整。

2.说明

2.1 对清单中未列出和“采购需求一览表”未说明的,而供应商为使整套设备能够按项目技术要求长期正常有效运行所需的货物(包括:设备、服务、附件、材料等),须在清单中予以补充,并包含在报价总价内。

2.2 报价品牌不允许偏离,供应商必须按指定品牌范围内进行报价。

2.3 供应商所投货物的技术指标、参数,与技术册子、报价一览表参数应一致,如不一致的,应特别说明。

2.4采购数量仅是预估数量,实际采购数量以采购人订单为准,采购人对实际采购数量不保底、不设上限,以实际需求为准。

3.不得转包与分包。

二、★技术要求

1.供应商提供货物的制造标准、安装标准及技术规范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上述标准若有更新,则以更新后的国家和部门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在标准要求上与行业产品技术规范及工艺要求所规定的发生抵触时,则以要求更高的更严格的标准为准。

2.产品必须是非库存积压品、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原装正品合格产品。

3.供应商所提供产品应能与(略)方车辆适配,确保即装即用。

三、交货事宜与执行计划

1.★交货约定:

1.1交货时间为:采购人满足送货及安装条件时,成交供应商自接到“ (略) 采购订单”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交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确认。

1.2交货地点:福州, (略) 指定存放地点。

1.3 其他约定:成交供应商负责将采购人所需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装卸、安装、调试、培训等一切工作直至货物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货物的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施工费、培训费用等成交供应商为履行本合同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采购人无需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有支出成交供应商应自行负担。

四、★验收要求

1.验收依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规定,均为验收依据。

2.初步验收:产品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进行验收。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清点产品数量,开箱检验外观、规格尺寸。(注:初步验收仅考核成交供应商交货时间、产品基本要求,不作为最终验收通过保证。)

3.最终验收:产品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进行外观、数量、规格尺寸、使用功能、产品性能等方面的验收。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共同签署终验报告和实际采购清单并据此结算实际采购价款。

4.采购人在验收和供货阶段均有权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对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将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退回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采购人的所有损失。

5.验收时成交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

6.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含第三方检测费用)。

7.一切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成交供应商必须于该批货物交付之时将不符合验收标准或已损坏之货物运离交货地,如未于当时运离交货地,该货物损坏、灭失风险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由此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成交供应商在交货时应附随交货清单一式二份、产品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需提供海关进口报关单等,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拒付该部分的货款。成交供应商经采购人催要,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补交的,视为逾期交货。

五、★质量要求及售后服务

1.质保期: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1.5年。

2.成交供应商在国家“三包”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自产品验收通过之日起15日内,产品发生性能故障,采购人可选择换货。

3.质保期内,若产品出现故障,成交供应商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内派技术人员现场排除故障。若现场无法解决,则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将产品送至指定机构维修,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质保期范围内维修费和人工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质保期内,故障产品维修时间超过48小时的,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同型号产品临时替代。

5.成交供应商提供专门售后服务人员,售后热线7*24小时。

6.质保期外,成交供应商承诺继续为采购人提供长期维修服务,并按成本价收取相关维修费、材料费、配件费等。

7.疑似因供应商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采购人车辆等设备损失,需由供应商负责送检至第三方机构开具相关证明,若确由供应商产品所致损失,供应商需进行赔偿。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略)方承担。

","PurchaseFormat":"

一、★结算条款

1.货到验收合格并移交10个工作日内,(略)方向(略)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结算文件(如有),(略)方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并认证成功后二个月内支付货物金额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产品质保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

2.(略)方必须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规定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之日起十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略)方。若(略)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因(略)方原因造成发票无法认证成功,导致(略)方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略)方应全额赔偿(略)方损失。

3.本合同价格标准列明含税价。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的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应维持不变、价税合计相应调整,以发票开具的日期为准。

二、违约责任

1.(略)方不履行合同的,(略)方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有)外,(略)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略)方应退还(略)方己付的全部预付货款(如有)。同时,(略)方不予退还(略)方所缴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方应向(略)方支付不能履行部分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略)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略)方有权拒收,(略)方应负责在【72小时】内完成包换或补货。如因此造成逾期交货,按逾 (略) 理;

(2)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略)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略)方不履 (略) 理。

3.(略)方逾期交货的,合同双方按下述条款执行:

(1)(略)方应就该批次交货违约行为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000元】/天乘以实际迟到货天数计算,单次迟到货的违约金上限为订单总金额的20%。

(2)如果逾期超过【15天】,(略)方有权视情况取消当期采购订单直至解除本合同。因(略)方逾期交货致(略)方取消当期采购订单或解除合同的,按(略)方不履 (略) 理。

4.(略)方完成验收,接收(略)方提供的货物后,因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或产品内含异物(包括但不限于:毛发、塑料、泡沫、金属、石头、虫子、硬物等),导致产品无法满足经营生产需要,(略)方需及时退换货,同时(略)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略)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略)方还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产品质量事件发生次数累计达五次(含)且时间跨度不足一个日历年(含)的,(略)方有权视情与(略)方终止合同,取消(略)方的供货商资格和未来(略)方在(略)方项目的投标/响应资格。

5.(略)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的除供货之外的其它违约行为的,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略)方要求及时提交更新产品资质、违反安全质量要求、不服从现场人员管理】等,(略)方须按次向(略)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双方合同存续期间,国家行 (略) 场相关监管机构通告(略)方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导致(略)方产品无法正常供应,(略)方视该事件为产品质量事件,产品质量事件每出现一次,(略)方需向(略)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不足以弥补(略)方损失的,(略)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略)方视质量问题严重程度,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合作。

7. (略)(略)双方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略)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机构由(略)方选择,检测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检测机构与合同双方之间应无任何经济、行政等隶属关系,相关费用由(略)方承担。

8. 因(略)方提供的产品质量及异物问题导致航班旅客的投诉,损害(略)方形象,(略)方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赔偿。

9.(略)方出现违约行为且未完成整改及违约赔偿的,(略)方有权暂停向(略)方支付所有应付款项。(略)方暂停付款不构成逾期付款,且(略)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因(略)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略)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因(略)方未及时付款致使(略)方不履行义务的后果由(略)方承担。

三、合同纠纷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四、其他约定事项

1.质询澄清单、竞争性谈判文件及相关的补充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及报价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各份文件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条款与最终签订的采购合同不一致的,以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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