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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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 (略) (略) 填报时间:2024年10月22日

序号

事项

名称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

机构

执法范围

备注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略) 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略) 域的社会团体,由所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二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3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 (略) 民政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略) 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元,发 (略) 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4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6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7

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8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略)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9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略)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从2021年7月1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 (略) 级民政部门。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1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2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3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4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5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6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7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8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9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10

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略)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11

对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12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1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略)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3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4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5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26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27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

基金会


28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29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30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31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32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33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略) 域界线标志物 (略) 罚

(略) 罚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略) 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 (略) 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 (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4

对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略) 罚

(略) 罚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 (略) 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5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略) 罚

(略) 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 (略)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6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略) 罚

(略) 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 (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7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略) 罚

(略) 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8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略) 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9

对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 (略) 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40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略) 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4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略) 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42

对养老机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3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4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5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6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7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8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9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50

对养老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51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2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3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4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5

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6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7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8

对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9

对慈善组织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0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1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2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3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4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5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6

对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规定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7

对慈善组织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规定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五)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8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9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0

对未经指 (略) 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 (略) 公开募捐服务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指 (略) 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 (略) 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略) 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 (略) 理。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1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72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 (略)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73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74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5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6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7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8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9

对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略) 罚

(略) 罚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对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

(略)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全市



1

对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3

对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 (略) 罚。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4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市 (略)

全市


5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 (略) 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6

(略) 域界限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略) 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略) 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 5 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 (略) 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 (略) 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 (略) 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 (略) 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7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 (略) 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 (略) 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 (略) 理。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 (略) 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


8

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 (略) 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1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 (略) 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组织


2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 (略) 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行政确认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中国 (略) 、中国 (略) 、中国 (略) 的中国公民在大#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略) 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 (略) 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略) 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略) 、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略)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全市



1

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行政强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行政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3

对基金会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行政强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 (略) 民政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4

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行政强制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十一条 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1

慈善信托备案

行政备案

《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 XXX 行为 (略) 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 (略) 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 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



附件: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 (略) (略) 填报时间:2024年10月22日

序号

事项

名称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执法依据

承办

机构

执法范围

备注

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略) 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略) 域的社会团体,由所 (略) 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二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略) 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3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 (略) 民政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略) 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元,发 (略) 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4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5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6

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7

公开募捐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8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略)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9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略)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第一款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略) 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民政部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8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经营性公墓审批事项改革,从2021年7月1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 (略) 级民政部门。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1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2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3

对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4

对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5

对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6

对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7

对社会团体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8

对社会团体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9

对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10

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略)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11

对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12

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13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4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5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6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7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8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19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0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1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 (略) 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3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4

对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25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26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27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

基金会


28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29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30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31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32

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 (略) 罚

(略) 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33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略) 域界线标志物 (略) 罚

(略) 罚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 (略) 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 (略) 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 (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 (略) 罚。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4

对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略) 罚

(略) 罚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 (略) 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 (略) 域界线的画法 (略) 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 (略) 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5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略) 罚

(略) 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 (略)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6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略) 罚

(略) 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 (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7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略) 罚

(略) 罚

《地名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8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略) 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39

对公墓超面积建造墓穴 (略) 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40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略) 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41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略) 罚

(略) 罚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42

对养老机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3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4

对养老机构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5

对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6

对养老机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7

对养老机构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8

对养老机构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49

对养老机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50

对养老机构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略) 罚

(略) 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备案的养老机构


51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2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3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4

对慈善组织违反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5

对慈善组织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6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7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8

对慈善组织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59

对慈善组织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0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1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2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3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4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5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6

对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规定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7

对慈善组织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规定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五)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8

对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69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0

对未经指 (略) 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 (略) 公开募捐服务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指 (略) 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 (略) 公开募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略) 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 (略) 理。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1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72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 (略)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73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74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5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6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7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8

对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略) 罚

《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79

对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 (略) 罚

(略) 罚

《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对私自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的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收留抚养活动,并将收留抚养的儿童送交儿童福利机构。

(略)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全市



1

对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3

对基金会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 (略) 罚。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在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4

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市 (略)

全市


5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地名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书,依法向有关部 (略) 理建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必要时可以采取约谈措施,并向社会通报。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6

(略) 域界限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 (略) 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略) 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 (略) 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 5 年联合检查一次。遇有影 (略) 域界线实地走向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 (略) 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共同 (略) 域界线的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合检查。联合检查的结果,由参加检查的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报送 (略) 域界线的批准机关备案。

(略) 区划和事务科

全市


7

对养老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 (略) 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 (略) 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 (略) 理。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抽查情 (略) 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略) 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科

全市


8

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其他慈善活动参与者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 (略) 理。

第一百零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慈善组织



1

慈善组织认定

行政确认

《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 (略) 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组织


2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 (略) 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行政确认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中国 (略) 、中国 (略) 、中国 (略) 的中国公民在大#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略) 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 (略) 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 (略) 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 (略) 、 (略) 、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略) 社会救助和儿童福利科

全市



1

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行政强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社会团体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行政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3

对基金会证书、印章、财务凭证的封存和收缴


行政强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六条 (略) 民政部门和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市级基金会


4

收缴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

行政强制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第十一条 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1

慈善信托备案

行政备案

《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略) 社管和慈善科

全市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 XXX 行为 (略) 罚(许可、强制等)”;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 (略) 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 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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