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严格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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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县严格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 (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新理念推动宁夏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宁夏回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请各生产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附件:泾源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流程



泾 (略)

2024年11月29日


泾源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4.《宁夏回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 号)。

二、编报范围

(略) 、 (略) 、 (略)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编报要求

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方案分类: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本数)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本数)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审批流程

受理:申请人备齐材料在泾 (略) 或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支持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应从宁夏水利智慧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方案评审的水土保持专家不少于3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技术评审后,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上报审批。 逾期未上报的需要重新组织技术审批。

办结:水行政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下达批复文件,并按方案进行后期水土保持措施监督和验收。

五、法律责任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 (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新理念推动宁夏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宁夏回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请各生产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附件:泾源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流程



泾 (略)

2024年11月29日


泾源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4.《宁夏回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 号)。

二、编报范围

(略) 、 (略) 、 (略)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编报要求

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方案分类: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本数)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本数)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审批流程

受理:申请人备齐材料在泾 (略) 或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支持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应从宁夏水利智慧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方案评审的水土保持专家不少于3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技术评审后,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上报审批。 逾期未上报的需要重新组织技术审批。

办结:水行政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下达批复文件,并按方案进行后期水土保持措施监督和验收。

五、法律责任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 (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新理念推动宁夏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宁夏回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请各生产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附件:泾源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流程



泾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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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4.《宁夏回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 号)。

二、编报范围

(略) 、 (略) 、 (略)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编报要求

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方案分类: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本数)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本数)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审批流程

受理:申请人备齐材料在泾 (略) 或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支持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应从宁夏水利智慧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方案评审的水土保持专家不少于3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技术评审后,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上报审批。 逾期未上报的需要重新组织技术审批。

办结:水行政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下达批复文件,并按方案进行后期水土保持措施监督和验收。

五、法律责任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 (略)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暨中办、国办《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以新理念推动宁夏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宁夏回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 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办法的规定,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请各生产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附件:泾源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流程



泾 (略)

2024年11月29日


泾源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流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4.《宁夏回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 号)。

二、编报范围

(略) 、 (略) 、 (略) 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 (略) 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编报要求

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全过程水土保持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和时序,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方案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编制。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技术评审、监督检查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为生产建设单位推荐或者指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方案分类: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本数)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本数)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审批流程

受理:申请人备齐材料在泾 (略) 或窗口提交申请。不属于许可范畴或本部门职权范围,不予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退回补正。

审查: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办理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评审: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支持和基本依据。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评审专家应从宁夏水利智慧库中随机抽取,参与方案评审的水土保持专家不少于3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通过技术评审后,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并上报审批。 逾期未上报的需要重新组织技术审批。

办结:水行政部门根据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下达批复文件,并按方案进行后期水土保持措施监督和验收。

五、法律责任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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