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序号 | 企业名称 | 案发时间 | 案发地点 | 案情简介 | 文书名称及文号 | 执法依据 | 改正行为 | 办理机关 |
1 | 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 | 2024年10月31日 | (略) 平和县小溪镇岩坂村桥头山 | 2024年10月31日, (略) 平和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 (略) 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300头。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猪饮完后的水未 (略) 理通过养猪场南侧雨水排放口流入雨水沟。 |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平)环责改字〔2024〕32号] |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 限于2024年11月4日前完成整改,杜绝养殖废水漏排现象。 | (略) (略) |
附件1: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HWM44D
地址: (略) 平和县小溪镇岩坂村桥头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彩坤
2024年10月31日, (略) 平和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 (略) 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300头。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猪饮完后的水未 (略) 理通过养猪场南侧雨水排放口流入雨水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养猪场业主林彩坤陪同检查。
你养猪场涉嫌未经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 (略) 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 (略) 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养猪场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1月4日前完成整改,杜绝养殖废水漏排现象。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你养猪场实施按 (略) 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1月1日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公示
序号 | 企业名称 | 案发时间 | 案发地点 | 案情简介 | 文书名称及文号 | 执法依据 | 改正行为 | 办理机关 |
1 | 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 | 2024年10月31日 | (略) 平和县小溪镇岩坂村桥头山 | 2024年10月31日, (略) 平和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 (略) 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300头。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猪饮完后的水未 (略) 理通过养猪场南侧雨水排放口流入雨水沟。 |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漳(平)环责改字〔2024〕32号] | 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 限于2024年11月4日前完成整改,杜绝养殖废水漏排现象。 | (略) (略) |
附件1: (略) (略)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平和县林彩坤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YHWM44D
地址: (略) 平和县小溪镇岩坂村桥头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彩坤
2024年10月31日, (略) 平和 (略) 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 (略) 于养殖状态,生猪存栏约300头。现场检查发现你养猪场猪饮完后的水未 (略) 理通过养猪场南侧雨水排放口流入雨水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养猪场业主林彩坤陪同检查。
你养猪场涉嫌未经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 (略) 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你 (略) 于养殖状态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养猪场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限于2024年11月4日前完成整改,杜绝养殖废水漏排现象。
我局将对你养猪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养猪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你养猪场实施按 (略) 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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