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居民用水正式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 正式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 (略) 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 (略) 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委结合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供水实际,起草了《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方案有异议,请于2024年12月28日前通过书面、来访或在线的方式提出您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 (略) (略) 中山大道6号( (略) 行政办 (略) 发展改革委4楼431室价格管理科,邮政编码:(略)),请在信封上注明:“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方案有关问题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江玉坚,联系电话:0778-(略),电子邮箱:hcsfgwjgglk@http://**。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正式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
正式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定价项目
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正式价格
二、项目单位
(略) (略)
三、拟定标准
(一)非居民用水基准价格标准为:(略)/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标准表
累进级数 | 拟定水价 (元/立方米) | 备注 |
超计划(定额)10%以下部分的水量 | 1.50 | 按基准水价计收 |
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 | 2.25 | 按基准水价的 1.5倍计收 |
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 | 3.00 | 按基准水价的 2倍计收 |
备注:
1.以上供水价格不含水资源费 (略) 理费。
2.以上供水价格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标准按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发布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供水价格方案的适用范围为接用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的用水户。
五、执行时间
从2025年 月 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六、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 (略) 对城镇供水价格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正式价格
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 (略) 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 (略) 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供水实际,起草了《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方案(初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供水企业基本概况
(略) (略) ( (略) ) (略) (略) 庆远镇金宜大道第 (略) 理厂内,法定代表人熊乐韩。该公司设立于2014年,占地28.7亩,经营业务分为工 (略) 理、高浓 (略) 理及工业供水项目三大板块。其中,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 (略) 经 (略) )工业供水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2019年1月建成运行,使用龙江河水为水源,对浑浊度作要求,出厂水的浑浊度为4.0NTU以下。主要建(构)筑物为:取水泵站、加药混合系统、絮凝沉淀池、V型滤池、清水池、反冲洗及供水泵房。供水范围为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供水面积约10平方公里,供水用户20户,供水主管道总长10.46公里。
(二)现行供水价格及执行情况
根据《 (略) (略) 关于宜州经 (略) 供水价格的批复》(河价格函〔2018〕117号)规定,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工业用水试行价格为(略)/立方米。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根据国家 (略) 有关减税降费规定精神,该公司严格落实有关临时降低工业用水价格政策,自2019年6月1日—12月31日按(略)/立方米标准执收,降幅26.67%。2020年1月1日至今仍按低于成本价的(略)/立方米的优惠价格执收。
(三)2021—2023年平均售水价格情况
该公司2021—2023年平均供水销售价格为(略)/立方米。
二、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第六条规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七条规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二)《广西壮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13号)规定: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
(三)《广西壮 (略) 水利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资源〔2021〕3号)规定:根据广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征收除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外的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禁止按售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四)《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
三、定价原则
(一)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的规定,拟定价格标准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合理收益和投资回报。
(二)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拟定价格标准既能在用水企业承受范围内,又能为供水企业正常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提升扩大再生产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三) (略) 内周边县同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相衔接原则。 (略) 及市内周边县同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水平,结 (略) 水资源禀赋,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标准。
四、成本监审情况
(略) 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6号核定,该公司2021—2023年平均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99.(略)元,平均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为(略)/立方米。
五、定价办法及测算情况
(一)涉及指标
1.供水量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令第45号)规定,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6号核定2021— (略) 平均核定供水量为163.(略)立方米/年,实际供水量为182.(略)立方米/年。
2.准许收入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的规定,经测算, (略) 准许收入为240.(略)元,测算过程如下: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199.87+39.76+0.76
=240.39(万元)
(1)准许成本。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的规定, (略) 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 (略) 准许成本为199.(略)元。
(2)准许收益。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九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的规定,经测算,该公司准许收益为39.(略)元。
(3)税金。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规定。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6号核定2021— (略) 税金为0.(略)元。
(二)平均供水价格测算情况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式一: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平均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公式二: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平均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1.测算方法一
按该公司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以公式一测算,不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
2.测算方法二
2021—2022年受疫情影响, (略) 企业 (略) 于关停状态,年用水量不足正常时期的一半,这两年的企业用水情 (略) 实际供水能力。2023年以来,市场经济复苏,企业恢复生产,用水量大幅提升,平均实际供水量已达(略)立方米/年(日平均实际供水量已达0.(略)立方米左右),该公司当前实际供水量已达到具备设计供水量(略)立方米/年的80%(365÷292)。
按公司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以公式二测算,
不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
(三)测算结果采用情况
结合该企业当前供水实际,本方案拟采用测算方法二平均供水价格作为拟定价格标准。理由如下:
1.解决供水企业供水价格与供水成本倒挂、运营亏损的需要
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工业)用水价格是2018年核定的,六年来, (略) 场价格上涨,水厂扩建等供水设施投入不断增加,供水成本逐年提高。 (略) 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6号核定,该公司定价成本为(略)/立方米(不含税),2021—2023年平均供水销售价格为(略)/立方米(含税),供水价格与供水成本倒挂造成运营亏损。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供水基础 (略) 扩建增加供水成本。二是落实临时降价政策减少供水企业经营收入。三是动力费、原材料、人工费用不断上涨增加经营成本。四是国家收费政策调整增加供水成本。
2.解决发展配套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的需要
(略) 政府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入园企业逐渐增多, (略) 发展需配套建设大量 (略) 。预计从2025年起,需投入资金400多万元配套建设取水泵房改造、供水泵房扩容、 (略) 扩容、智能供水系统更新等。拟定的供水价格既要考虑缓解供水企业经营压力,也要考虑保障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服务能力。
3.保障企业合理收益,促进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根据《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的规定,制定供水价格应覆盖供水企业成本,保障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增强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拟定供水价格标准
(一)拟定的非居民用水基准价格标准为:(略)/立方米。
(二)拟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标准表
用水量 | 拟定水价 (元/立方米) | 备注 |
超计划(定额)10%(含本数)以下部分水量 | 1.50 | 按基准水价的计收 |
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 | 2.25 | 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 |
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 | 3.00 | 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 |
七、制定水价的影响
(一) (略)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水价后, (略) 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水平将得到提升,整 (略) 管网的完善程度将逐年提高, (略) 供水稳定性、安全性进一步提升,进一 (略) 经济社会发展。
(二) (略) 正常运营。制定水价后,有利于供水企业正常运转,也有利于供水企业提高供水设施保养水平、供水质量、服务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用水企业。
(三)对用水企业影响不大。本次制定的非居民用水价格是将2018年的试运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2018年《 (略) (略) 关于宜州经 (略) 供水价格的批复》核定试行价格为(略)/立方米,本次拟定的正式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与试行价格持平。因此,本次定价 (略) 用水企业影响不大。
(三)对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无影响。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略) (略) 独立供水,不属 (略) 供水系统,不在此次水价制定范围内,对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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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 正式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 (略) 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 (略) 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我委结合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供水实际,起草了《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方案有异议,请于2024年12月28日前通过书面、来访或在线的方式提出您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 (略) (略) 中山大道6号( (略) 行政办 (略) 发展改革委4楼431室价格管理科,邮政编码:(略)),请在信封上注明:“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方案有关问题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江玉坚,联系电话:0778-(略),电子邮箱:hcsfgwjgglk@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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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正式价格方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
正式价格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定价项目
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正式价格
二、项目单位
(略) (略)
三、拟定标准
(一)非居民用水基准价格标准为:(略)/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标准表
累进级数 | 拟定水价 (元/立方米) | 备注 |
超计划(定额)10%以下部分的水量 | 1.50 | 按基准水价计收 |
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 | 2.25 | 按基准水价的 1.5倍计收 |
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 | 3.00 | 按基准水价的 2倍计收 |
备注:
1.以上供水价格不含水资源费 (略) 理费。
2.以上供水价格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定额标准按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发布的非居民用户用水定额标准执行。
四、适用范围
本供水价格方案的适用范围为接用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的用水户。
五、执行时间
从2025年 月 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六、其他有关规定
国家、 (略) 对城镇供水价格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正式价格
方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规 (略) 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 (略) 供水事业的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供水实际,起草了《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方案(初稿)》。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供水企业基本概况
(略) (略) ( (略) ) (略) (略) 庆远镇金宜大道第 (略) 理厂内,法定代表人熊乐韩。该公司设立于2014年,占地28.7亩,经营业务分为工 (略) 理、高浓 (略) 理及工业供水项目三大板块。其中,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 (略) 经 (略) )工业供水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2019年1月建成运行,使用龙江河水为水源,对浑浊度作要求,出厂水的浑浊度为4.0NTU以下。主要建(构)筑物为:取水泵站、加药混合系统、絮凝沉淀池、V型滤池、清水池、反冲洗及供水泵房。供水范围为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供水面积约10平方公里,供水用户20户,供水主管道总长10.46公里。
(二)现行供水价格及执行情况
根据《 (略) (略) 关于宜州经 (略) 供水价格的批复》(河价格函〔2018〕117号)规定,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工业用水试行价格为(略)/立方米。
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根据国家 (略) 有关减税降费规定精神,该公司严格落实有关临时降低工业用水价格政策,自2019年6月1日—12月31日按(略)/立方米标准执收,降幅26.67%。2020年1月1日至今仍按低于成本价的(略)/立方米的优惠价格执收。
(三)2021—2023年平均售水价格情况
该公司2021—2023年平均供水销售价格为(略)/立方米。
二、政策依据
(一)《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第六条规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第七条规定“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二)《广西壮 (略)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价格〔2018〕113号)规定: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幅度实行分段累进递增,累进级数分为二级。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
(三)《广西壮 (略) 水利厅 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水资源〔2021〕3号)规定:根据广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征收除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外的公共供水企业水资源费,禁止按售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四)《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21〕325号)
三、定价原则
(一)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原则。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的规定,拟定价格标准充分考虑供水企业合理收益和投资回报。
(二)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原则。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社会承受能力和供水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拟定价格标准既能在用水企业承受范围内,又能为供水企业正常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提升扩大再生产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推动当地经济发展。
(三) (略) 内周边县同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相衔接原则。 (略) 及市内周边县同 (略) 非居民用水价格水平,结 (略) 水资源禀赋,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标准。
四、成本监审情况
(略) 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6号核定,该公司2021—2023年平均供水定价总成本为199.(略)元,平均供水定价单位成本为(略)/立方米。
五、定价办法及测算情况
(一)涉及指标
1.供水量
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令第45号)规定,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6号核定2021— (略) 平均核定供水量为163.(略)立方米/年,实际供水量为182.(略)立方米/年。
2.准许收入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的规定,经测算, (略) 准许收入为240.(略)元,测算过程如下: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199.87+39.76+0.76
=240.39(万元)
(1)准许成本。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八条“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的规定, (略) 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 (略) 准许成本为199.(略)元。
(2)准许收益。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九条“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的规定,经测算,该公司准许收益为39.(略)元。
(3)税金。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规定。市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6号核定2021— (略) 税金为0.(略)元。
(二)平均供水价格测算情况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公式一: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平均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公式二: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
平均供水价格(不含增值税)=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
1.测算方法一
按该公司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以公式一测算,不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
2.测算方法二
2021—2022年受疫情影响, (略) 企业 (略) 于关停状态,年用水量不足正常时期的一半,这两年的企业用水情 (略) 实际供水能力。2023年以来,市场经济复苏,企业恢复生产,用水量大幅提升,平均实际供水量已达(略)立方米/年(日平均实际供水量已达0.(略)立方米左右),该公司当前实际供水量已达到具备设计供水量(略)立方米/年的80%(365÷292)。
按公司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以公式二测算,
不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含增值税平均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
(三)测算结果采用情况
结合该企业当前供水实际,本方案拟采用测算方法二平均供水价格作为拟定价格标准。理由如下:
1.解决供水企业供水价格与供水成本倒挂、运营亏损的需要
河池高新技术产 (略) 非居民(工业)用水价格是2018年核定的,六年来, (略) 场价格上涨,水厂扩建等供水设施投入不断增加,供水成本逐年提高。 (略) 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中心河价成监〔2024〕6号核定,该公司定价成本为(略)/立方米(不含税),2021—2023年平均供水销售价格为(略)/立方米(含税),供水价格与供水成本倒挂造成运营亏损。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供水基础 (略) 扩建增加供水成本。二是落实临时降价政策减少供水企业经营收入。三是动力费、原材料、人工费用不断上涨增加经营成本。四是国家收费政策调整增加供水成本。
2.解决发展配套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的需要
(略) 政府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入园企业逐渐增多, (略) 发展需配套建设大量 (略) 。预计从2025年起,需投入资金400多万元配套建设取水泵房改造、供水泵房扩容、 (略) 扩容、智能供水系统更新等。拟定的供水价格既要考虑缓解供水企业经营压力,也要考虑保障企业扩大再生产和服务能力。
3.保障企业合理收益,促进供水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根据《广西壮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29号)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的规定,制定供水价格应覆盖供水企业成本,保障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增强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拟定供水价格标准
(一)拟定的非居民用水基准价格标准为:(略)/立方米。
(二)拟定的非居民用水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标准表
用水量 | 拟定水价 (元/立方米) | 备注 |
超计划(定额)10%(含本数)以下部分水量 | 1.50 | 按基准水价的计收 |
超计划(定额)10%—30%(含本数)部分的水量 | 2.25 | 按基准水价的1.5倍计收 |
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的水量 | 3.00 | 按基准水价的2倍计收 |
七、制定水价的影响
(一) (略)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水价后, (略) 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水平将得到提升,整 (略) 管网的完善程度将逐年提高, (略) 供水稳定性、安全性进一步提升,进一 (略) 经济社会发展。
(二) (略) 正常运营。制定水价后,有利于供水企业正常运转,也有利于供水企业提高供水设施保养水平、供水质量、服务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用水企业。
(三)对用水企业影响不大。本次制定的非居民用水价格是将2018年的试运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2018年《 (略) (略) 关于宜州经 (略) 供水价格的批复》核定试行价格为(略)/立方米,本次拟定的正式供水价格为(略)/立方米,与试行价格持平。因此,本次定价 (略) 用水企业影响不大。
(三)对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无影响。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略) (略) 独立供水,不属 (略) 供水系统,不在此次水价制定范围内,对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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