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受的捐赠、资助;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5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6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7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 (略) 后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 (略)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8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9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10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11 |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12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13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阿 (略) | 养老服务与事业发展科 |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 (略) 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 (略) 规划,由县级 (略) 、 (略) 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 (略) 规划,由县级 (略) 、 (略) 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 (略) 、 (略) 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 (略) (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 (略) 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 (略)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园。 ?????实行火 (略) ,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 (略) 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5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点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 (略) 安葬遗体的墓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6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7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略) 罚 |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8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略) 罚 |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 (略) 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9 |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 (略) 罚 | (略) 罚 | 《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 (略) 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九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 (略) 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 (略) 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 (略) 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 (略) (略) 巷名称,同一 (略) 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 (略) 、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 (略) 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略) 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地名依法命名后, (略) 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 (略) 、 (略) 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略) 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略) 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二) (略) 划的命名、更名,按照《 (略) 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 (略)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 (略) 、楼宇的命名、更名, (略)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
20 | 对违反条例规定不使用标准地名 (略) 罚 | (略) 罚 | 《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 (略) (略) 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 (略)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
21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 (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
22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
23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2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25 |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26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七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检查人员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 民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 (略) 理。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27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略)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 (略) 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28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 (略) 罚 | (略) 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2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3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略) 罚 | (略) 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受的捐赠、资助;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略) 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5 |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九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6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7 | 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且情节严重的;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被有关机关 (略) 后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捐赠人、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四)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慈善财产重大损失的; (六)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管理费用或者募捐成本违反规定的; (七)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八)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九)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略) 罚。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 (略) 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 (略)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七条??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8 |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二)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三)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五) (略) 开展公开募捐,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不及时分配、使用募得款物的。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9 |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开展公开募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违法募集的财产,无法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10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11 | 对慈善信托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略) 罚 |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二)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委托人、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信 (略) 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标准的;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12 | 对慈善组织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超出募捐方案确定的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三)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13 |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 (略) 罚。 | (略) 罚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一) (略) 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 (略) 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阿 (略) | 养老服务与事业发展科 | |
1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 (略) 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 (略) 规划,由县级 (略) 、 (略) 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 (略) 规划,由县级 (略) 、 (略) 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 (略) 、 (略) 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 (略) (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 (略) 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 (略) ,禁止设立家族、宗族墓园。 ?????实行火 (略) ,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 (略) 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5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 (略) 罚 |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点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 (略) 安葬遗体的墓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略) 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6 |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 (略) 罚 | (略) 罚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7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略) 罚 |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8 |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略) 罚 | (略) 罚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 (略) 禁止生产、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 (略) 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19 | 对违反地名命名、更名规定及批准程序 (略) 罚 | (略) 罚 | 《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县级以 (略) 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九条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符合地理实体的实际地域、规模、性质等特征; (三)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生僻字; (四)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五)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六)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七)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全国范围内的县级以 (略) 划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八)同一个省 (略) 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县 (略) 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 (略) (略) 巷名称,同一 (略) 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 (略) 、楼宇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九)不以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 (略) 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 (略) 划专名; (十)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一般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地名依法命名后, (略) 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地名更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第十二条 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 (略) 、 (略) 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略) 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略) 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二) (略) 划的命名、更名,按照《 (略) 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 (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 (略)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 (略) 、楼宇的命名、更名, (略)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
20 | 对违反条例规定不使用标准地名 (略) 罚 | (略) 罚 | 《地名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 (略) (略) 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 (略) 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
21 |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 (略) 罚 | (略) 罚 |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 (略)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
22 | 对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略) 罚 | (略) 罚 |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
23 |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24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 (略) 罚。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25 | 对慈善组织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一百零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 (二)要求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26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 第四条?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办理备案的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上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查看养老机构服务场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等方式监督指导下级民政部门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养老机构涉嫌违法的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 第三十七条?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认为检查人员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 ?? 民政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 (略) 理。 | 阿 (略) | 老龄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科 | |
27 | 对社会公共墓地、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开展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殡葬管理条例》 ?第三条?? (略)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 (略) 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殡葬事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 (略) 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 阿 (略) | 社会组织管理与社会事务科 | |
28 |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名管理能力建设。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地名管理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涉嫌存在地名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涉嫌地名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阿 (略) | 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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