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800纵缝清根铣削装置等63项报废资产处置
20242800纵缝清根铣削装置等63项报废资产处置
项目编号 | GR2024(略) |
---|---|
项目名称 | (2024)2800中国船舶集团渤海造船有限公司纵缝清根铣削装置等63项报废资产处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略) |
挂牌价格 | 7.(略)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2-03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本项目标的资产转让实行整体转让,不予拆分转让。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3、对本次出售的报废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按照(略)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由受让方另行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由沈交所在交易双方完成资产交割,并签订《实物资产交接单》 (略) 径无息返还受让方。若出现扣除履约保证金相关事项,沈交所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扣除金额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 (略) 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7、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受让方须在接收沈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现场看管义务交接。并在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须在进场之日90日内完成资产交割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0、沈交所将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转出。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增值税率为13%)。 |
项目编号 | GR2024(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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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4)2800中国船舶集团渤海造船有限公司纵缝清根铣削装置等63项报废资产处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略) |
挂牌价格 | 7.(略)元(人民币元) |
挂牌期间 | 5工作日 |
挂牌日期 | 2024-12-03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次转让的报废资产以现场实物为准,在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实物数量、质量以现场勘验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以实物与评估报告明细不符提出异议或索赔,转让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请意向受让方慎重报价。 2、本项目标的资产转让实行整体转让,不予拆分转让。意向受让方营业范围须包含再生资源回收或废旧物资回收等相关经营活动,不接受个人报名。 3、对本次出售的报废资产不可挑选,不做质量保证,不受品名限制,不保证其完整性,不处理质量异议,均以看货现场实物为准,由意向受让方自验并承担责任,一旦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沈交所不承担一切瑕疵担保责任。 4、意向受让方按照(略)元交易保证金,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由受让方另行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由沈交所在交易双方完成资产交割,并签订《实物资产交接单》 (略) 径无息返还受让方。若出现扣除履约保证金相关事项,沈交所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后返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扣除金额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5、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拒绝以现状接收、拒绝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退还标的物,转让方及沈交所有权扣除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 6、受让方需在转让方指导下,进行施工前作业范围内的断水、断电、断气、断网等工作,符合条件后才可施工;实施拆解清运工作须按照经资产所在单位 (略) 域与范围进行施工,服从资产所在单位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不得影响资产所在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受让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拆运施工法律、法规,尽到安全施工义务,由此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受让方全权负责。 7、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要求运输、装卸,提货车辆须有相应遮盖措施,避免运输过程中的扬尘及飘洒;对提货车辆以及物资运出有特殊要求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责任担保,同时受让方承担装卸、运输、称重、垃圾清运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标的资产清运完毕后达到场平地净。若因拆运导致周围设施损坏或出现超范围拆运,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8、受让方须在接收沈交所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进行转让标的现场看管义务交接。并在7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须在进场之日90日内完成资产交割并全部清离出场,否则每逾期1日,将从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转让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9、转让标的移交完成后,任何质量、安全、环境影响等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0、沈交所将在出具交易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向转让方指定账户转出。转让方收到全部价款后为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增值税率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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