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有的青海省矿业集团格尔木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9
所持有的青海省矿业集团格尔木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9
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青海省矿业集团格尔木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9.7504%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G2024GQZR0012 | |
挂牌价格 | 1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3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同意延期10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表二 转让方简况 | |||||||
转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转让方名称 | 青海省国有 (略) | |||||
住所(地址) | (略) (略) (略) 12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501室 | ||||||
企业单位填写 |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692 | 单位性质 | / |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预算形式 | / | ||||
企业组织形式 | (略) (国有独资)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主管部门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财 | 主要负责人 | / | ||||
持有股权比例 | 59.7504% | 本次转让比例 | 59.7504% | ||||
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及关联方情况 | 是否拟向管理层及 关联方转让 | 否 | 目前管理层及 关联方持股比例 | 无 | 本次管理层及 关联方拟受让比例 | 无 | |
拟受让股权 管理层人员名单 | 无 | 拟受让股权 关联方名单 | 无 | ||||
(略) 的其他股东成员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
表三 转让标的企业简况 | |||||||||
转让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海 (略) 格 (略)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工制品制造业 | |||||
成立时间 | 2014年5月30日 | 企业类型 | (略) | ||||||
住所(注册地) | (略) (略) 6号520-522 | ||||||||
经营范围 | *醇、烯烃产品的项目筹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煤炭销售(根据政府通告,煤炭现货交易 (略) 场经营)。矿山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供应。仓储服务。 | ||||||||
主营业务 | *醇、烯烃产品的项目筹建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钱坤 | ||||||
职工人数 | 30 | 其中在岗:30人 | |||||||
转让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情况 | 前十大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1 | 青海省国有 (略) | 59.7504% | |||||||
2 | 青海 (略) (略) | 40.2496% | |||||||
转让 标的 企业 主要 财务 指标 数据 | 评估核准 (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青海尚隆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8月31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10月28日 | 核准() | 备案() | √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账面价值 | 8616.89 | 评估价值 | 2381.63 | |||||
负债总额(万元) | 账面价值 | 8557.34 | 评估价值 | 2834.01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账面价值 | 59.55 | 评估价值 | -452.38 | |||||
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价值(万元) | -329.29 | ||||||||
核心无形资产主要内容 | (略) 工业园昆仑重大产业基地 | ||||||||
近二年 经营状况 | 年份 | 营业收入(万元) | 主营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3年 | 0 | 0 | -1690.19 | -1688.4 | |||||
2024年1-7月 | 39.* | 39.* | -*.70 | -*.73 |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出资单位决策文件 | 青海省国有 (略) 董事会决议 | |||||||
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 青海 (略) 格尔木能源化工有限公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 | ||||||||
批准文号 | / | ||||||||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根据青海 (略) 格 (略) 章程约定,青海省国有 (略) 持有格尔木能化的股权比例为59.75%,青海 (略) (略) 持股比例为40.25%,根据实缴注册资本,青海 (略) (略) 实缴占股27.21%,青海省国有 (略) 实缴占股72.79%,本次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价值为按照实际占股比例计算青海省国有 (略) 所持格尔木能化72.79%的股权价值。 |
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或分期()(√或×) | |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当天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1元到长沙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联 (略) ;账号:*006;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政支行)。若股权转让成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则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 (略) 络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5)若发现意向受让方提供文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的情形。 3.受让方已完成受让申请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受让相关申报手续,不得以未履行完毕相关申报,拒绝履行合同。 4.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转至长沙联交所的资金结算帐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应承担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以权利部分不能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等要求转让方返还部分或全部价款;同时,不得向产权交易所(包括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实物资产)。 5.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6.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受让方知悉转 (略) 的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现状及未决诉讼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略) 和标的股权的瑕疵和风险, (略) 的现状进行受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不得因该等风险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受让资格。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 |||
对受让方的要求和资格条件 |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联系人 | *先生 | 电话 | 0731—* |
挂牌转让公告内容
表一 转让标的简况 | ||
转让标的 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青海省矿业集团格尔木能源化工有限公司59.7504%股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G2024GQZR0012 | |
挂牌价格 | 1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年12月3日 |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同意延期10个工作日(最长至评估报告有效期止) |
表二 转让方简况 | |||||||
转 让 方 基 本 情 况 | 转让方名称 | 青海省国有 (略) | |||||
住所(地址) | (略) (略) (略) 128号中小企业创业园5楼501室 | ||||||
企业单位填写 | 行政事业单位填写 | ||||||
注册号 | *692 | 单位性质 | / |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预算形式 | / | ||||
企业组织形式 | (略) (国有独资) | 事业单位 法人证号 | / | ||||
注册资本 | *万元人民币 | 主管部门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兴财 | 主要负责人 | / | ||||
持有股权比例 | 59.7504% | 本次转让比例 | 59.7504% | ||||
国有产权涉及管理层及关联方情况 | 是否拟向管理层及 关联方转让 | 否 | 目前管理层及 关联方持股比例 | 无 | 本次管理层及 关联方拟受让比例 | 无 | |
拟受让股权 管理层人员名单 | 无 | 拟受让股权 关联方名单 | 无 | ||||
(略) 的其他股东成员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
注:如为多个转让方联合转让的,应分别填写本表。 |
表三 转让标的企业简况 | |||||||||
转让 标的 企业 基本 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青海 (略) 格 (略) | 所属行业 | 化学原料和化工制品制造业 | |||||
成立时间 | 2014年5月30日 | 企业类型 | (略) | ||||||
住所(注册地) | (略) (略) 6号520-522 | ||||||||
经营范围 | *醇、烯烃产品的项目筹建(有效期至2017年12月)。煤炭销售(根据政府通告,煤炭现货交易 (略) 场经营)。矿山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供应。仓储服务。 | ||||||||
主营业务 | *醇、烯烃产品的项目筹建 | ||||||||
注册资本 | *.*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钱坤 | ||||||
职工人数 | 30 | 其中在岗:30人 | |||||||
转让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情况 | 前十大股东名称 | 出资比例 | |||||||
1 | 青海省国有 (略) | 59.7504% | |||||||
2 | 青海 (略) (略) | 40.2496% | |||||||
转让 标的 企业 主要 财务 指标 数据 | 评估核准 (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青海尚隆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8月31日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年10月28日 | 核准() | 备案() | √ | |||||
资产总额(万元) | 账面价值 | 8616.89 | 评估价值 | 2381.63 | |||||
负债总额(万元) | 账面价值 | 8557.34 | 评估价值 | 2834.01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 账面价值 | 59.55 | 评估价值 | -452.38 | |||||
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价值(万元) | -329.29 | ||||||||
核心无形资产主要内容 | (略) 工业园昆仑重大产业基地 | ||||||||
近二年 经营状况 | 年份 | 营业收入(万元) | 主营收入(万元) | 营业利润(万元) | 净利润(万元) | ||||
2023年 | 0 | 0 | -1690.19 | -1688.4 | |||||
2024年1-7月 | 39.* | 39.* | -*.70 | -*.73 | |||||
产权转让行为内部决策和批准情况 | 出资单位决策文件 | 青海省国有 (略) 董事会决议 | |||||||
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 青海 (略) 格尔木能源化工有限公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 ||||||||
批准的监管机构 | / | ||||||||
批准文号 | / | ||||||||
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 根据青海 (略) 格 (略) 章程约定,青海省国有 (略) 持有格尔木能化的股权比例为59.75%,青海 (略) (略) 持股比例为40.25%,根据实缴注册资本,青海 (略) (略) 实缴占股27.21%,青海省国有 (略) 实缴占股72.79%,本次转让标的对应的评估价值为按照实际占股比例计算青海省国有 (略) 所持格尔木能化72.79%的股权价值。 |
表四 交易条件及受让方资格要求、交易方式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或分期()(√或×) | |
1.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后在挂牌截止日当天16:00之前(以到账时间为准)应支付交易保证金1元到长沙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保证金指定账户:长沙联 (略) ;账号:*006;开户行:长沙银行金政支行)。若股权转让成交,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则交易保证金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价未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 (略) 络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竞价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5)若发现意向受让方提供文件、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的情形。 3.受让方已完成受让申请的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履行受让相关申报手续,不得以未履行完毕相关申报,拒绝履行合同。 4.意向受让方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转至长沙联交所的资金结算帐户。如受让方因自身原因退出本次交易或拒绝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同时应承担一切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以权利部分不能实现或全部不能实现等要求转让方返还部分或全部价款;同时,不得向产权交易所(包括分支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追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实物资产)。 5.意向受让方在竞买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挂牌价报价(其他竞买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6.本项目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7.受让方知悉转 (略) 的资产、负债、人员、业务现状及未决诉讼事项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 (略) 和标的股权的瑕疵和风险, (略) 的现状进行受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受让方不得因该等风险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退回标的资产。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提供虚假资料取得最终受让资格的,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竞买人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取消竞买人的受让资格。竞买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 |||
对受让方的要求和资格条件 | 1.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为企业法人的,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存续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项目联系人 | *先生 | 电话 | 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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