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汶财采〔2024〕180号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略) :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1日就汶川县教育系统办公家具及仪器柜等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N*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 (略) 发出《汶 (略) 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汶财采〔2024〕179号),本机关于2024年 (略) 的补正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汶川县教育系统办公家具及仪器柜等采购项目于2024年10月4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你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提出质疑的事项:中标供应商成都 (略)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资格,质疑期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投诉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汶 (略)
2024年12月3日
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略) :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4年11月21日就汶川县教育系统办公家具及仪器柜等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N*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收到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 (略) 发出《汶 (略) 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汶财采〔2024〕179号),本机关于2024年 (略) 的补正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汶川县教育系统办公家具及仪器柜等采购项目于2024年10月4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你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提出质疑的事项:中标供应商成都 (略)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资格,质疑期限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投诉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汶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
汶 (略)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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