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略) 作出 (略) 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略)
2、地址:贵州省 (略) 碧桂园贵安1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A(1)单元3层13号房
二、基本情况
(略) 于2023年5月16日参加“邵家桥镇珠池坝村村庄整治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处罚结果
(略) 处以采购金额(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1,(略))5‰的罚款计人民币(略)仟(略)佰(略)(略)(略)元(略)角零分(¥(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思 (略)
2、联系人:谭应超
3、联系电话:0856-(略)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略) 作出 (略) 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略)
2、地址:贵州省 (略) 碧桂园贵安1号ZE-07-03-3地块领航中心部分第A栋A(1)单元3层13号房
二、基本情况
(略) 于2023年5月16日参加“邵家桥镇珠池坝村村庄整治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
三、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处罚结果
(略) 处以采购金额(略)佰(略)(略)(略)万(略)仟(略)佰元整(¥1,(略))5‰的罚款计人民币(略)仟(略)佰(略)(略)(略)元(略)角零分(¥(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思 (略)
2、联系人:谭应超
3、联系电话:0856-(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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